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險惡!以“曠工”為由開除員工,汽車之家賠了11066元觀點
很多職場人從來不把勞動法當作一項技能,一遇到事,瞬間就傻。
前言:
很多職場人從來不把勞動法當作一項技能,一遇到事,瞬間就傻。還有部分職場人,什么事都不做,只會說勞動法沒有用。就筆者認識的一部分大廠員工,他們現在已經把每天視頻打卡跟錄音取證作為一項日常工作來完成了。那些認為勞動法沒有用的人,請問問自己,在沒遇到裁員前,自己做過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鐘在“互聯網坊間八卦”上學一點點職場技能,看一個勞動案例,筆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職場人了。
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董x訴被告車智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智互聯公司)、被告北京車之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之家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1.繼續履行我與車智互聯公司的勞動合同;
2.車智互聯公司支付我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資546 000元;
3.車智互聯公司為我補繳全額五險一金;
4.車智互聯公司支付我報銷費用16 978.1元;
5.車之家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自2018年5月10日加入汽車之家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三年,其中試用期六個月,崗位是業務崗位,職位是咨詢經理,負責汽車之家車智云等互聯網廣告數據產品的演示講解推廣及銷售工作,我在試用期中出色地完成工作,并且順利通過了精英員工的培訓,同時下半年身負巨額的業績考核指標。
2018年8月1日,我剛剛通過部門試用期考核并且通過的情況下,部門領導龍某口頭通知我,因公司需要招聘新員工入職,但是職位名額有限,故要求我自行提出辭職,如若不然將想盡一切辦法將我除名,并當天對公司內外部公布我已經離職的消息,最終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單方終止我的工作內容,并調離工作崗位。在雙方多次協商下,雙方一直沒有就離職一事最終達成一致,在此期間,在領導不安排任何工作的情況下,我自行安排外部業務推廣、內部下屬匯報并批復等工作。
2018年8月1日開始,龍某通知我被辭退后,我與車智互聯公司口頭達成協議,我2018年8月15日自行提出離職,工資結算至2018年8月31日,但之后車智互聯公司反悔,拒不履行。2018年8月21日,龍某在沒有與我溝通的情況下,將我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21日之間在系統報備的所有外出報備無理由的惡意拒絕,之后以此理由將我開除。
另外,在部門領導龍某口頭通知辭退我后,我經過多輪溝通后與公司其他部門達成轉崗協議,汽車之家其他部門在員工手冊上雖然表明原則上試用期不許轉崗的情況下,仍然找到副總裁特批,并承諾與我辦理轉崗事宜,但后來迫于龍某的壓力和威脅,最終導致終止轉崗事宜。最后,雖然我與車智互聯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是我的辦公地點和業務往來、名片及一切對外宣傳均為車之家公司,由此車之家公司也有關聯,因此車之家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答辯
第一,董x與車之家公司無勞動關系,無任何權利義務約定;
第二,董x于2018年5月10日與車智互聯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車智互聯公司,2018年8月22日,車智互聯公司以董琨違紀為由,與董x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送達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三,關于報銷,董x并未提交報銷流程及報銷原件,故車智互聯公司無法進行核對報銷。綜上,請求法院駁回董琨所有訴請。車智互聯公司、車之家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車之家公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
董x于2018年5月10日入職車智互聯公司,雙方訂立了期限為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的勞動合同。在董x完成各項業績指標的前提下,將有資格獲得全年績效獎金,該績效獎金目標為4個月基本工資,最終所獲得的獎金數額將根據公司當年業績、董琨所在部門當年業績,以及董x個人當年所完成的業績情況,由公司綜合評定后確定。
董x在庭審階段主張2018年7月31日龍某最早將其解除,自2018年8月1日起,其進不去公司的大門,也被踢出工作群,車智互聯公司不給其安排工作。從2018年8月開始,人力經常跟其說要是其自己不走就開除。另外,車智互聯公司在2018年8月1日與其進行協商,因此其于2018年8月15日在系統中提過離職,但是車智互聯公司拒絕了,還從系統中刪除了該信息。
2018年8月20日左右,人力口頭告知其因曠工被開除,且已經向其郵寄了解除通知書。在起訴書中,董x陳述從2018年8月1日開始,龍某通知其被辭退后,其與車智互聯公司口頭達成協議,其于2018年8月15日自行提出離職,工資結算至2018年8月31日,但之后車智互聯公司反悔,拒不履行。
2018年8月21日,龍某在沒有與其溝通的情況下,將其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21日之間在系統報備的所有外出報備無理由惡意拒絕,之后以此理由將其開除。在部門領導龍某口頭通知辭退其后,其經過多輪溝通后與公司其他部門達成轉崗協議,汽車之家其他部門在員工手冊上雖然表明原則上試用期不許轉崗的情況下,仍然找到副總裁特批,并承諾與其辦理轉崗事宜,但后來迫于龍某的壓力和威脅,最終導致終止轉崗事宜。
