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互金協會為個人債轉撐腰 透露背后8大監管思路金融
上月廣東隊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債權轉讓的政策,引起了P2P平臺業內熱議,平臺于是紛紛擔心資金流動性問題。
上月廣東隊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債權轉讓的政策,引起了P2P平臺業內熱議,平臺于是紛紛擔心資金流動性問題。
然而近日,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所屬會員單位下發了《關于規范我會廣東省(不含深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會員單位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會員單位出借人之間的債轉業務予以規范。此次征求意見稿一改此前窗口指導的“一刀切”,網貸債權轉讓業務迎來轉機。
該規范有8大規定:
①只能在平臺專區內進行債權轉讓;
②只能將債權單個轉讓,禁止將多個債權打包轉讓。且對債權做好信息披露;
③債權人必須持有3個月以上,才能轉讓債權;
④平臺及其關聯方不得受讓債權;
⑤只能一次性轉讓債權,不得分期轉讓。且債權人人數與受讓人人數相同;
⑥轉讓時應告知債務人;
⑦禁止發凈值標,即禁止平臺用出借人的債權作為抵押,為出借人提供信用貸款;
⑧平臺不得向投資人宣傳“可隨時轉讓、可隨時退出”等。
律師解讀
站在互聯網金融平臺角度,保證資金的流動性,是它們關鍵命門。而站在監管層,防范金融風險是頭等大事。如何平衡金融流動性和穩定性,這是金融監管永遠的課題。
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筆者認為,廣東監管層之前之所以對債權轉讓是“一刀切”的態度,有三點原因:
一是,現今大量平臺的債權轉讓變成了類資產證券化、理財產品等形式,從而導致借貸雙方信息不透明,受讓人無法了解借款人的資產信息,從而埋下風險。
二是,大量平臺的債權轉讓采用將多個債權打包轉讓的形式,這還導致期限和金額錯配的問題。
圖為兩家不同平臺關于理財計劃的規定
三是,一些平臺允許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或關聯方。這就脫離了P2P僅僅是借貸信息中介的本質,讓自己變成了實質上的放貸人。
圖為某網貸平臺目前關于債權轉讓的做法
因此,筆者認為只要做到信息披露透明、沒有金額和期限錯配、不自我放貸,這樣的債權轉讓是可取的。
從廣東互金協對債權轉讓的8大規定可看出,相比之前盛傳的對債權轉讓一刀切的政策,現在的規范較為合理,在金融流動性和穩定性之間作出了較為合理的取舍,做到了在防止前述三大風險的前提下,允許合理的債權轉讓。
比如有網貸平臺創始人反映,3個月以上的債權才可以轉讓,對于80%的投資人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平臺如何做好合規調整?
張綱律師團隊在此提醒各大網貸平臺,雖然這只是廣東省互金協會的一則征求意見稿,但對其他地方的P2P平臺仍有較大的借鑒意義,在將來的合規整改中,可現行調整,以增強平臺合規性。
但我們也沒有必要機械照搬廣東規定。作為我們其他地方的平臺,在債權轉讓問題上,只要符合借貸信息透明、沒有金額和期限錯配、不自我放貸的監管思路,可以先行調整。比如改為自己平臺上1個月以上的債權才可轉讓,以此提高流動性。
附文字版全文:
“關于規范我會廣東?。ú缓钲冢┚W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會員單位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防控風險,促進網貸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現就規范我會廣東省(不含深圳|)網貸機構會員單位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業務提出以下要求:
一、網貸平臺應設置債權轉讓專區,為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業務提供信息中介服務,所有債權轉讓業務應在債權轉讓專區進行。
二、債權持有人可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單個債權在平臺轉讓,不得將債權打包進行轉讓。網貸平臺應對被轉讓債權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對被轉讓債權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內容應與原始債權信息一樣,并且原始債權信息可追溯。
三、債權人持有該債權3個月以上,方可進行轉讓。
四、債權受讓人應為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平臺自身及關聯方不得受讓債權。
五、債權持有人應一次性將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債權受讓人數需與債權持有人數相同。
六、債權轉讓成功后,原債權持有人、債權受讓人、網貸平臺應及時將債權關系變動情況告知債務人。
七、網貸平臺不得用出借人所持債權作為抵押,為平臺出借人提供信用貸款。
八、網貸平臺應對債權轉讓業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不得開展不當宣傳(包括但不限于“可隨時退出、可隨時申請退出”),避免誤導出借人。
請廣東省內(不含深圳)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會員單位遵照執行,非會員單位可參照執行。
【來源:網貸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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