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尚未實質性緩釋,監管呈現被動式格局金融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整體上是一個被動式的監管框架,一是互聯網金融整體風險尚未得到實質性緩釋,仍然是互聯網金融風險應對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日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7)》。藍皮書指出,互聯網金融整體風險尚未得到實質性緩釋,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日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7)》。藍皮書指出,互聯網金融整體風險尚未得到實質性緩釋,互聯網金融監管整體呈現被動式監管格局。
藍皮書說,在以《指導意見》、管理辦法和專項整治為核心支撐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措施中,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是不是得到較為有效的控制,仍然值得繼續關注。
一是互聯網金融整體風險尚未得到實質性緩釋。互聯網金融監管最為核心的風險問題為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屬性、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是否存在投資者保護漏洞等,但是,這些問題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及專項整治之后,仍然沒有實質性轉變,仍然是互聯網金融風險應對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互聯網金融重點領域的風險仍較高。以P2P網絡借貸為例,2016年全國P2P網貸成交額突破2萬億元,仍然呈高速增長的態勢。在網貸風險專項整治之后,到2017年1月底之前,網貸體系中沒有出現資金大規模從網貸平臺撤離的狀況,同樣也沒有出現資金從中小網貸平臺向大平臺大規模轉移的狀況。與此同時,P2P網絡借貸監管要求的限額、銀行資金托管、電信經營許可證等重要風險環節的處置進展較為緩慢,重點領域的重點風險環節應對仍然有待進一步深化。
三是互聯網金融監管能力有待進一步強化。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相關機構的發起和設立并沒有涉及金融機構的持牌準入問題,互聯網金融的機構數量非常之多,監管部門人力及相關資源投入難以適應互聯網快速發展的監管要求。同時,互聯網機構通過多種層面的所謂創新來規避監管,使得監管有效性降低甚至出現監管空白,監管機構的相應監管能力難以匹配非持牌準金融機構的各種創新。此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和機制難以匹配互聯網金融各項業務快速、大規模以及多樣化的發展,即使在一個很小的領域,監管當局也可能很難尋找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監管標準。
四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整體呈現被動式監管格局,互聯網金融監管以及金融科技監管的長效機制有待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整體上是一個被動式的監管框架,凸顯了三個需要繼續完善的監管問題。一是現有監管框架注重存量消化,缺乏增量思維;二是現有監管框架注重機構監管,缺乏功能監管思維;三是現有監管框架注重行業監管,缺乏系統思維。
藍皮書說,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里程碑事件。《指導意見》強調了互聯網金融仍然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特征,提出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理財及其子領域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指導意見,明確各個業務的監管主體,強化了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責任。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簡稱21號文),成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但在具體實踐中,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基礎有待夯實,現有互聯網監管體系已經無法適應金融科技的最新發展趨勢。
在金融科技逐步邁向2.0階段后,充分融合金融和科技的要素秉性及其融合效應,是未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主導方向。互聯網金融及更加復雜的金融科技不僅具有金融屬性,更具有非常顯著的技術秉性,而監管部門相關的技術儲備、技術人才以及技術投入無法跟上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應用。從過去3―4年的監管實踐上看,金融監管當局對于金融科技及其監管的理念尚未理清,在一個被動式的監管框架下,監管當局對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的關系、金融科技的本質、監管科技的內涵等,仍有較大的深入研究和深化認識的空間。同時,金融科技混業趨勢日益嚴重,與邊界明晰的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錯配,這也應當引起重視。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下設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這是首批國家高端智庫,專門從事金融法律、金融監管及金融政策等領域的重要理論和實務問題研究。自2012年成立以來,研究基地每年公開發布金融監管藍皮書,成為國內金融監管領域的權威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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