為證明其主張,董x提交了張xx、龍某、王xx、劉x的對話記錄及與龍某、人力的對話錄音予以佐證。
車智互聯公司、車之家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車智互聯公司主張其董x存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的行為,其公司合法與董x解除勞動關系,其公司向董x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于2018年8月22日解除。為證明其主張,車智互聯公司提交了《勞動合同書》、員工手冊及簽閱單、考勤記錄、員工辭職申請及郵件提醒、返崗通知書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底單、郵寄詳情單予以佐證。《勞動合同書》顯示“試用期內出現曠工情況”“有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手冊》顯示“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累計曠工6次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者”屬于嚴重違紀,“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簽閱單顯示董x于2018年5月10日簽署了《員工手冊》;出勤記錄顯示董x的出勤情況,其中2018年5月至7月期間如果全天無打卡的情況下,均會注明“出差”或者“外出”,但是2018年8月期間,除了8月1日、8日、14日、15日下午有打卡外,其余時間均注明為“曠工”;
返崗通知書顯示“董x你好:你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3日,共計4個工作日未到公司上班,其中8月6日、8月7日及8月10日至8月13日均為連續2天曠工,至今你未與部門主管聯系,且未向公司提交任何證明申請休假,你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章制度。現通知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公司報到上班。否則,公司將視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做無故曠工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均由你本人承擔”,該通知落款時間為2018年8月14日;落款日期為2018年8月2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顯示“董x:······你自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間,累計曠工8個工作日(其中8月7日至8月8日、8月17日至8月20日為連續曠工)屬于1、《勞動合同書》中第八部分第8.1條第(一)項中‘試用期內出現曠工情況’情形;2、《勞動合同書》中第八部分8.1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3、《員工手冊》中第一章第二節第八部分嚴重違紀規定情形······現對你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下:我公司自2018年8月22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兩張快遞底單的收件人地址為相同,且均與董x在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地址信息一致,一份內容為董x返崗通知書、一份內容為董x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詳情單顯示第一封于2018年8月15日“他人收家人”,
第二封于2018年8月25日“本人收董”;電子郵件顯示信息系統于2018年8月15日17:45分發送主題為“董x的離職通知”,內容為“你好,商業運營中心-董x······已提交離職申請,預計離職日期2018年8月31,個人提交離職原因:因身體不能承受長期出差,出于個人原因,提出離職,謝謝。”董x對勞動合同、員工手冊、除8月份之外的考勤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其本人簽收了返崗通知書,其拿到返崗通知書后回到公司,公司同事告知會馬上給其郵寄辭退信,其就在家等,但是沒有收到,2018年8月20日左右公司人力在公司口頭告知已經向其郵寄了解除通知,且告知其被開除,開除的理由為曠工。
董x認可8月的考勤記錄形式的真實性,但對內容不認可。8月考勤并無其本人的確認;對員工辭職申請及郵件提醒真實性不認可;認可郵寄底單的形式真實性,但主張其沒有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董x主張其在2018年8月期間沒有曠工,該期間涉及請假和外出見客戶,其在系統中報備了請事假、見客戶的情況。為證明其主張,董x提交了系統外出記錄截屏(顯示2018年8月2日、3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3報備“外出”,但均顯示“已駁回”;8月17日、8月21日至8月24日報備“病假”,顯示“審批中”)、系統審批工作記錄顯示2018年8月華南小組人員的一些審批事項、足球賽秩序冊(顯示董琨是其中的球員,賽事日程均安排在休息日)、落款時間為2018年8月19日的診斷證明(顯示初步診斷為1、腦外傷后神經反應;2、額部皮劃傷;3、全身多處皮擦傷。建議全休一周);與張x的對話記錄(顯示2018年8月21日17:14董x發送“在么”,同時發送了2018年8月19日的診斷證明)予以佐證。車智互聯公司對足球賽秩序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不認可;對診斷證明及張x的對話記錄真實性無異議,但董x沒有在2018年8月19日請病假,其公司直至2018年8月21日才知情;對系統外出記錄截屏、系統審批工作記錄的真實性不認可,即使提交了外出申請,其公司也沒有審批,其亦不應該外出。
