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專家談互金監管:平衡監管與創新是關鍵金融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離不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互聯網金融對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也提出了挑戰,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 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礎之上。
根據中金固收研究報告對近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通稿中的詞頻統計,“監管”提及28次,僅次于“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對現有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據中金固收研究報告對近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通稿中的詞頻統計,“監管”提及28次,僅次于“風險”。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此次會議上指出,要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完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尚存空白
“無論是數量,還是規模,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已經穩居世界第一。”在近日召開的2017中國互聯網金融安全高峰論壇上,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主任周宏仁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的監測數據,我國互聯網金融平臺一共有1.9萬多家。從業態上看,現有互聯網金融業態一共有21類,包括網絡借貸、互聯網資產管理、網絡眾籌等。其中,網絡借貸平臺累計有6000多家,互聯網資產管理將近3500家,網絡眾籌有800家。從活躍度上看,最近3個月的活躍用戶有5.3億人,最近一周的活躍用戶有3.6億人。網絡借貸、網絡眾籌、互聯網支付的累計交易額達到70萬億元。
隨著互聯網金融不斷推陳出新,現有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顯現出了一些不適應之處。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監管是此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重中之重。
“互聯網金融監管一直存在空白點。盡管近幾年出臺了一些針對P2P等互聯網金融特有現象的管理文件,但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在政策方面一直有著比較大的空白。此次會議以此為重點,在我看來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我國在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方面的一個巨大進步。”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科評價中心主任荊林波說。
“在當前形勢下,金融發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穩定、安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正是由此明確了風險防范和強化監管的主題。從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內容上看,防風險、強監管也占了大量篇幅。”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尹振濤說。
荊林波認為,互聯網金融對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也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金融,必須有相應的新對策和新技術手段。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平臺交易平臺等的監管,要搜集相關數據并加強數據分析。實際上,互聯網金融平臺掌握著大量的互聯網資源和素材,而監管者是不掌握的,監管者在這方面處于相對弱勢。
“從過去三四年的監管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的關系、金融科技的本質、監管科技的內涵等仍然有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深化認識的空間。金融科技的形態將如何表現、科技與金融融合機制是如何演進的、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在哪里、風險傳遞的渠道有哪些,對于金融監管體系和監管者而言,仍然是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性任務。”尹振濤說,總體而言,對于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時,多方協調的要求最高,同時,監管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也非常重要。
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
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礎之上,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離不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
“由于互聯網金融的輕資產、跨區域、高隱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雜其中,逃避監管,很多情況讓人防不勝防。”周宏仁表示,針對上述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在加快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同時,必須要著手解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的比較緊迫的監管技術問題。
“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促進金融科技監管規則和工具的發展,建立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監管基礎設施、基本原則、微觀指標和監管工具等;加強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知識共享和溝通,特別是強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術及其與金融體系的融合以及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影響;在現有分業監管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特別是金融監管機構與非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尹振濤說。
尹振濤認為應該改革金融科技監管組織架構。他說,互聯網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發展凸顯了我國金融領域跨界經營和綜合經營的重大發展優勢,這也呼喚相對更加統一的金融監管架構,最為理想的方式是國務院發起成立金融監管機構,其下可以設立金融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完善金融科技的創新與監管,并協調“一行三會”等相關部委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此次會議就提出了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
尹振濤還建議建立金融科技的“監管沙盒”計劃。
據媒體報道,在2017年2月16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安全發展報告2016》發布會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霍學文曾透露,北京市政府將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沙盒”模式的試驗。所謂“監管沙盒”,指的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
“我國目前具備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計劃實施的基本條件,可以考慮進行‘監管沙盒’機制的試點,具體實施計劃包括:確認‘監管沙盒’的責任主體,國內最為適合的責任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同時,與金融科技發展有關的部委也應該在‘監管沙盒’的主體群中;制訂‘監管沙盒’的詳細計劃,將監管的流程透明化、標準化;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的微觀標準,甚至可采用負面清單模式來促進金融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設立監管客體的標準,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屬性和科技屬性雙重標準來遴選可能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業,并將其納入到‘監管沙盒’計劃之中,實現創新促進和有效監管的結合;設立‘監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處置安排,對于存量機構而言,采用設立標準方式將其納入,對于增量機構則采取審批與準入結合的方式;吸收借鑒‘監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權、監管豁免、免強制執行函等新型監管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同時又為風險及其應對留有制度空間。”尹振濤說。
強化金融監管的科技能力也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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