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究竟動了誰的奶酪?金融
從無人問津到曲折性前進,網貸在中國的發展也已經有了10年的歷程。
從無人問津到曲折性前進,網貸在中國的發展也已經有了10年的歷程。多年來,作為網貸平臺解決借款標流動性問題的一種功能創新,債權轉讓業務模式在諸多網貸平臺中被廣泛采用。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事物發展總是矛盾的此起彼浮,陰陽消長,所以發展過程并非直線式。正如網貸歷經野蠻式發展及夾縫中的生長后又迎來了銀行存管的洗禮。而如今,債權轉讓也迎來了新的傳說。
據網貸之家顯示,近日,廣東地區(不包括深圳市)有監管層在平臺整改過程中,要求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據稱,該要求是在6月底口頭要求去掉債權轉讓業務,但在6月下發的整改通知書中,并未要求禁止債權轉讓。該消息一出,令不少人稱疑:債權轉讓,究竟動了誰的奶酪?
去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發后,第十條第八項就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該規定一出,針對網貸辦法禁止的債權轉讓究竟是哪一種的問題出現了不少解讀。
一些人認為,該規定“債權轉讓”是指將借款標的打包成資產證券化類的產品。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類理財產品,若不是有足夠對應期限的產品,該理財包的產品勢必造成期限錯配。但如果“債權轉讓”有其唯一穿透性,而不是資產包產品,則該“債權轉讓”與規定中所指的“債權轉讓”或是兩個概念。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中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包括平臺上出借人之間自愿的轉讓和受讓行為。從立法的技術要求來看,雖然該規定用“等”兜底,但延伸出來的其他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必須是跟列舉的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具有同類性的債權轉讓行為,而并非所有債權轉讓行為。而平臺上出借人之間自愿的轉讓和受讓行為與列舉的這幾例同質性也并不明顯。且如果禁止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那么當出借人自己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資金時卻不能轉讓,又該何去何從?
目前,從存管屬地化到債權轉讓,雖然網貸行業的監管仍在不斷完善中,但網貸的逐步規范影響也只有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和不可能預知的迂回道路發揮出來,才能最終直至在某個時候淪為落定的一種不言自明的狀態,穩步走在正軌之上。
【來源:丁丁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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