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以P2P為代表的互金案件大幅上升金融
平臺怠于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身份信息,上海法院受理的涉互聯網金融案件數量大幅增長,部分平臺信息中介功能異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5日發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通報》顯示,以P2P網絡借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案件數量大幅上升,且多為群體性訴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5日發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通報》顯示,以P2P網絡借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案件數量大幅上升,且多為群體性訴訟。
據悉,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互聯網金融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其中大部分為涉P2P網絡借貸案件。在互聯網金融企業較為密集的轄區法院所受理的此類案件數量更是出現成倍增長,如浦東法院受理了329件,同比增加近兩倍;長寧法院受理了127件,同比增加近三倍。
上海市高院認為,涉P2P網貸案件數量大增固然與一些網貸平臺本身經營狀況較差、風控機制不完善有關,但其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在日趨嚴格的市場監管機制作用下,部分平臺在運行模式上的缺陷逐步暴露,形成了較大的風險隱患。
承辦法官分析,部分平臺信息中介功能異化。部分平臺未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在作為信息媒介平臺之外,還充當了信用中介平臺。比如,有的平臺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費用建立風險備用金,用于向出借人提供還本付息的保證;有的平臺以自有資金對借款人進行擔保;還有的平臺將受讓的債權拆分為不同期限、不同份額的債權后再行轉讓,違反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禁止性規定。
此外,在非實名制交易機制下,當事人身份信息查證困難。有的P2P網貸平臺采用非實名制注冊與交易。在出借人提起訴訟時,平臺怠于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身份信息,或以商業秘密等為由拒絕披露信息,直接導致出借人無法行使訴權,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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