禁止P2P個人間“債權”轉讓是不是過于苛刻了?金融
要求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也確實存在著這樣平臺期限錯配的風險。
近日有消息稱,廣東(非深圳)地區的監管層在平臺整改過程中,要求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那么,監管層以《
近日有消息稱,廣東(非深圳)地區的監管層在平臺整改過程中,要求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那么,監管層以《暫行辦法》為依托喊停網貸平臺自身的“債權”轉讓是不是妥當呢?這種做法對于出借者之間是不是也是一種流動性的扼殺?
眾所周知,在P2P網貸平臺中經常會有債權轉讓的業務,在一些“緊俏”的網貸平臺,一般的標的很難搶到的時候,即使是轉讓的一些“債權”也非常熱絡和搶手。此外,很多人因為種種原因要轉讓自己的“債權”而選擇在轉讓板塊下進行轉讓,進而進行資金的騰挪(提高流動性),這也基本是網貸平臺不可或缺的一種模式或者子業務,基本也是網貸平臺的標準配置,這也確實是一道必須的可以提供“交換”的模式。但是,或許以后這種模式也要被監管,被叫停了。
據悉,近日,廣東地區多家網貸平臺反映,廣東(非深圳)地區的監管層在平臺整改過程中,要求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據悉,監管這么嚴苛是因為,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第十條第8點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以此為依托就喊停網貸平臺自身的“債權”轉讓是不是妥當呢?如果監管的模式就是不斷地簡單叫停的話,是不是真的合適?這樣是不是也是一種不作為?網貸平臺內部產生的所謂的“債權”是不是也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禁止范圍呢?《暫行辦法》本身給出的禁止條件并沒有完全明確,監管層以此為令就禁止網貸平臺自身的“債權”轉讓,對于出借者之間是不是也是一種流動性的扼殺?如果什么也是簡單的封殺,或許非常容易,但是如果沒有疏導,沒有分類,沒有調研,沒有研究就直接封掉,是不是也是簡單粗暴了?
要知道在網貸平臺進行投資的用戶,本身是希望資金能夠撮合成功之后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一旦在資金面臨著其他使用的過程中,需要騰挪資金的時候,和出借人之間進行一種網站內的轉讓本無可厚非,只要雙方都認可相應的利率轉讓區間,這是不是就是被禁止的范圍呢?要知道這樣產生的債權本身就是網站自身撮合成功的債權,和《暫行辦法》規定的債權應該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而且,如果出借人在出現資金問題需要騰挪的時候,沒有相應的退出機制,或者自身尋求的退出機制不能被認可的時候,是不是也過于武斷了?
據悉,《暫行辦法》禁止的“債權轉讓”是指將借款標的打包成資產證券化類的產品,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類理財產品,因為如果不是剛好有足夠對應期限的產品的話,那這個理財包的產品勢必造成期限錯配,久而久之,必然產生風險。對于這類的“債權”應該加強監管力度,該叫停就叫停,該禁止就禁止,但是還是希望能夠區別對待不同的“債權”之間的轉讓,要明確平臺自身的一種“錯配”還是出借人需要臨時增加流動性的渴望。需要明確區別較好。
之前,銀監會也明確表示,針對當前理財中的新問題,銀監會也在研究新的理財管理辦法,其中的重點之一就是嚴控期限錯配和杠桿投資。近年來,采用期限錯配的模式來發行短期理財產品(即通過多期短期理財產品續接滾動發行的方式投資于長期資產)成為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一個重要技術手段,但理財期限錯配也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一度時間,期限錯配本身是商業銀行的重要功能和盈利的重要來源。對于大多數理財客戶來說,都希望把握階段性高利率市場機會,從而獲取短期超額收益,這顯然都是一種投機心理。因此短期化行為非常普遍,再加上對于貨幣長期走勢的看不準,害怕貶值,因此更尋求短期的收益率和折現率。
再加上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長期產品缺乏一定的流動性(一般不能贖回,部分銀行以理財質押貸款的形式提供流動性),因此客戶也傾向于購買短期產品,而不愿意選擇長期理財產品。銀行為了滿足用戶的這種需求開始尋找期限錯配進行“兜售”。進入到網貸平臺流行之后,也確實存在著這樣平臺期限錯配的風險。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有一些網貸平臺是“有意”進行期限錯配進而拉攏客戶。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拆標。一般有“金額拆標”和“時間拆標”兩種模式。而期限錯配風險主要來源于時間拆標,比如:將借款期限本應該為12個月的標的項目,拆分為兩個6個月期限的項目錯開來分別發行,然后用第2個標的募集的資金去支付第一個的到期本息;一年后,借款人到期還款,平臺支付第二個標的到期本息。
一度時間,一些網貸平臺為了吸引喜歡短期投資客的喜好,就不斷地發行短期標的,一般都是多個不同起止時間、且期限較短標的,以較好的流動性和高收益吸引投資者。然后,再將募集到的資金投入到長期借款項目之中,單個標的到期后,就依靠后一個未到期標的所募集的本金來償還已到期標的本息,依次輪回,直到實際長期借款項目到期,平臺收回本息,償還最后待還標的本息。但這樣存在的風險就是一旦后續標的無法實施或者“認籌”沒有完成,就存在著無法為繼的風險。
至于時間錯配,實際上就是標的項目的募集時間與實際借款人借款時間不一致。由于有時間“窗口差”,因此資金有被挪用的風險。這些顯然都是應該禁止的。不過對于出借人自身之間的轉讓“債權”是不是也是屬于這類的期限錯配?還需要仔細甄別,如果一刀切的話,對于出借人自身的流動性也是較大的“打壓”,這對平臺自身之間“債權”轉讓還是略顯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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