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在全球掀起專利戰,西電捷通贏得戰斗卻輸了戰爭觀點

西電捷通訴蘋果公司的專利侵權案,2、反向專利劫持的罪與罰 在此次西電捷通訴蘋果公司的WAPI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中,西電捷通與蘋果公司簽訂了一份長達四年的WAPI專利許可協議。
今年2月,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了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運行有關情況,會上披露的一個專利侵權案例引起了業內的極大關注。
這個案例的主角,分別是西電捷通和蘋果公司。西電捷通擁有的WAPI專利,是全球兩項無線網絡安全標準之一(另一位Wi-Fi安全標準),2005年在中國獲得了專利授權,隨后也先后在美國、日本、韓國和歐洲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獲得了專利授權。2010年,西電捷通與蘋果公司簽訂了一份長達四年的WAPI專利許可協議。但在合同到期后,蘋果公司就以專利許可費太高為由,拒絕繼續支付任何許可費。
在雙方溝通無果后,西電捷通不得已將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蘋果公司立即停止專利侵權等行為,并索賠1.5億。歷經7年后,這個侵權案終于迎來了結果,法院判決蘋果公司侵權成立,判賠1.43億元。
對西電捷通來說,這次專利糾紛難說贏了,因為長久的訴訟戰,已經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在外人看來,“被坑慘”成為最真實的寫照。而對蘋果公司來說,西電捷通也僅僅是其全球專利戰的一個戰場,因為在全球多地,有充分的跡象表明,蘋果都在舉著“反向專利劫持”的大棒,也在向諾基亞、愛立信、高通等這些專利權人開戰。
1、蘋果在全球掀起專利糾紛戰火
如果熟悉蘋果公司以往操作的話,其實西電捷通與蘋果的專利糾紛,早已注定。很久之前蘋果的一些行動,似乎預示著今天西電捷通這樣的專利權人一定會陷入被動的麻煩之中。
2010年至2014年期間,西電捷通公司將其擁有的無線局域網國家標準專利許可給蘋果公司使用。在公開信息中,本應按合同辦事的蘋果公司,卻在過去13年間,通過隱瞞銷量等方式始終拒絕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在協議到期后繼續拒絕支付任何許可費,理由是專利許可費太高。
其后,在雙方經歷16個月的反復交涉無果后,西電捷通認為蘋果公司屬于惡意拒絕獲得許可的標準專利反向劫持行為,遂在2016年3月向陜西省高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索賠1.5億元。
到了司法這個階段,蘋果公司還是可以采取探討磋商的方式進行和平處理,但其并沒有這么做,而是采取在外人看來更為激進的方式。在西電捷通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后,蘋果公司除提起專利無效請求、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訴訟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訴訟等10余起訴訟外,還在復審委做出維持專利有效決定后提起了專利行政訴訟。
不僅如此,蘋果公司還將專利的戰火從國內法院燒到國際仲裁機構。2018年3月,蘋果公司以西電捷通為被申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庭就WAPI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許可費率作出裁決。但最終的裁決結果顯示,西電捷通沒有違反其FRAND義務。顯然,大費周章的蘋果公司繞到國際仲裁那,卻并沒有得到預期的結果,反而更像是自己理虧。
而在國內,在經歷了四次庭審后,西電捷通于2022年12月稱其起訴蘋果侵權案已于2021年一審判決蘋果侵權成立。根據披露的西電捷通訴蘋果專利侵權案終審判決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顯示蘋果在初審判決【(2016)陜民初10號】中被法院認定在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中存在主觀惡意,并判賠1.43億元。自此,西電捷通訴蘋果公司的專利侵權案,在歷經7年的糾纏后暫時告一段落。
西電捷通這樣的專利維權遭遇,在全球來看并非個案。近10多年來,蘋果公司因標準專利糾紛,在全球發起了多個反壟斷訴訟或行政舉報,涉及愛立信、諾基亞、高通等公司,這樣的專利維權一開始就具有國際化的特點,充滿著復雜性和長期性。
2009年10月,諾基亞起訴蘋果,稱后者的旗艦產品iPhone手機侵犯了自己的10項專利,此后蘋果發起反擊,訴稱諾基亞的E71、5310、N900等機型全都侵犯了蘋果共計13項專利。直到2011年5月,蘋果宣布與諾基亞達成和解。但在2014年、2016年,諾基亞又再次起訴,稱蘋果公司涉嫌侵犯其多項專利技術。
2015年1月,蘋果公司因愛立信有關2G、3G、4G/LTE 相關專利技術許可費率過高,在與愛立信上一份協議到期后拒絕簽署新協議,并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部地方法院起訴愛立信。此后,愛立信也在德國、英國、荷蘭對蘋果起訴專利侵權訴訟。與此同時,為了防止蘋果提出"突擊訴訟"來貶低專利價值,在雙方許可合同到期前,2021年10月愛立信就提前發起訴訟。但蘋果隨后還是單獨起訴了愛立信,稱該公司在專利談判中使用"強硬手段"。
2017年,蘋果和高通在全球范圍內開打知識產權訴訟戰爭。而最開始的起訴原因,也是在雙方五年專利許可合同到期后,不心甘的蘋果公司拒絕向高通支付授權許可費。其后,蘋果分別在美國和中國法院起訴高通,尋求推翻高通的芯片授權模式。高通同樣在全球范圍內進行阻擊,并且通過尋求法院授權禁售令的方式給蘋果iPhone銷售造成打擊。最終在經歷了兩年的拉扯之后,蘋果和高通在2019年4月突然宣布和解了,但并未公布其中的和解協議。
