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校園網貸風險告知書》談起金融
校園貸也正是為了解決在校大學生校園生活中的此類資金問題而產生,從而在校園貸業務的主體層面對這項業務的風險進行了規范與控制,這一規定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部分網貸平臺自身問題對校園貸業務的積極發展的影響。
校園貸是為了解決在校大學生校園生活中的此類資金問題而產生。從校園貸的設計初衷來看,它確實是個很好的東西。但是,為什么這么個好玩意還會三番五次的受到規制
近日,某高校的一封《校園網貸風險告知書》再次使校園貸進入了大家的話題中心。或者說,它其實一直并未淡出,自其誕生以來,“裸貸”、“暴力催收”等問題一直使校園貸這個關鍵詞保持著不應有的“熱度”。也許對于金融行業的人而言,它并算不上是什么復雜的問題,但是對我們普通的大學生而言呢?什么是校園貸?為什么要告知它的風險?它真的存在很大的風險?試從普通大學生角度,以一文探析之。
校園貸,到底是什么?
不妨對這個名詞做個文義解釋。
校園貸,顧名思義,在校園范圍內的資金借貸。
其主要指的是一些網絡借貸平臺針對在校大學生而專門推出的一類金融借貸產品,目的在于滿足大學生在消費、創業、培訓等方面的合理的信貸資金缺口和金融服務需求。
從其制度的設計初衷來看,是有著相當的現實價值的。
在校大學生,作為一只腳已經邁入社會的群體,當其一定程度的脫離了父母的約束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缺少了父母在其物質生活上的支持。
一時間生活開銷與資金的管理就成了首要解決的問題。
花錢大手大腳、沒有計劃,往往月初拿到的生活費到月中就已經所剩無幾,剩下的日子如何過活就成了問題。
校園貸也正是為了解決在校大學生校園生活中的此類資金問題而產生。
風險何在?
從校園貸的設計初衷來看,它確實是個很好的東西。但是,為什么這么個好玩意還會三番五次的受到規制,要求不斷的加強規范管理呢?
從表面來看,主要是因為校園貸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
“裸貸”、暴力催收、借款大學生無力還款后被逼自殺等等一系列問題,無一不使人們發出這樣的疑問:
校園貸,真的是個好東西?
但是,深究來看,問題的關鍵在于大學生還款能力不足,沒有獨立可靠的經濟來源。
部分大學生尚未形成普遍的正確消費意識,往往在大量借款后陷入便利消費的消費慣性,習慣性的過度消費、超前消費,最終導致無力還款,從而極大的影響了正常的學習生活。
另外需要特別提出的時,一些不法網貸機構為了獲利而突破了校園貸的底線。
以類高利貸的“低息貸”、侵犯學生隱私的“裸條貸”等方式進行非法網貸,從而極易使學生陷入高額的負債中。
最終因無力還貸而接受借貸方的不法要求,或者為了籌款、躲債而走上不法道路,更有甚者則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來遠離其難以歸還的高額債務。
風險,如何規制?
5月27日,銀監會聯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要求從源頭上治理亂象,防范和化解校園貸的風險。
疏堵結合,維護校園貸正常秩序
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大學生提供定制化、規范化的校園貸服務。
敲黑板,私以為,這部分的最關鍵內容就在于其從主體層面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政策性銀行的校園貸業務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同時,銀行主體作為傳統金融機構,相對于一般的網貸平臺而言更具有安全性與保障性。
在大學生貸前資質審核、貸中盡職調查、貸后監督管理及催收等程序操作上都更具有專業性,從而能夠更有效的保障校園貸業務的健康陽光發展。
另外,《通知》還明確規定,未經銀監會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這一規定則原則性的將校園貸業務的主體資格的確認權限,交給了銀監會,以銀監會的批準設立,作為校園貸業務開展的首要條件,從而在校園貸業務的主體層面對這項業務的風險進行了規范與控制。
整治亂象,暫停網貸機構開展開展校園網貸業務
《通知》直接規定: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
同時要求網貸機構進行分類整改,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則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當前進入校園貸業務的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相應制度與規范約束的缺乏,并且部分放貸主體還存在著自身風險控制機制缺失的問題,校園貸業務在實際操作中的部分亂象正是源于以上原因。
結合《通知》上一條的規定內容,即要求商業銀行與政策性銀行為大學生提供適宜的信貸服務,《通知》實際上是限制了現階段從事校園貸業務的主體資格。
暫時排除了網貸機構在校園貸業務上的主體資格,在此次風險規范管理階段中僅允許銀行主體繼續從事此類業務。
這一規定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部分網貸平臺自身問題對校園貸業務的積極發展的影響。
但是也不免存在著“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情況,暫停全部網貸平臺的校園貸業務,對于大部分合規的平臺而言,這一做法確實有待商榷。
不過還好,只是暫時停止,各平臺只要抓緊整改,希望就在前方。
綜合施策,切實加強大學生教育管理
《通知》提出五個方面的措施以加強對大學生的教育管理:加強教育引導建立排查整治機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建立不良校園貸責任追究機制以上措施分別從學生自身與教育部門兩方面著手,以期在校園環境中防范相關風險。
首先在學生自身方面,一方面進行價值觀、理財觀的培養教育,閱讀簽署《校園網貸風險告知書》,另一方面解決家庭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從而在根本資金需求上解決部分貧困學生的借款需求。
其次,在高校方面,從事前審查、事中報告、事后追究三個層面建立起全面的校園貸風險管控體系。
對于剛開始經濟自由的大學生群體而言,培養適當的價值觀與理財觀極其重要,而高校方面的風險防范機制也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從這兩方面同時采取措施來在校園環境中排除校園貸的不良風險,才能夠更有全面有效的杜絕校園貸可能引起的不良的社會影響的發生,從而保障大學生群體的利益,確保大學生群體對此類金融產品的健康有效的適用。
分工負責,共同促進校園貸健康發展
《通知》要求各部門明確分工,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從而共同促進校園貸的健康發展。
對各地金融辦、銀監局、各教育主管部門、各高校以及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在其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校園貸的健康有序發展.
例如:制定正負面清單,加強信息共享,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與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管等。
誠然,多部門的監管可以在不同的層面領域發揮積極的風險防范與行業推進作用,但是不得不考慮的一點是,監管協調機制是否需要一定的優化與完善。
畢竟從以往的監管經驗來看,多部門監管很容易產生的弊端就是監管職權范圍的不確定而產生的監管范圍重疊與監管漏洞,使得多部門監管反而監管效果更加不理想。
因此多部門監管的協調機制必須建立,從而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總體來看,校園貸這一金融產品是為了解決大學生群體的金融服務需求而產生的,其設計初衷是好的,只是在實際的運行操作過程中,由于監管制度的缺位與部分放貸主體的不適格等原因而產生了一定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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