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條碼支付規范(試行) 2018年4月1日起實施通信
導讀
根據通知,非銀行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于條碼技術的付款服務的,應當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12月27日報道,12月27日下午,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配套印發了《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范(試行)》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技術規范(試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根據通知,非銀行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于條碼技術的付款服務的,應當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機構間直連處理條碼支付業務;存量業務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快遷移到合法清算機構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指出,在業務規范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必須通過人民銀行清算系統或者合法清算機構處理,支付機構還應符合相應的業務資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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