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下發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金融
深圳市金融辦公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深圳市網貸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意見稿》),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深圳市金融辦公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7月3日晚間,深圳市金融辦公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網貸之家訊 7月3日晚間,深圳市金融辦公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深圳市網貸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并稱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7月19日前,提出意見。
下附《深圳市網貸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意見稿》全文:
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依申請組織對本市行政轄區內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并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三條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共同牽頭,會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建立市網絡借貸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共同推進本轄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深圳銀監局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商事登記注冊;市公安局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市網信辦協同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網上金融信息安全等業務進行監管。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及前海管理局(以下統稱區政府,前海管理局參照區政府職責執行)按權責一致原則,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中介機構的備案登記實質性審查、監管協助和風險處置工作。區政府應參照市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本級協同監管機制,推進備案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五條 鼓勵盈利能力強、治理結構完善的法人股東發起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增加實繳資本;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任具有豐富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健全內控機制,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備案登記管理
第六條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到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可以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相關內容。
第七條 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到商事登記部門修改經營范圍,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應當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完成對照整改并經市金融辦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備案登記。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商事注冊、變更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所在區政府申請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注冊地所在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二)區政府應通過多方數據比對、信用核查、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效驗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區政府經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應當在指定的媒體(網站)上就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接受社會監督及投訴舉報。
(三)公示期滿后,如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注冊地所在區政府出具書面意見,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金融辦。
(四)市金融辦收到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并經征詢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認為提出申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予以辦理備案登記,并將備案登記情況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置風控合規部門,具有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
(二)擁有獨立的銷售監督和投訴受理部門。
(三)建立了網絡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實防篡改、防入侵、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信息系統的軟硬件設備及系統數據原則上應當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設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并且能夠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業務系統數據的技術接口。
(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注冊地不得為居住用地;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將注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應當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主要資金結算賬戶(包括網絡借貸資金專用賬戶)應當開設在商業銀行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分支機構。
(六)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
(七)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第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如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注冊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等;公司注冊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名稱、網址及相關APP名稱。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股東信用記錄;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諾書;個人股東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履歷表、相關資質證明、信用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及職責分工。
(五)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等。
(六)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風險管理制度,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等。
(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申請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并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合規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八)合規經營承諾書。
(九)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負責人。
(十一)總分支機構所有對公賬戶的開戶行、賬號。
(十二)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內容簡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機構、擔保機構等。
(十三)與商業銀行簽訂的資金存管意向協議書。
(十四)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合規經營承諾書需包含對下列事項的承諾,并由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人代表、全體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簽章確認: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
(三)按市金融辦要求,將業務系統與本市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對接。
(四)經營過程中及時報送已設立、新設立的所有賬戶信息,包括開戶行、賬號,及按照市金融辦和深圳銀監局要求提供賬戶流水、資金劃付等信息。
(五)在完成備案登記后,因故注銷備案或被依法撤銷備案的,主動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范圍變動備案或辦理注銷登記。
(六)依法配合市金融辦與深圳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1.TMT觀察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
2.TMT觀察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TMT觀察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TMT觀察網或將追究責任;
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TMT觀察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