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幣舉報、維權最強指南區塊鏈
傳銷勢力就彌漫在我們四周,正在毒害一些人;發現一個舉報一個才能確保更多人免受傳銷幣禍害。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
如何認定傳銷幣項目的組織者、領導者?可通過以下5點進行判斷:
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簡單概括,在傳銷組織層級結構中處于最核心地位的少數關鍵人員,才會面臨牢獄之災。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對于傳銷活動的普通參與者、初犯偏向“法外開恩”。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于一般參與者,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執法機關也只能說服、教育、遣散,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即便如此,任何人都不應有恃無恐、主動參與傳銷幣詐騙活動,否則收益損失自行承擔,對于從中牟利的情況,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傳銷勢力就彌漫在我們四周,正在毒害一些人;發現一個舉報一個,既有助于凈化經濟環境、建設和諧社會,也能確保自己和家人免受傳銷幣禍害。
在明確掌握傳銷幣的活動線索后,可通過以下2種方式進行舉報:
1)直接報警
及時向案發地的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撥打:12315)或者公安機關(撥打:110)舉報,并提供具體的舉報事實以及相關線索。
2)微信舉報
官方稱,用戶提供的線索經審核后將與工商等部門同步。
微信舉報針對微信用戶、微信群和朋友圈,舉報操作大同小異。在此,互鏈脈搏以微信群為例,附上具體操作截圖:
進入微信群 → 點擊右上角菜單 → 選擇“投訴” → 選擇“群成員存在欺詐騙錢行為” → “其他欺詐騙錢行為” → 填寫具體信息,附上截圖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絕大多數時候,并非今天舉報,正義明天就來到。這與舉報材料的充分程度、舉報群眾的數量及審核方的主、客觀判斷等因素有關。
維權之路并不平坦
如果發現自己或家人深陷傳銷幣組織,或者人身安全已受到傳銷組織威脅,應立即向案發地公安機關(分局經偵大隊)報警。
然而,維權之路并不好走。其一,大多數傳銷幣項目的總部設在境外,核心組織者、領導者狡猾而隱蔽,肉身和資金均藏身境外,導致抓捕難、追贓難等問題;其二,對于傳銷幣這類特殊的互聯網金融詐騙案件,我國現行法律傾向于傳統傳銷模式,目前尚未推出針對傳銷幣的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各地部門間缺少統一的執法依據,往往導致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三,由于虛擬傳銷幣難取證的特點,前期取證的“重頭戲”一般落在申請立案的受害者、舉報者身上。
單在舉證這一環節,就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互鏈脈搏在前文“法律依據”部分提到過,“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向公安部門舉報前,應提前收集、整理30個(及以上)受害者簽名的舉報材料,并拿出有效證據,證明這些受害人至少存在三層上下級關系。
這里指的證據,包括物證和人證。其中,物證包括報案材料、報單憑據、申購單、體系圖、組織者名單、身份證、銀行流水賬號、資金往來截圖等。不幸的是,萬惡的傳銷組織在作案過程中,幾乎不會留下把柄和證據,這就讓取證變得無從下手。
據《人民日報》揭露傳銷幣舉證難的一篇報道,五行幣受害人家屬首先去當地派出所報案,但接警人員表示,“必須受害者本人(在老家)到場,否則不能受理”;其隨后攜帶證據前往當地工商部門,而辦案人員稱工商部門只能對傳銷定性,無法調查身份證、銀行流水賬號等信息,建議移交公安機關。
此外,在報案地點、涉案金額等方面也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原則上應在案發地派出所報案,但具體要看該地工商局或公安局是否立案;一些地區也會以“涉案金額不足”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時,受用規定二則
對于不予立案的情況,互聯脈搏在早期文章《ICO詐騙維權4問——投資者實用指南》中提到:維權者可要求其出示不予立案的書面材料,以便確定下一步維權的方式。這在《刑事訴訟法》第110條里有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此外,《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2號)在維權過程中也比較受用。該意見在“規范工作流程”中提及了兩個必須、三個當場: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接報案,都必須接受;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須網上登記;對群眾上門報案的,要當場進行登記,當場接受材料,當場出具回執。
需要注意的是,當維權人理不直氣也壯地奔赴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買傳銷幣被騙了幾十、幾百萬,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或材料,不予立案是必然。
古希臘寓言家伊索說過:“有些人因為貪婪,想得到更多的東西,卻把現在所有的也失掉了”。傳銷幣騙局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與生俱來的傳銷基因注定其破壞力巨大, 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劇并不少見。我們在呼吁立法機構完善針對傳銷幣、虛擬貨幣騙局法律的同時,應謹記這個價值百萬的七字箴言——天上不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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