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原市長湯愛軍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通信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受賄案,被告人湯愛軍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判決湯愛軍犯受賄罪。
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 據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0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受賄案,判決湯愛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對被告人湯愛軍退繳的涉案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湯愛軍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呼倫貝爾市市委副書記、市長。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市委副書記、市長。2013年12月退休。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湯愛軍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攬工程、安排調動工作、干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學等方面,為呼倫貝爾市呼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廣玉、內蒙古萬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鄔倩、李建勇等59人(企業)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789.99104萬元。
190多頁的判決書宣讀了一個多小時。判決逐一認定了湯愛軍的59項犯罪事實。判決認為,湯愛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價值1789.99104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案發后,湯愛軍在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湯愛軍在本案偵查過程中積極規勸其妻子王榮杰、兒子湯聰、相關證人、親友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湯愛軍積極規勸相關人員退回贓款,現全部贓款已上繳,并上繳了相關孳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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