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互聯網+保險”之金融風險金融
互助計劃是否等于相互保險,互助計劃不等于相互保險,互助計劃是否等于商業保險。
當前部分網絡互助平臺以“互助共濟”的名義,公開承諾責任保障,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向公眾收取費用并積累資金,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掛鉤和比較
當前部分網絡互助平臺以“互助共濟”的名義,公開承諾責任保障,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向公眾收取費用并積累資金,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掛鉤和比較,發布誤導或虛假宣傳,有的甚至還宣稱有上百萬會員。
以上行為已涉嫌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如何,是否需要刑事規制?
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僅僅一線之隔的邊緣,以“非法經營罪”追究是否合理?在此,筆者將厘清互助計劃的法律性質及刑法風險。
互助計劃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首先,互助計劃是否等于商業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二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因此,一般來講,商業保險合同所規制的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與之對應,保險人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義務。
而互助計劃平臺并不等同于傳統的商業保險模式。
互助平臺并非扮演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角色,而是提供中間信息的運營服務,會員用戶通過互助平臺形成非營利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使得互幫互助目的得以實現。
因此,互助計劃的性質不等于商業保險,其所謂的保險條款不受《保險法》規范。
其次,互助計劃是否等于相互保險?
《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并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
第三條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相互保險組織和相互保險活動進行統一監管。”
第七條對于一般相互保險組織的設立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發起會員數目,初始運營資金,組織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
因此,相較于互助計劃而言,相互保險組織必須具備保險經營資質或者保險中介經營資質,其運營的基礎在于保險精算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更為科學精致,在財務穩定性和賠償給付能力上得到一定的保證。
基于此,互助計劃不等于相互保險。
互助計劃的法律風險
相較于其他的互聯網交易,“互聯網+保險”個人隱私的維護更為必要。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投保人的身體情況、疾病史、住址、個人信息等均面臨著被泄露而引發的風險。
2017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條款,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集資、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在投保人個人信息的搜集、加工、存儲等流程中,信息的保護應當成為互聯網保險的難題所在,同時也應當保持謹慎態度之必要,網絡的開放性以及技術的有限性不能成為個人隱私權保護打折的擋箭牌。
此外,在刑事規制方面,以“互聯網+保險”模式提供金融服務尚未獲取相關牌照的情況下,最容易觸犯的刑法紅線是225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當然,刑法入罪的法理基礎在于對法益的侵害,非法經營罪的法益在于對市場秩序的破壞,主體資質方面,此類服務并沒有取得從事某項經營活動的條件,并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因此,此類經營活動脫離國家的監督管理,非常容易轉換成“影子”經濟,非常容易造成對正常市場秩序的破壞。
非法經營罪的基點在于二次性違法理論。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二次性違法理論的提出旨在限定入罪的標準,以此來界定刑事規制的介入點。
行為模式可以簡化為:違反“前置法”+違反刑法=犯罪。
在多層次的法律規范體系中,具體來說,民法、行政法等調整是社會關系的第一層次,而刑法因其嚴厲性應當采取謹慎的態度,第一層次的無效調整才是刑法介入的前提。
在未取得相關牌照,游離于保監會監管之外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基于此,筆者認為,對于網絡互助平臺進行金融創新的探索價值持以肯定的態度,但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錯綜復雜,脫離監管的影子經濟可能衍生出金融風險。
因此建議,最為“保險”的態度:
1.申請相互保險組織牌照;
2.進行公益組織的申請,定位為公益慈善組織互助平臺,并明示:“捐贈是單向贈與行為,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回報”。
同時,我們也看到,這類行為的刑事規制所反映的這一類金融犯罪所面臨的尷尬。
刑事政策與金融創新的平衡,刑事立法技術的缺憾,很大程度上已經突破了概念法學的常規框架,如何緩解金融創新的速度與形式的“罪行法定”之間的緊張關系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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