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不上稅,但可能被罰款!某理財公司虛假宣傳被罰20萬元金融
P2P理財公司是虛假違法廣告的重災區,屬于發布違法投資廣告和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發布違法投資廣告和虛假廣告。
100%本息保障、保險公司承保、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 在一些理財平臺的宣傳冊上,為了獲取投資者的信任,部分理財平臺往往會想出各種
100%本息保障、保險公司承保、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
在一些理財平臺的宣傳冊上,為了獲取投資者的信任,部分理財平臺往往會想出各種各樣的宣傳口號,不管是否真實,是否違規。因此被罰的理財平臺也不在少數。
近日,湖南省工商局披露了《全省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2016年)》。其中,一起互聯網虛假廣告案,一家理財平臺因“發布違法投資廣告和虛假廣告”被罰20萬元。
據了解,2016年6月6日,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福分局接到長沙市開福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送函,依法對當事人長沙高新開發區XX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在其網站發布投資理財產品廣告,對其理財投資產品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發布違法投資廣告和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而且當事人注冊登記的住所和實際辦公住所不一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屬于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福分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一是對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00000元;二是對當事人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責令其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實際上,因虛假廣告被罰并非獨有一案。新《廣告法》明確了“財產罰”,“新《廣告法》第25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據安徽商報報道,2016年8月,合肥一家P2P公司因在自有網站宣傳“保本保息”、“收益率高達12%~17%”,嚴重違反新《廣告法》對互聯網金融公司廣告宣傳的相關規定,執法部門對該公司處以15萬元的處罰。
此外,根據上海和北京工商部門的公開信息查詢系統發現:2015年一年中兩城市有至少上百家類似金融信息、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其中70余家原因在于“虛假宣傳”。
其中,P2P理財公司是虛假違法廣告的重災區。虹億金融,宣傳年放貸額超3億元、年金融信息服務總量5億元,控股內蒙一家礦產企業,但事實上,這家公司的金融信息服務和放貸總額不超過兩三百萬元,所謂的控股企業更是子虛烏有。這家公司被依法罰款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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