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記重拳擊中網貸――信保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金融
?三、資質準入限制?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辦法對與保險公司合作的網貸平臺做出了明確的資質及保險額度限制,? 二、信保業務限制? 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行為做出明確限制。
2017年4月23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當前保險業風險較為突出的九個重點領域,特別提到了保險公司要對信用保
2017年4月23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當前保險業風險較為突出的九個重點領域,特別提到了保險公司要對信用保證保險開展穿透式排查,重點關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層風險的金融產品、各類收益權或債權轉讓質押變現、網貸平臺融資等行為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全面摸清風險底數,合理估算風險敞口,并且要嚴控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情形的網貸平臺合作,避免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繼該通知之后,6月19日,保監會發布《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首次對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做出明確規范。
一、網貸平臺信保業務
指保險公司與依法設立,并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網貸平臺”)合作,為網貸平臺上的借貸雙方提供的信保業務。 因此,網貸平臺須完成備案登記才能與保險公司建立合作。但由于互金專項整治仍在進行,至于多少平臺能夠符合該項資質要求仍存在不確定性。
二、信保業務限制
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行為做出明確限制:
(1) 不得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
(2) 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 因此,辦法設置明確的“限額令”,要求承保金額必須在特定的限額內。
三、資質準入限制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當對合作的網貸平臺制定嚴格的資質準入要求,并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臺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因此,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必須嚴格按照辦法規定,不得與存在增信、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網貸平臺合作。
四、信息披露義務
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同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合作網貸平臺公布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的保險產品重要信息,相關宣傳內容應當經雙方共同審核同意,避免網貸平臺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因此,網貸平臺需如實公布保險信息,不得存在虛假、誤導性宣傳。
綜上,辦法對與保險公司合作的網貸平臺做出了明確的資質及保險額度限制,反過來說,網貸平臺選擇的保險公司也需符合辦法要求,即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傊?,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網貸平臺,要想建立合作關系,必須達到一定的業務資質和準入門檻,才能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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