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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信披指引落地,有助抑制多頭借貸金融

澎湃新聞 2017-08-2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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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網貸P2P有望進入信息透明時代。

網貸信披指引落地,有助抑制多頭借貸1

網貸P2P有望進入信息透明時代。

8月25日,就在銀監會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周年之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落地,對P2P網貸應當披露的具體事項、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作出嚴格要求。

網貸“1+3”制度體系形成

銀監會表示,網貸監管目前已經完成“1+3”制度體系,包括《辦法》和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分別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及這一份《信息披露指引》。

“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政策體系,進一步明確網貸行業規則,有效防范網貸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快行業合規進程,實現網貸機構優勝劣汰,真正做到監管有法可依、行業有章可循,”銀監會方面表示。

《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渠道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而其他互聯網渠道包括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社交媒體渠道等也要跟上,披露信息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

有效抑制多頭借貸

《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備案信息、組織信息和審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合規重點環節的審計結果和上一年度的合規性審查報告。

而在每個月前5個工作日,向公眾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經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撮合交易信息,包括以下: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以來的累計借貸金額及筆數;借貸余額及筆數;累計出借人數量、累計借款人數量;當期出借人數量、當期借款人數量;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關聯關系借款余額及筆數;逾期金額及筆數;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額及筆數;累計代償金額及筆數;收費標準;其他經營信息。

而對于借款人,需要通過網貸機構向出借人(即普通投資者)披露更加細致的信息,包括以下四項: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應當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情況;

(二) 項目基本信息,應當包含項目名稱和簡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還款來源、還款保障措施;

(三) 項目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 已撮合未到期項目有關信息,應當包含借款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借款人逾期情況、借款人涉訴情況、借款人受行政處罰情況等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表示,指引中要求,網貸平臺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借貸余額及筆數、逾期金額以及筆數等經營信息,使得平臺運營更加公開化、透明化。指引還要求網貸平臺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逾期借款、其他平臺借款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這也有效遏制一人多貸及多頭借貸情況的發生。

“理財計劃”還能不能做?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要求,上述(一)、(二)、(三)項內容,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出借人確認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有些P2P的提供的理財計劃是資金先進來,然后在匹配已有的借款項目,所以都是信息披露后置的,現在是不是一刀切,‘打回原形’,不能打包成理財計劃,只能做成散標,一對一投資了?”一位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講出了他的疑惑。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對澎湃新聞表示,P2P本來就沒有發理財計劃的資質,他們打包的自動投標的金融產品與銀行的理財計劃有本質區別,而且本來就不能先進資金再匹配借款人,不然提前歸集資金就形成了資金池,違法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所以P2P所謂的‘理財計劃’還是可以做,但是要合規地做,提前披露借款人信息。”

P2P平臺是不是資金鏈出了問題、是不是要跑路、是不是因為違規被監管部門調查,現在也有據可尋。《信息披露指引》要求,P2P網貸或其分支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將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和采取的措施向公眾進行披露。

(一)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

(二) 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三) 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關閉;

(四) 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被采取強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七) 存在欺詐、損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重大事項。

合規成本上升

在《信息披露指引》落地之前,網貸機構需要向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上報數據,而互聯網金融協會已經推出“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截至8月25日,已經對接了82家平臺。此外,2016年10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向各會員單位下發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標準》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范》。

相較于中國互金協會的信息披露條款,一位互聯網金融觀察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指引》抬高了P2P平臺的合規門檻,因為需要提供借款人征信報告情況,具體而言,是指脫敏處理后,經借款人授權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出具的征信報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況。

“很多互金機構為了用戶體驗考慮,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央行征信報告,但是現在都做了要求,合規成本上升,”上述人士表示。

短融網總經理楊夏耘表示,對于小微貸領域而言,由于借款人數眾多,一定程度增加了平臺的業務負擔,但是也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風控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同時對出借人是重大利好,因為對借款項目的了解和辨識有了更直觀細致的信息,也利于加強投資者教育,使得許多網貸投資人的投資不再盲目崇信“大平臺”和“大體量”,而可從底層資產結構進行辨識。

該指引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已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指引公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

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客觀、公平、透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環境,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通過其官方網站及其他互聯網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運營信息、項目信息、重大風險信息、消費者咨詢投訴渠道信息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渠道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披露用語應當準確、精練、嚴謹、通俗易懂。

