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如何逃離“侵犯公民信息魔咒”?金融
有一位助貸機構老總說,我們就是收集姓名、財力和手機號,難道這些不是公開信息或者半公開信息嗎?憑什么不允許我們買賣。
有一位助貸機構老總說,我們就是收集姓名、財力和手機號,難道這些不是公開信息或者半公開信息嗎?憑什么不允許我們買賣。
且慢,司法解釋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
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應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對于互金企業而言,我們在平臺注冊時,是否讓投資人留下了真實姓名(這是監管機關的要求)、聯系電話、風險偏好的依據等,對于來借錢的借款方,我們幾乎像銀行一樣,查詢了各類信息,最終這些信息的出口在哪里?
很多企業用完數據就不關心數據存儲和消減,其實很多都被內部人員轉賣牟利,嚴重影響企業形象甚至可能帶來刑事風險(涉嫌刑法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不收任何費用,就不犯罪了嗎?
金融機構出來的朋友經常跟我們津津樂道,只要別人托我辦事,俺不收錢,公安就不會找我喝茶!
此言不虛,在一些貪賄案件中,不收取任何好處,介紹或賺介紹資源的嫌疑人,很多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的行為不違反刑法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手機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信息”
我們在平日辦案中發現,用Q Q傳輸信息數據,一位在職員工給已辭職的老員工處于“哥們感情”發送了信息數據,也構成了該罪。
雖然行為人并未取得任何經濟利益,但他確定損害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應予刑法制裁。
這就要求我們互金企業,加強內控工作,數據導出的權限設定必須分級,一般員工不能看到公司收集的所有數據信息,高級別員工可以看到但無法復制,公司一把手要想動用這些數據都需要外部董事同意。否則,數據誰也不能拿出來交換或非法使用。
曾經參觀過一些P2P企業在這一方面的做法很到位,一旦插入U盤立刻報警,非法操作也立刻報警,只有內控工作做得扎實,才有底氣獲得金融消費著和機構投資人的信任。
那么,怎么破?
1.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如果數據無法識別為“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則不構成犯罪。
正如我們處理醫用垃圾,使用時救命,廢棄時可能致命。對于數據信息,企業也應當考慮如何銷毀或有效處理廢棄數據,防止刑法風險。
自從限縮了公民信息的使用,信息中介們的日子不好過,大家也在想如何交流數據而不犯罪。
現在已經有技術可以將數據進行打碎,但是保證不能復原,有些技術是可逆的,恐怕做不到。
互金企業在購買這類技術的時候,要特別詢問數據是否能復原,否則,會被牽連。
在北京、上海等地發現“區塊鏈”技術已經運用到個人信息的處理中來,請資本繼續支持并關注。
2.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刑法253條之一,大大擴大了刑法打擊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入罪圈”。
但還是設有前提,即必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對比其他法定犯罪,是不能違反“國家規定”。
您可能敏銳地發現,怎么多了兩字“有關”?確實,國家規定不等于國家有關規定,前者被刑法第96條嚴格限制了,不包括部門規章,在我們互金領域就相當于一行三會出的規章和文件不屬于犯罪門檻。
但是,加了“有關”就把這些部門規章劃入入罪門檻,違反了規章也就進入了刑法打擊的視野。
因此,要想不被刑事打擊,要認真學習監管部門的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尋找到市場主體的行為邊界,才能開展業務。
提醒諸位,這也意味著如果違反了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公民信息保護的文件,不屬于“國家有關規定”,還不到進入刑法調整的范疇,換句話說,不構成犯罪。
3.咬住單位犯罪,會判得輕嗎?
從司法常識來看,一般而言,單位犯罪比個人犯罪的量刑起點高,判刑較輕,互金老板們最熟悉的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20萬&100萬之差(這也是P2P大標之死的源頭)。
但是根據本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單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請注意,這里要看的單位犯罪的“稻草”失靈,標準降低到與自然人一樣;另外,還增加了對單位的罰金,這個罰金就是罰企業的合法財產(非法財產早就作為“贓款”了)。
因此,咬住單位犯罪不僅不能獲救,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結語
綜上,P2P的法律定性為信息中介平臺,既然是信息流的傳導,我們就要注意“入口”和“出口”。
作為橋梁我們不能擅自節流數據再賣錢,每次使用數據和分享數據都必須經過“被收集人”的同意(以書面為宜),加強內控,防止內鬼作案,謹防互金企業刑事法律風險,不要在本次“打擊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大潮中,被當作典型上了“頭條”。
【來源:大成律師事務所 作者: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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