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檢察院:涉互聯網金融領域刑事風險上升金融
金融犯罪案件特點 分析2016年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2016年共受理涉銀行業金融犯罪案件1597件2719人,信用卡詐騙案件雖以1027件的數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61%。
近年來,金融業改革開放不斷深化,金融創新蓬勃發展,在為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風險隱患。
近年來,金融業改革開放不斷深化,金融創新蓬勃發展,在為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風險隱患。在加強金融監管、規范金融市場過程中,一些問題逐漸暴露,突出顯現于金融犯罪活動中。近日,上海市檢察院發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對2016年上海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犯罪案件進行系統分析,排查風險誘因,并提出對策建議,以期有助于進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市場的法治秩序,服務金融發展,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辦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全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38件1921人,審查起訴金融犯罪案件1683件2895人。案件共涉及7類28個罪名,包括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1137件1313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案件504件1498人,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案件25件66人,金融從業人員犯罪案件32件39人。案件基本情況如下:
1.案件總量下降,涉案人數上升。2016年全年共受理審查起訴金融犯罪案件1683件2895人,相較于2015年2140件2684人,案件量下降21.3%,為近5年來受案數量次低的年度,僅高于2013年的1411件,但涉案人數上升8%,為5年來涉案人數次高的年度,僅低于2012年的3381人(見圖一)。
2.罪名分布略有變化,信用卡詐騙罪占比降幅較大。2016年,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個罪名,與2015年持平,但2015年未曾出現的逃匯罪案件和騙購外匯罪案件分別受理5件和2件。就案件類型分布看,信用卡詐騙案件雖以1027件的數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61%,仍連續八年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但從其所占比重來看,相較于2015年的79.5%,已有明顯下降。案件數量占前十位的罪名分布變化不大,只出現小幅波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上升至第二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案件有所減少,退出前十,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案件上升,成為2016年案件量第十的罪名。
3.涉銀行業案件下降,涉證券和保險業案件增加。從案件所涉金融行業看,仍以涉銀行業案件為主,2016年共受理涉銀行業金融犯罪案件1597件2719人,案件數和涉案人數分別占了全部案件數量的94.9%和94%,但相比2015年的2073件2566人,案件量已明顯下降。涉證券業犯罪和涉保險業犯罪案件則呈上升趨勢,分別受理17件54人和53件105人,案件量較之2015年分別上升117%和56%。
金融犯罪案件特點
分析2016年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主要有如下特點:
1.非法集資案件高發,犯罪方法傳銷化、模式化,易復制擴散,欺騙性強,輻射面大。2016年,全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數量和涉案人數相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別上升206%和205%(見圖二)。受理審查起訴的非法集資案件,多采用傳銷式手法推銷業務,極易被復制擴散,不少案件中業務經理或團隊長為獲取更多不法利益而“另起爐灶”,重新成立團隊發展客戶,實施新的犯罪。涉案金額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團化、跨區域、多層級運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時間內迅速復制出數量龐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國。
2.涉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刑事風險上升。以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2014年全市發生首起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陡升至105件,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資案件總數的30%。犯罪形式多為假借互聯網金融名義,主要在線下吸收資金。絕大部分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銷售模式,即除了在線上開展業務外,還在線下設立實體網點,采用撥打電話、在密集區發布小廣告等傳統犯罪手法進行非法集資。
3.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犯罪迷惑性大。為防范金融風險,保障投資者權益,法律規定股票、期貨、外匯等金融產品必須在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場所內交易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規則,但2016年出現多起在正規交易場所之外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案件。
4.外匯犯罪呈上升趨勢,虛構轉口貿易成慣用手法。除非法經營外匯匯兌案上升明顯外,多年未有的逃匯、騙購外匯案在2016年均有發生,其中逃匯案5件11人、騙購外匯案2件10人。行為人大多利用離岸公司、離岸賬戶虛構轉口貿易背景實施套利。
5.金融新市場、新業務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風險點。長期以來,金融新市場、新業務一直容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出反映出這一問題。銀行業新推出的電子承兌匯票業務被不法分子利用,證券業發生非法經營股指期貨、利用高頻程序化交易操縱期貨市場以及利用“新三板”股票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等新類型案件。
金融犯罪案件反映的問題
金融監管不足、金融法規滯后、投資意識偏差以及征信體系未完善等綜合因素導致非法集資犯罪居高不下。首先,面對市場金融產品的琳瑯滿目,金融法規的供給卻相對不足,未能及時向社會提示金融業務的本質和金融風險。如目前市場上理財產品泛化,始終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對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市場主體銷售的理財產品存在監管空白,規則的缺失讓社會公眾難以辨別產品的合法與否。其次,從金融監管角度而言,目前金融監管的重點在市場準入環節而非市場交易環節,較易產生監管盲點和薄弱點,如目前各種投資咨詢、資產管理、信息服務類公司工商注冊手續簡便,注冊后又缺乏相應監管,致使其開展非法活動初期未能被及早發現。再次,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缺失,盲目投資。此外,雖然目前征信體系已開始構建,但尚未能建成跨行業、全覆蓋的征信系統,使金融欺詐活動游走于行業監管縫隙,難以識別和發現。
金融犯罪與國內外經濟形勢、金融政策及刑事政策等密切相關,發案形勢依然嚴峻。資本具有跨市場、跨國境逐利的天性,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都將影響國內金融犯罪的態勢,2016年的外匯犯罪突增,就與有的國家進入加息通道、國內進入轉型調整期密切相關。這些因素導致跨境資金流動的不確定性增大,企業避險或套利的意愿增強,以此為目的的外匯犯罪就此浮出水面。同時,在我國經濟轉型過程中,面臨政策調整和增長減速等壓力,可能造成一段時間內金融犯罪發案形勢依然嚴峻。此外,司法機關對刑事政策的調整與把握也對特定類型案件的發案量產生直接影響。2015年上海市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會簽了《關于辦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加強懲治此類犯罪的證據要求,嚴把入罪門檻,當年此類型犯罪就呈現出下降趨勢,2016年繼續下降,降幅達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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