第四條 其他互聯網渠道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手機應用軟件、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社交媒體渠道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授權開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聯網平臺。各渠道間披露信息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五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條 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如下信息:

(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

1.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登記信息;

2.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

3.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信息;

4.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的公安機關核發的網站備案圖標及編號;

5.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風險管理信息。

(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組織信息

1.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信息,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全稱、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經營期限、經營狀態、主要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經營范圍;

2.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股東信息,應當包含股東全稱、股東股權占比;

3.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組織架構及從業人員概況;

4.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支機構工商信息,應當包含分支機構全稱、分支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成立時間、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姓名,分支機構聯系電話、投訴電話,員工人數;存在多個分支機構的應當逐一列明;

5.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官方手機應用及其他官方互聯網渠道信息;存在多個官方渠道的應當逐一列明。

(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審核信息

1.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2.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合規重點環節的審計結果;

3.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上一年度的合規性審查報告。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條款(一)、(二)項信息;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條款(三)項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發生變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經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 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以來的累計借貸金額及筆數;

(二) 借貸余額及筆數;

(三) 累計出借人數量、累計借款人數量;

(四) 當期出借人數量、當期借款人數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

(六) 關聯關系借款余額及筆數;

(七) 逾期金額及筆數;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額及筆數;

(九) 累計代償金額及筆數;

(十) 收費標準;

(十一) 其他經營信息。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 借款人基本信息,應當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情況;

(二) 項目基本信息,應當包含項目名稱和簡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還款來源、還款保障措施;

(三) 項目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 已撮合未到期項目有關信息,應當包含借款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借款人逾期情況、借款人涉訴情況、借款人受行政處罰情況等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

本條款(一)、(二)、(三)項內容,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出借人確認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條款(四)項內容,若借款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月(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過六個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季度(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向出借人披露。若已發生足以導致借款人不能按約定期限足額還款的情形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應當對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借款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借款人個人信息。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將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和采取的措施向公眾進行披露。

(一)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

(二) 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三) 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關閉;

(四) 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被采取強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七) 存在欺詐、損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咨詢、投訴、舉報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其年度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 披露的信息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產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三條 披露的信息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確保信息披露專欄內容可供社會公眾隨時查閱。

第十五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書面留存,并應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其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并置備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盡職,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專欄內容均應當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項目有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有效。

第十九條 本指引沒有規定,但不披露相關信息可能導致借款人、出借人產生錯誤判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相關信息予以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披露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規定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未按本指引要求開展信息披露的相關當事人,由相關監管部門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將信息披露內容報送監管機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行為,應當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已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不超過、以內、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信息披露內容說明

1.1數據按月披露的,統計時點為統計月末最后一日24時。數據按季度披露的,統計時點為統計季度末最后一日24時。

1.2信息披露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保留兩位以上小數;數量單位為“個”、“人”;比例統計單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統一為“yyyy-mm-dd”,如“2015-1-31”。

1.4信息披露電話格式統一為“區號-電話號碼”或“手機號”。

1.5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

2.1網貸機構備案信息

2.1.1備案信息:指網貸機構已經備案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時間、備案登記編號(如有)等。

2.1.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指網貸機構獲得的網絡借貸中介業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2.1.3資金存管信息:指網貸機構資金存管的銀行全稱。

2.1.4網站備案圖標及編號:指網貸機構獲得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網站備案圖標及編號。

2.1.5風險管理信息: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架構、風險評估流程、風險預警管理情況、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網貸機構組織信息

2.2.1網貸機構工商信息

(1) 公司全稱:指網貸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全稱。

(2) 公司簡稱(常用名):指網貸機構對外簡稱或常用簡稱,如有多個簡稱,應當逐一列明并以分號分隔。

(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指網貸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后獲得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若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則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4)

公司注冊資本:指網貸機構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的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 實繳注冊資本:指網貸機構已實際出資的資金總額。

(6) 公司注冊地:指網貸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地址。

(7) 公司經營地:指網貸機構實際開展經營的地址,如有多個經營地,應當逐一列明并以分號分隔。

(8) 公司成立時間:指網貸機構注冊成立的日期,即營業執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 公司經營期限:指網貸機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存續期間。

(10) 公司經營狀態:指網貸機構目前公司經營狀況,分為開業、停業、注銷、吊銷。若為停業狀況,應補充說明原因。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網貸機構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 公司經營范圍:指網貸機構于工商登記注冊部門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

