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深圳網貸意見稿,金融辦這四招是愛還是坑?金融
? (二)人才門檻 深圳《意見稿》罕見地對P2P平臺高管提出了較為清晰的任職要求,(四)自律管理 《意見稿》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定,盡管金融辦沒有強制規定網貸平臺必須加入深圳互金協會。
今天的監管重拳不會擊碎我們的夢想,它只是在幫助我們更好地認清方向。
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辦正式發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可是扎扎實實地炸醒了各家平臺的新媒體小編,這種深夜趕稿的痛苦,大概只有集體跪求過明星別在凌晨發聲明的娛樂圈小編能夠感同身受吧。
此次出臺的《意見稿》對網貸平臺的規范化經營提出了相當多、相當全面、相當細致的要求,通讀下來值得推敲的細節不少。
(一)屬地化管理
此次《意見稿》中涉及屬地化管理的規定主要有兩點,一是平臺的注冊地和經營地應當一致;二是資金存管應選擇在本轄區內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繼上海之后,深圳也透過《意見稿》明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根據澎湃新聞統計整理,目前深圳約有近60家網貸平臺已經上線銀行存管,其中有12家面臨著更換存管銀行的尷尬。要注意的是,這還不包含那些只簽了協議或還在進行系統開發的平臺。
筆者相信,現階段深圳的網貸存管業務格局金融辦肯定比我們都清楚,那他們為什么寧愿行業變天也要頂著壓力推行屬地化管理呢?無疑是為了提高監管效率、保證監管效果。大家都知道我們的ZF體系存在著某種默契,即“踢皮球式管理”,如果沒有足夠清晰的權責邊界,多數情況下這個系統的辦事效率是很低的。網貸監管體系也是,銀監會早就將權力下放到了各地金融辦,但是最初沒有明確相關單位的職責,再加之P2P屬于創新業態,官方對其中的諸多業務也缺乏標準定義,一旦有事,誰也弄不清楚該歸誰管,不想接這塊燙手山芋就只能踢走。所以大家也看到了,不管是之前的上海意見稿,還是深圳意見稿,開篇就先明確了各單位的具體職責,既讓各部門明確自己的權責范圍,也讓平臺知道了辦什么事該找什么人。所以,在地方監管單位能夠形成聯席會議制度的前提下,本地協同必然是優于異地聯動的。
(二)人才門檻
深圳《意見稿》罕見地對P2P平臺高管提出了較為清晰的任職要求。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第十條又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職位的禁止任職人員。
其實早在2014年王巖岫提出十大監管原則的時候,就說過要對P2P平臺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設立一定門檻。但是這項要求一直沒有落實,去年頒布的《暫行辦法》中也未有提及,此次深圳率先寫入監管細則也算是開了個好頭。大家都知道,P2P行業的發展之所以這么快,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它的低門檻準入機制。但是從以往經驗來看,P2P平臺的兩大殺手――自融和詐騙,追溯到源頭上基本上都是人的風險??梢哉f,是網貸行業對從業者資質缺乏認定標準、對人才進入缺乏硬性門檻,共同構成了不法分子非法斂財的溫床。所以,嚴格設置人才(尤其是高管)任職標準,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控制平臺的道德風險,盡管對于平臺來說,高質量人才也意味著高成本,但換個角度想想,比起在膨脹的人才泡沫中畸形發展,在健全的行業制度下公平競爭才是我們最希望看到的不是嗎?
(三)等保測評
早在去年,《暫行辦法》就明確規定:網貸平臺要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但結合行業內實際進程來看,等保測評是一道被行業忽略掉的門檻。在公開報道中,除了各個平臺發的自家軟文之外,也鮮少有媒體從中立立場對“等保測評”這一概念進行普及,有些投資人甚至壓根都沒聽過這個,也不明白它與平臺信息安全、系統安全、技術安全之間的聯系。所以你看,在銀行存管、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這些熱門詞匯面前,“等保測評”還真挺冷門的。如果網絡曝光率還不足以說明,數據就是另一個佐證了。根據第三方統計,截至上半年,全國正常運營平臺中獲得信息系統安全等保三級認證的平臺數量不足140家,僅占全國平臺總數的7.7%。個中原因,官方說法是測評門檻高、認證難度大。但筆者以為,等保測評認證平臺寥寥可數,只是平臺在銀行存管、備案登記雙重夾擊下的選擇性忽略罷了。
如今深圳金融辦重申了網貸平臺取得《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和《等級保護測評結果通知書》的必要性,不僅會重新喚起業界對等保測評的關注,加速推動平臺開展等保測評,也相當于對投資人的又一次風險教育,幫助投資人了解平臺的信息技術風險,至少在深圳來說是這樣的。
(四)自律管理
《意見稿》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加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進一步加強自律管理。盡管金融辦沒有強制規定網貸平臺必須加入深圳互金協會,但這就是ZF部門的風格啊,還記得2015年出臺的行業首部基本法《指導意見》嗎?那句“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可是奠定了網貸行業引入銀行存管的開局啊,值得推敲的是當初的《指導意見》在提及銀行存管的時候也只是用了“應當”二字,所以,“應”在監管文件中的輕重大家就自己掂量了。
過去幾年間,監管體系長期真空,行業風險層出不窮,自律曾是P2P行業的主旋律,而行業對自律的迫切渴望卻被某些不良分子用以牟利,催生了大量的草臺協會,嚴重阻礙了行業自律的進程,也影響了投資人對行業自律組織的正確判斷。如今我們有了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有經政府批準成立的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等官方組織,可以預見,日后網貸平臺加入官方自律組織將成趨勢,后監管時代下自律與監管也會逐漸形成一個更加健全的有機體系,相輔相成、協調發展。
總體來看,深圳版《意見稿》還是相當嚴格的,尤其是涉及到備案登記的內容,銀行存管屬地化、經營地和注冊地的統一性、高管任職資質、合規經營承諾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審計報告等幾條最具殺傷力的要求均來自于此。
其實大家之前對深圳的政策環境還是比較樂觀,筆者希望今天的監管重拳沒有擊碎各位從業者的夢想,而是在幫助我們更好地認清方向。所以,這個時候我們也遑論是愛還是坑了,反正“監管一張嘴,平臺跑斷腿”,想活下來的、想好好活的平臺,就排除萬難走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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