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類代幣的時代來了嗎?區塊鏈
今年5月,美國監管部門對以太坊等虛擬貨幣是否適應證券監管規則展開調查。6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比特幣和以太坊不屬于證券,不過部分ICO屬于證券,將受到SEC和相關證券法的監管控制。從那時起,各個加密貨幣都試圖和“證券”撇清關系以規避監管。
美國證監會(SEC)將加密貨幣劃分為兩類:應用類代幣(utility token)和證券類代幣(security token)。應用類代幣大多都是企業針對自己提供的服務或者產品為項目募資而發行的。一般來說,這類代幣發行活動某種程度上類似于產品或服務預售。證券類代幣通常是有真實資產作為支持的,例如資產權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者大宗商品等。證券類代幣持有人可以獲得企業所有權或股份。
今年5月,美國監管部門對以太坊等虛擬貨幣是否適應證券監管規則展開調查。6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比特幣和以太坊不屬于證券,不過部分ICO屬于證券,將受到SEC和相關證券法的監管控制。從那時起,各個加密貨幣都試圖和“證券”撇清關系以規避監管。
但昨日(7月17日),彭博社報道稱:“加密貨幣交易和錢包服務提供商Coinbase獲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金融行業監管局(FINRA)的批準,可以上線被視為有價證券的加密貨幣。”
今日,SEC發言人表示:“并未給予收購的明確標準。”但Coinbase發言人Rachael Horwitz同時澄清:“改變公司控制權的申請不需要SEC批準。”待收購Keystone Capital Corp等三家公司的申請批準后,Coinbase就將成為首批在政府監管之下提供證券化代幣的交易平臺。這也意味著被列為證券將不再是對加密貨幣的死刑判決。
這一事件透露出來什么信號?是否會成為加密貨幣重要的轉折點呢?巴比特采訪了信達證券首席區塊鏈專家,能源區塊鏈實驗室創始合伙人曹寅和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分別站在區塊鏈實踐者和法律界人士的視角為大家解讀。
如何看待Coinbase將成為首批在政府監管之下的證券類代幣交易平臺這一事件?曹寅:首先Coinbase的新聞并不突然,從去年開始,Coinbase就一直在和SEC接觸。今年4月份,Coinbase和SEC就已經達成了關于證券類代幣上市的共識。之后,Coinbase專門在美國買了幾家持牌的證券公司,可以去從事相關的券商業務。通過這個事情我們可以看到,監管層應該保持一個開放的態度,不能說一刀切后就視而不見了,美國SEC是抱著一個非常務實的、面向未來的、不偷懶的態度,去看待數字貨幣市場,這才是真正的金融大國、金融強國的底氣之所在,實事求是這很重要。Coinbase同樣值得贊許,主動和監管部門接觸,然后購買了相關的持牌的券商機構,爭取在現有的框架之下,成為一家證券經營、證券發行、證券代理的綜合性金融企業,這就是典型的相向而行,兩邊都非常務實、非常開放。
如何判斷代幣的屬性,是應用類代幣還是證券類代幣?各國有統一標準嗎?
曹寅:代幣主要是被分為應用類代幣和證券類代幣,其實應用類代幣里還有一種支付類。證券類代幣,一直是非常敏感的,也是各國政府監管的重點。之前各國對于證券類代幣沒有一致性的認識和定義。但總的來說,有這樣幾點必要充分條件:
首先,明確代表了某一個公司,或者某一項資產的所有權、支配權、收益權,這肯定會被定義為證券類代幣。還有一些地區和國家是把以投資收益作為目的、同時通過第三方經營來實現投資利益的,也就是說委托權的這種代幣也定位為證券類。這個定義就比較寬泛了,因為現在絕大部分的數字貨幣投資者,其實都是為了資產的增值進行投資和交易的。同時還有很多代幣,目前仍然是依托于某個ICO公司、代幣公司、區塊鏈公司,具體的經營管理實現利潤的增長及相應的分紅,這就很容易被定義成是證券類代幣。這也是為什么之前Ripple(瑞波幣)沒能上線coinbase的原因,因為它確實有一個基金會來進行非常明確的管理。同時大量的Ripple投資者也是抱著金融投資的目的來進行投資的。
而應用類代幣,就像我們買的公交卡、代金券、點卡,它是在某一具體的生態中使用和消費。這種類型的代幣目前不受到金融監管,因為它很難被定義為一種金融資產。雖然它在交易所的代幣市場上,具備一定的可交易金融屬性。
雖然說現在市面上發行流通的數字貨幣都號稱自己是應用類代幣,但其實應用類代幣和證券類代幣之間存在不清晰的界限,所以說很多代幣實際仍舊面臨合規風險,如果說各國政府真的非常嚴肅的、認真的、協同的去監管數字貨幣,會有很多數字貨幣被歸類為證券類代幣,然后從主流交易所上退市。當然各國聯合監管的情況其實不太可能在短期發生。但這仍然是懸在我們所有代幣投資人、代幣發行企業以及代幣交易所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目前證券類代幣定義模糊,對加密貨幣市場有什么影響?
