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區塊鏈存證等獲初步認可區塊鏈
最高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亮點頗多,其中電子固證存證新技術在司法層面的應用尤其具有重大突破——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可信時間戳及區塊鏈固證存證技術進行法律確認。
備受期待的互聯網法院又有新突破。9月7日,最高法院發布《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對互聯網法院的案件審理給出了具體司法解釋,引起各界極大關注。
《規定》共有23條,規定了互聯網法院的管轄范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臺建設要求,同時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在線訴訟規則。
多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法律界專家認為,《規定》亮點頗多,其中第11條提及“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可信時間戳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意味著電子固證存證技術在司法層面的應用迎來重要突破。
新技術手段首次得到司法解釋認可
“《規定》第11條總體上是對過去司法判例的梳理總結,雖是總結,但它在司法領域第一次確定了第三方固證存證所獲證據在司法審判中的效力認定標準,事實上也統一了全國司法系統的判定標準,對日后在線化審理案件奠定了非常好的指引作用。”9月8日,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麻策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首次在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中同時提出了哈希值校驗、可信時間戳甚至區塊鏈存證的可確認性。
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數據列入證據范疇。最高法院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規定》第11條明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工程師許曉東介紹,哈希值校驗是密碼學的基礎,理論上可以通過邏輯運算,使電子數據獲得一個唯一的不可篡改的“身份證”,保證其完整性。同時,它也是可信時間戳和區塊鏈技術的基礎環節。可信時間戳是由可信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電子憑證,用以證明電子文件在某一時間點是已經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區塊鏈存證則指通過特殊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計算制造出更多的節點記錄數值,增強數據的完整性與不可篡改性。
可信時間戳、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在近些年快速發展,并已在訴訟實踐中有所應用。
6月28日,全國首例以區塊鏈為存證的案件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并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據判決書,杭州互聯網法院肯定了區塊鏈作為判定侵權與否的有效存證的資格和效力。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屬于當前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標準,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
隨著此次《規定》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哈希值校驗、可信時間戳及區塊鏈存證進行法律確認,外界期待新技術手段的應用將會越來越多出現在案件審判中。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凱認為,《規定》第11條第1款首先確定了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原則,包括環境清潔性、主體和時間的明確性、取證過程的可重復性、證據本身的不可篡改性及可驗證性。第2款則對現有可行的技術手段(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以及區塊鏈)進行了列舉,但通過上述技術手段所固定證據的真實性仍應按照第1款中的標準進行審查;即使未通過上述技術手段固定的證據,但能通過第1款審查標準的,仍然應當認可真實性。
麻策強調,使用了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以及區塊鏈等技術形式,并不等于就證明了證據的真實性。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前述技術形式本質上不屬于取證技術,而是一種固證存證技術。部分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因其所處設備或網絡環境存在問題,彼時便受到了“破壞”,導致存證下來的證據包天然不具有可信力。這類“破壞”包括非真實的網絡環境、定向虛假鏈接訪問、時間來源不明等問題。
許曉東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規定》第11條尚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落地中仍可能產生問題。比如“軟件環境是否可靠”一處,在實踐中應包含出證平臺的清潔性檢查,類似于常說的“殺毒”。但《規定》未明確檢查應用的軟件和流程標準,就可能出現很多目前實務中已經存在的,平臺為節省成本而跳過檢查環節的操作。故而,應當根據《規定》盡快明確電子存證的統一標準,包括程序和技術上的實現要素標準。
“杭州經驗”
在電子證據應用與審查領域,杭州互聯網法院是先行者,因而有“杭州經驗”之稱。作為全國第一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自去年8月18日掛牌,至今已運行一年有余。
9月7日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在《規定》出臺之后進行了答記者問,其透露了杭州互聯網法院的一份“成績單”: 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互聯網案件12103件,審結10646件,線上庭審平均用時28分鐘,平均審理期限41天,比傳統審理模式分別節約時間3/5、1/2,一審服判息訴率98.59%。
“杭州經驗”的背后,屢屢被人提及的是其電子證據平臺。6月2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推出全國首個電子證據平臺,存證總量已逾195萬條,包括公證和鑒定證據、第三方平臺證據、保全和勘驗證據、公文及生效裁判證據。
據悉,該平臺接入多個數據接口,法院可通過平臺快速傳輸、核驗、存儲涉案電子數據。利用平臺,法院還可以直接調取電商平臺上的涉案交易信息。
據杭州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介紹,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互金平臺、理財平臺等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數據持有者、第三方數據服務提供商(如運營商平臺、電子簽約平臺、存證機構平臺)都可能成為電子證據平臺上電子數據的提供者。
這意味著,當事人若想將電商平臺上的交易信息舉證,只需在訴訟平臺或電子證據平臺輸入該電商平臺上的訂單號,電子證據平臺便可調取相關交易信息。若涉案數據存證于其他已接入的第三方平臺,當事人只需提交該數據的哈希值存證編號,法院即可通過電子證據平臺完成哈希值的智能比對及數據調取。
麻策介紹,第三方平臺的電子數據真實性核驗主要通過“哈希值”的比對實現。每一個電子數據都可以通過邏輯運算形成一個唯一的不可篡改的“哈希值”,第三方平臺會對該值進行保存,生成相應存證編號。當事人只需要在訴訟中提供該編號,法院即可通過電子證據平臺進行哈希值的比對。數據若通過平臺核驗,且滿足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將可能被納入司法應用范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認為,電子證據平臺的上線是杭州互聯網法院的突破性嘗試,從其技術架構來看,平臺制定了統一的數據格式、明確接入方資質要求、接入標準,第三方存證工具的專業性和可信度,可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核驗問題。
“《規定》出臺既是對杭州互聯網法院等各級法院網絡司法實務經驗的系統提煉總結,也是對后續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等各級法院涉網民事、行政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指導,體現了實踐性和前瞻性的科學結合。”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吳沈括告訴《財經》記者。
并非簡單的“互聯網 審判”
事實上,杭州互聯網法院不僅是我國第一家互聯網法院,同時也是世界首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自2017年8月18日成立后全面實行“網上糾紛網上審理”,不斷完善互聯網案件審理規則和裁判規則,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互聯網司法“杭州經驗”。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決定設立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
9月7日,《規定》出臺。除了前述第11條外,《規定》在其他方面亦頗具亮點。多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專家都強調了《規定》的“互聯網特性”、“在線訴訟機制”。
《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案件管轄范圍;二是確立在線審理機制;三是搭建在線訴訟平臺;四是完善在線訴訟規則。事實上,《規定》涵蓋了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的全過程,即包括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在內的各個環節。
在吳沈括看來,《規定》一方面在審理原則、受案范圍、審級管轄、證據交換、電子數據等方面對于涉網絡司法程序做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另一方面在庭審方式、電子送達、電子卷宗、上訴程序等方面對現行制度規范做出了緊貼時代的制度革新。
麻策則表示,《規定》除了第11條的“重大突破”之外,還在另外兩個方面具有創新性:
一是明確在線化審理平臺的法律效力,實際確認了超越傳統庭審程序的合法性問題;二是不回避在線化審理痛點,例如確認在線化身份認證的賬號行為效力視為本人,多渠道多模式下均確認送達有效性這一老大難問題。
“互聯網法院并非簡單的‘互聯網 審判’,而是綜合運用互聯網新興技術,推動審判流程再造和訴訟規則重塑,是對傳統審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構。”前述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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