2.2.2網貸機構股東信息

(1) 公司股東名稱:指網貸機構股東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全稱。

(2) 公司股東占股比例:指網貸機構股東持有股份占網貸機構全部股份的比例,單位為百分比。

2.2.3組織架構及從業人員概況

(1) 組織架構:指網貸機構內部部門設置及層級。

(2) 從業人員概況:指在網貸機構工作,由網貸機構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休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員工,包括正式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等的人員總數、年齡分布、學歷分布等情況。

2.2.4分支機構信息

(1) 分支機構全稱: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全稱。

(2) 分支機構所在地: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地址。

(3) 分支機構成立時間: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注冊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上的分支機構成立日期。

(4) 分支機構負責人: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姓名。

(5) 分支機構聯系電話: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的聯系電話。

(6) 分支機構投訴電話: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的投訴電話。

(7) 分支機構員工人數:指網貸機構的分支機構的員工總人數。同時應當區分正式員工、派遣員工、臨時員工數量。

2.2.5渠道信息

(1) 公司官方網址:指網貸機構在運營的網站域名及IP地址。

(2) 平臺APP名稱、微信公眾號、微博:指網貸機構依法注冊并使用的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APP、社交媒體賬號及IP地址(或鏈接)。

2.3網貸機構審核信息

2.3.1財務審計報告: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貸機構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2.3.2重點環節審計結果: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網貸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資金運用流程等重點環節的審計結果。

2.3.3合規報告:指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網貸機構合規情況審查報告。

2.4網貸機構經營信息

2.4.1累計交易總額:指自網貸機構成立起,經網貸機構撮合完成的借款項目的本金總合。

2.4.2累計交易筆數:指自網貸機構成立起,經網貸機構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筆數總合。

2.4.3借貸余額:指截至統計時點,通過網貸機構已經上線運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完成的借款總余額。

2.4.4累計借款人數量:指借款人通過網貸機構成功借款的借款人總數。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實際借款人計算。(例如:張三借款3次,累計借款人數量為1)

2.4.5累計出借人數量:指出借人通過網貸機構成功出借資金的出借人總數。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實際出借人計算。(例如:張三出借3次,累計出借人數量為1)

2.4.6當前借款人數量:指截至統計時點仍存在待還借款的借款人總數。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實際借款人計算。

2.4.7當前出借人數量:指截至統計時點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總數。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實際出借人計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指在平臺撮合的項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戶借款人的借款余額占總借款余額的比例。

2.4.9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指在平臺撮合的項目中,借款最多一戶借款人的借款余額占總借款余額的比例。

2.4.10關聯關系借款余額:指截至統計時點,與平臺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通過平臺撮合完成的借款總余額。關聯關系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有重大影響的企業、自然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主要股東,指持有或控制網絡信息借貸中介機構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企業,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企業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

2.4.11逾期金額:指按合同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額總合。收到,是指資金實際劃付至出借人銀行賬戶。

2.4.12逾期筆數:指按合同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筆數。收到,是指資金實際劃付至出借人銀行賬戶。

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額: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額。

2.4.14逾期90天以上筆數: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筆數。

2.4.15代償金額:指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網貸機構)代為償還的總金額。

2.4.16代償筆數:指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網貸機構)代為償還的筆數。

2.4.17收費標準:指網貸機構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名目及費用計算標準。如涉及多個收費項目,應當逐一列明。

2.5網貸機構項目信息

2.5.1借款人基本信息

(1) 借款人主體性質:指借款人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借款人所屬行業: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單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劃分的行業類別。

(3) 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以及借款人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4) 借款人征信報告情況:指脫敏處理后,經借款人授權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出具的征信報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況。

2.5.2項目基本信息

(5) 項目名稱和簡介: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項目的名稱和基本情況介紹。

(6) 借款金額:指借款人申請借款的本金金額。

(7)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請借款的時長,應當以天、月、年為單位列明。

(8)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請借款的具體去向。

(9) 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應當以文字說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計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借款金額為X,年利率為Y,借款期限為Z月,則每月應還利息計算公式為:X×Y/12,應還總利息計算公式為:X×Y/12×Z。應還本金為X。

(10)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費率,利率應當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計算。

(11) 起息日:指利息產生的起始日期。

(12) 還款來源:指借款人借款的還款依據。

(13) 擔保措施:指在借款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擔保主體名稱、擔保措施、是否已履行完畢法律法規需辦理的相關手續等信息)

【來源:澎湃新聞

信息 機構 披露 網絡 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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