曹寅:從投資角度出發,目前對于證券類代幣監管的不明確,甚至是空白,限制了大資金、大機構的入場,使得大量的機構投資者就連應用類代幣都不敢去投資。因為他們對于資產屬性的定義及其合規性要求非常高。
同時,對于金融機構,比如托管銀行,它們不會接受交易所開戶,也不會提供代幣托管的服務,也不會為代幣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來自合規性這方面的空白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還有來自社會輿論的壓力,不同監管部門的質疑,現在處于這樣一個無法可依的情況。
雖然Coinbase成為首批在政府監管下的證券類代幣的交易平臺,但是它上線的證券類代幣就獲得合法地位了嗎?
曹寅:在美國的證券發行是注冊制的。現在因為沒有徹底把“證券類代幣”定義為“代幣類證券”,這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如果說是“代幣類證券”的話,肯定需要SEC和交易所共同注冊的。但畢竟現在還是“證券類代幣”,所以我個人覺得,如果Coinbase能夠獲得相應牌照,建立相關的審批或注冊標準,以及相應的事前風控程序的話,應該還是可以為未來的證券類代幣上市提供通道。至于它上線的證券類代幣是不是具有合法地位,就要看他自己內部的對于證券類代幣的上市、合規、審批的標準和流程了。但是我注意到Coinbase第一批要上的代幣,其實也不是證券類代幣,更多的偏向支付類、應用類的代幣。
中國法律對于“證券類代幣”和“代幣類證券”是否有所區分?
肖颯:在我國法律項下,兩者沒有嚴格界分。
在中國的法律監管框架下,如何看待證券類代幣?
肖颯:證券類代幣在美國法域內,當作證券的一種。而在我國法律項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在不同法律環境下,折射出來的意義不同。而應用型代幣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應用型代幣具有類似法律性質。
也就是說證券類代幣在中國一定是違法的?不管有沒有ICO?
肖颯:是的,原則上,有該行為,則涉嫌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在今年該法修改之前,還不能直接套用刑法第179條,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目前,在接觸的案例中,由ICO代幣發售引發的案件,已經逐漸增多。
《證券法》修訂后,會有更多的代幣會被認定為證券?
肖颯:是的。
如果代幣交易所和證券類代幣都在美國獲得合法地位,對于中國監管會有什么影響?
肖颯:我國法律具有自主性,美國監管當局的做法,不會改變我國法律對ICO的看法。在未來,是否會移植借鑒,現在很難下結論。
厘清證券類代幣的行為,具有怎樣的意義?
曹寅:如果從世界金融大國開始,進行對于證券類代幣的邊界的厘清,內涵的厘定,制定相應的條例,就可以使得第三方支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清結算所都能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接受這樣的一個新金融的資產。這樣不管是交易所還是投資人,都可以放心的、便捷的、低成本的購買、持有、交易數字貨幣,以數字貨幣作為本位資產去購買、兌換其他資產,同時又能夠打通法幣和代幣之間的兌換通道。
所以說無論是相關條例的出臺,還是coinbase的進展,對于數字金融的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我相信這兩天數字貨幣市場價格的回暖和境外監管層對于數字貨幣的務實態度,有非常緊密的聯系。
除此之外,很多第三方機構,包括大型資產所有者也既無能也無力更沒有意愿將自己持有資產代幣化。不管是公司股權,還是債權,還是像黃金、土地啊這樣的實體資產,如果能夠打通這樣一個通道,就可以把大量的可以代幣化的金融資產,帶入數字金融世界。因為應用類代幣再怎么樣也就只是針對剛剛起步萌芽的區塊鏈世界,但是如果證券類代幣可以直接對接千萬億的實體資產世界,房產、債券、股權如果都可以通證化了,這個意義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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