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勝百高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投資人損失達32億金融
周華偉、黃振弟、郭秀成參與金額共計41億余元,周華偉等12人以易勝百公司、安華聯合資本公司的名義,周華偉、郭秀成系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打著“高額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勝百”的公司從2012年開始,在不到2年的時間里吸收了1萬多名投資人的41億余元資金。但2014年9月該公司突然關張,投資
打著“高額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勝百”的公司從2012年開始,在不到2年的時間里吸收了1萬多名投資人的41億余元資金。但2014年9月該公司突然關張,投資人購買的理財產品統統打了水漂兒。事后經統計,投資人共計損失32億余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華偉在內的12名公司高管、工作人員,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
未取資質銷售理財產品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北京易勝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經營投資理財業務。被告人周華偉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振弟(化名:郭秀中)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郭秀成為該公司財務負責人之一。
易勝百公司在朝陽區國貿三期、金地中心及萬通中心等地設立多個辦公地點和職場,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對外銷售香港股票及白銀等投資理財產品。
被告人謝光貞作為該公司萬通中心市場部銷售總監,下轄被告人李燕、楊鋼、曾力欄、李勇、劉月明、尚保國、王小坤等銷售經理,銷售經理下轄銷售員。被告人張宇成擔任該公司萬通中心市場部培訓講師,負責對公司新招錄銷售員的培訓。2013年11月,安華聯合資本公司成立,該公司的實際出資者為易勝百公司,實際人員構成及經營業務與易勝百公司相同。
造成投資人損失數十億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間,被告人周華偉、黃振弟、郭秀成等人,在朝陽區等地以易勝百公司、安華聯合資本公司的名義,單獨或以合作的方式,以港股經營、短期借款及投資白銀、安華綠色、大明水產、綠金嘉園等項目為由,承諾高額返本付息,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或變相吸收1萬余名投資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1億余元,造成投資人損失32億余元。經統計,其中已報案投資人2000余人,經濟損失10億余元。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據統計,在上述非法吸收資金過程中,周華偉、黃振弟、郭秀成參與金額共計41億余元,謝光貞參與金額1億余元,張宇成參與金額470萬余元,李燕參與金額1200萬余元,楊鋼參與金額100萬余元,曾力欄參與金額41萬余元,李勇參與金額60萬余元,劉月明參與金額460萬余元,尚保國參與金額230萬余元,王小坤參與金額42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周華偉等12人以易勝百公司、安華聯合資本公司的名義,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采用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或變相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其中周華偉、黃振弟、郭秀成等9人涉案金額巨大。黃振弟系易勝百公司及安華聯合資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周華偉、郭秀成系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三被告人應對全部涉案金額承擔責任。其余幾人應對各自的銷售數額承擔責任。
綜合全案,法院一審判處周華偉、黃振弟、郭秀成有期徒刑8年,謝光貞有期徒刑7年,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分別被處以不等的刑罰。法院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相關經濟損失,發還投資人。
不服上訴二審裁定駁回
一審宣判后,周華偉、郭秀成、謝光貞等人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其只是易勝百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是高層管理人員,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除領取工資外,未分得任何錢款,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周華偉等人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采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最終裁定駁回周華偉等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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