董x在庭審中自認其于2018年9月入職新單位并工作了四五個月,但其仍要求與車智互聯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車智互聯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的工資。同時,董x主張核算其月工資標準時應將4個月基本工資的績效獎金一并核算,因此每月工資標準應為39 000元。車智互聯公司主張董x嚴重違紀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且董x沒有經過績效考核,因此不應支付董x年終績效獎金。
法院認為:
雖然通過董x提交的張xx的對話記錄可知龍某已經在2018年8月1日將華南區總改成他人,但是董x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車智互聯公司在2018年7月31日或2018年8月1日將其辭退,反而結合董x與龍某的對話中董x表示“說我連續兩天曠工,按手冊違反公司制度,那要這么說的話我之前什么都沒錯,你就說要給我調崗,您這也違反勞動合同了吧”的內容,及董x也表示在部門領導龍某口頭通知辭退其后,其經過多輪溝通后與公司其他部門達成轉崗協議的情況可知車智互聯公司并未在2018年7月31日或2018年8月1日將其解除。結合董x提交的與龍某的對話記錄及錄音情況可知,雙方之前曾就解除勞動關系進行了協商,龍某同意董x兩周后離職,但是董x要求2018年9月1日離職,可見雙方最終沒有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可以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由車智互聯公司以董x曠工為由而做出。進一步需要探討的兩個問題為車智互聯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及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
對于第一個問題,首先,董x提交的錄音中自述龍某對其不滿讓其走,且董x主張自2018年8月1日起車智互聯公司不給其安排工作、職務被他人替代,在此情況下董x堅持外出工作不符合常理,因此董x應就其外出工作情況進行舉證,但董x未就此舉證,故董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董x認可2018年5月至7月的考勤記錄,亦認可2018年8月考勤記錄形式的真實性,但認為8月的考勤并沒有其本人確認,因此其對8月的考勤不認可,可董x未就其實際打卡情況進行舉證,故本院對考勤記錄中董x的打卡情況及未出勤的情況予以確認,但是對于具體日期是否曠工的情況還需要結合董x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再次,董x在2018年8月21日向張赫發送了落款日期為8月19日的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建議董x全休一周,因此從8月20日開始為病假。鑒于上述情況,本院確認董x于8月1日上午、2日上午、6日上午、7日、8日、10日、14日、15日上午、16日上午、17日屬于曠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規定“試用期內出現曠工情況”“有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累計曠工6次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者”屬于嚴重違紀,“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車智互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與董x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對于第二個問題,首先,董x在2018年8月15日簽收了車智互聯公司向其發送的返崗通知書,后車智互聯公司在2018年8月22日依據發送返崗通知書的地址(即董x在勞動合同中預留的地址)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詳情單亦顯示2018年8月25日被本人簽收;
其次,雖然董x主張其沒有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是董x認可2018年8月20日左右,人力口頭告知其因曠工被開除,且已經向其郵寄了解除通知書,由此可知董x知曉其因曠工而被解除;
再次,董x自認其于2018年9月已經入職案外公司,而其入職案外公司的前提為知曉其已經被車智互聯公司解除。綜上情況,本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為2018年8月25日。
關于董x要求繼續與車智互聯公司履行勞動合同一節,首先,本院已經認定車智互聯公司與董x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次,即使車智互聯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董x在2018年9月入職其他單位的行為亦導致雙方不再存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綜上,本院對于董x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車智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董x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期間的工資差額2059.25元;
二、車智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董x報銷款9007.02元;
三、駁回董x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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