從這些信息綜合來看,無論是愛立信、高通,還是西電捷通,蘋果公司似乎都是先簽幾年的許可合同,在合同到期后,開始以許可費高等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專利費用,然后等權利人來起訴,蘋果公司隨后應訴,并似乎在借助自身的市場支配地位,發起專利無效請求程序、反訴、裁定許可費率以及反壟斷調查等多個訴訟,將整個訴訟拉入到持久戰和消耗戰,即便法院有了明確判罰,蘋果公司也可能拒不執行,這種長期的不確定性,拖垮的是權利人,換做誰,都容易被迫知難而退并與蘋果達成和解。
2、反向專利劫持的罪與罰
在此次西電捷通訴蘋果公司的WAPI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中,雖然西電捷通贏得了暫時的勝利,但這并非最終的結果,后續的專利許可費的認定和收取,依然前路未知。尤其是在雙方訴訟博弈期間,蘋果公司在反向劫持行為,需要引起權利人以及業內各方的重視。
不同于專利劫持,反向劫持行為是指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者不正當利用標準制定組織制定的各項知識產權政策漏洞劫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現象,具體包括利用標準制定組織許可規則漏洞和FRAND承諾模糊性等問題,通過消極拖延談判、主動提起訴訟等方式劫持專利權人,從而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和不合理的專利許可條件。
此前,就有媒體報道,蘋果向相關專利權人發起的“反向專利劫持”行為早已形成套路,具體套路是“一回避、二拖延、三訴訟、四反壟斷”。梳理蘋果近年來的專利糾紛案件,其“反向專利劫持”行為大致有三個方面的表現:
首先是恐嚇表現。在蘋果與高通的專利案中,蘋果就發動了多家供應商向法院起訴高通,并向高通索賠90億美元的費用,而起訴的理由是因為高通違反了反壟斷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隨后就開始出手調查高通。與此同時,在專利官司開始后,蘋果聯同4家臺灣制造商(仁寶、鴻海、和碩、緯創),在訴訟期間拒絕付高通專利費用。
在愛立信的專利案中,蘋果借助其強大地位,試圖迫使愛立信早日與其和解。畢竟,美國市場對于愛立信來說非常重要,由于中國通信設備商無法進入美國市場,美國的通信設備市場主要由愛立信和諾基亞壟斷,收益遠遠超過從蘋果收取的專利費。
對于諾基亞2016年發起的訴訟,蘋果更是強硬應對,它先是向諾基亞的9家“盟友”公司提出反壟斷訴訟,指控它們與諾基亞合謀制定一項“旨在從蘋果和其他移動設備制造商手中敲詐高額收入”的計劃;繼而從官網和旗艦店撤下了諾基亞旗下品牌Withings的一系列數字健康產品,試圖借此左右諾基亞。
而蘋果公司針對西電捷通,除了談判過程中無誠意磋商直至拒絕獲得專利許可,在訴訟開始之后,蘋果還在美國、北京等地就同一實體問題發起若干行政或者司法程序,制造濫訴和訟累。
其次反向起訴。蘋果公司也在美國加州正式起訴高通,稱其非法利用手機芯片領域的壟斷地位,并要求其退還約10億美元承諾退還的專利使用費。這次專利戰里也使用同一老套路:蘋果并不是爭論爭自己有否侵犯高通的專利、或是高通的專利是否有效,而是高通是否違反FRAND承諾。
當諾基亞向ITC投訴蘋果專利侵權,要求對蘋果公司iPhone手機和其他產品發布全面禁止進口令、暫停及停止銷售令。蘋果不甘示弱,隨后也向ITC投訴諾基亞專利侵權,要求對諾基亞的產品實現禁止進口令。
最后是消耗拖延表現上,比如蘋果與高通的專利案中,盡管中國頒發禁售令,但蘋果拖了半個月仍然拒不履行,高通只能再次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但法庭在審理申請時,也要同時考慮新版本的iOS能否繞過專利。在德國,法庭也明確指出蘋果如果上訴,禁售令將會暫緩執行。無論是中國或是德國,各種上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需時,不但看不到即時戰果,更給予蘋果充裕的時間來繞過專利。而蘋果拖欠高通高達70億美元的專利費用,也讓高通的經營狀況變得更為困難,最終只能選擇讓步。
對蘋果來說,往往以標準必要專利FRAND原則為借口,在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同時,有明顯跡象表明其在拖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談判時間,短的談個三五年,長的則遙遙無期。同時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未告知其許可給其他所有被許可人許可費率,因而致使其無法判斷標準專利權人是否違背FRAND原則為由,主動向法院起訴,控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權,以達到支付最少許可使用費率的目的。
通過上述這些方式和手段,蘋果公司讓很多實力相對弱小的企業心生忌憚,不敢輕易向其主張專利權利,而蘋果自身也從此獲益。
3、結語
蘋果公司1.43億元的判賠,對于7年鏖戰的西電捷通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和產生的成本,也是杯水車薪。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蘋果可以不太看重個別訴訟的進程和輸贏,但該訴訟對專利權人,因其復雜性常需花費數年做出判決,訴訟時間之長、消耗費用之高,給專利權人都造成了成本壓力和結果的不確定性,“案結”容易,“事了”不易。對于“西電捷通們”這樣的專利權人,維權之路依然道阻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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