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消費金融借款未到賬就計息?官方稱用戶激增所致金融
他6月24日在馬上消費金融上申請了8000元貸款,在馬上消費金融申請貸款審核通過后,王亮在馬上消費金融上申請了6000元貸款。
網上小額貸款平臺依靠什么特點吸引用戶?每位用戶給出的答案也許不盡相同,但放款快速一定是重要原因之一。 不過,對于浙江寧波用戶黃國銀而言,馬上消費金融股
網上小額貸款平臺依靠什么特點吸引用戶?每位用戶給出的答案也許不盡相同,但放款快速一定是重要原因之一。
不過,對于浙江寧波用戶黃國銀而言,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上消費金融”)的放款速度,好像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快捷。
黃國銀表示,7月1日,他通過馬上消費金融“馬上貸”產品申請了8000元的貸款,其宣稱“最快3分鐘放款”,可直到半個月后的7月15日,他才收到貸款。
用戶:申請容易放款難
公開資料顯示,馬上消費金融成立于2015年,是由銀監會批準設立、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物美控股、重慶銀行、陽光保險、浙江中國小商品城等多家企業共同發起設立,注冊資本13億元,是國內“注冊資本第三大”的持牌消費金融公司。
根據APP介紹,馬上消費金融旗下的產品之一――“馬上貸”是一款為用戶提供快速小額貸款的信貸產品,根據用戶個人情況,提供1000元至8000元的借款額度,用戶可以隨時隨地申請貸款,最快3分鐘即可完成審批和放款,解用戶燃眉之急。
7月1日,黃國銀通過馬上金融APP上的“馬上貸”申請了8000元的貸款,預計分12期還清,平臺在查詢了他的芝麻信用分數、驗證了他的身份證等個人信息后,幾分鐘后就給他發送了一條貸款通過審批的短信。
由于“馬上貸”宣稱“最快3分鐘放款”,黃國銀原本以為很快就能拿到貸款本金,但讓他沒想到的是,這一等就是十多天。7月17日,黃國銀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兩天前,我才拿到馬上消費金融發放的8000元貸款”。
浙江溫州用戶張先生同樣遇到了這一問題。張先生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6月24日在馬上消費金融上申請了8000元貸款,收到了貸款審核通過的短信后,一直未收到款項;他為此曾多次撥打客服電話,但是一直無人接聽,直到7月4日,馬上消費金融的客服聯系他,稱會及時處理未放款的問題,但是,直到7月13日,這筆貸款方才到賬。
除了貸款發放延遲外,安徽阜陽用戶王亮還遇到款項實際并未到賬、APP卻已開始計算借款時間和利息的情況。
6月29日,王亮在馬上消費金融上申請了6000元貸款,直到7月6日,他才收到貸款,不過,客戶端顯示首次還款日仍為8月2日,“按理說貸款每月一還,這不就意味著我的貸款利息是從7月2日開始計算的嗎”?
平臺:問題源于用戶量激增
“在馬上消費金融申請貸款審核通過后,款項卻遲遲不到賬,到底是為什么?”“APP顯示已放款,款項并未實際到賬,卻已開始計算借款時間和利息,合理嗎”……法治周末記者發現,黃國銀等人的遭遇并非個例,在21CN聚投訴、百度貼吧、微博上,有不少借款用戶吐槽自己的遭遇。
據21CN聚投訴顯示,截至6月30日,平臺累計接到關于馬上消費金融的投訴共255件,問題主要集中在平臺放款慢,僅6月29日17時至6月30日17時,關于馬上消費金融的投訴量已達到146件。
為何用戶通過貸款審核卻未及時放款?款項并未實際到賬便開始計算利息是否合理?帶著各種問題,記者通過馬上消費金融官方網站的客服電話、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多種方式和對方取得了聯系。
7月10日,馬上金融消費的相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回應。對于一些用戶反映的放款不及時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這是由于前段時間用戶暴增,導致個別用戶出現了放款延遲,目前該情況已經基本解決。
針對用戶反映的客服電話經常無人接聽的疑問,該負責人表示,這也是由于公司用戶量增加,導致客服熱線繁忙,但用戶可以通過APP查詢貸款信息,也可以通過微信等渠道聯絡詢問。
此外,對于用戶提出的APP顯示已放款,但款項實際并未到賬,卻已開始計算借款時間和利息的疑問,上述負責人說:“沒有放款成功的客戶肯定不會產生任何費用,即便可能有個別客戶端出現顯示問題,后臺也會及時修改也會通過后續的系統操作,不放款成功不會收取利息。”
專家:應以實際到款日計算利息
一位網貸行業觀察人士告訴記者,今年6月以來,銀監會等監管部門接連發文整頓校園貸,很多網貸平臺從校園市場退出,這也使得一些有需求的用戶轉向馬上消費金融等持牌金融機構借款,使得這些機構短期內用戶量激增。
****首席研究官馬駿對記者表示,網上貸款正在成為一種趨勢,用戶的需求量也日益增長;而6月,整個金融市場資金都比較緊張,網貸行業也不例外,一旦出現用戶量暴增的情況,就有可能出現申請后遲遲不能放款的情況。不過,網絡小額貸款主要依靠放款方便快捷吸引用戶,一般情況下,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平臺會在1天內放款,而不會出現長時間不到賬的情形。
根據用戶提供的一份借款協議,法治周末記者看到,馬上消費金融在協議中并沒有約定具體的放款時間,只是標明“本協議自貸款人發放貸款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賈虹杰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平臺延遲放款并不構成違約。但他認為,根據合同法,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平臺應以實際的借款數額與到賬時間計算利息,所以在借款實際到賬前無權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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