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理財再現10億“飛單”案 興業狀告建行金融
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將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告上了法庭,通過東吳證券購買了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算是完成了興業銀行杭州分行指令東吳證券購買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的義務。
一起涉及10億元理財資金的銀行間疑似“飛單”案,正在湖北高院受理。案件的原告是興業銀行杭州分行,被告是中國建設銀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迄今為止,三方說法
一起涉及10億元理財資金的銀行間疑似“飛單”案,正在湖北高院受理。案件的原告是興業銀行杭州分行,被告是中國建設銀行(下稱“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
糾紛源于2015年,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通過通道方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吳證券”)購買了10億元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該產品為兩年期存款保本型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6.3%。該產品本應于2017年4月21日連本帶息兌付。但截至3月底,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僅追回了1.37億元,剩余資金去向不明。
興業銀行杭州分行一紙訴狀將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一起告上法庭。
6月22日,三方第二次在湖北高院交換證據。第一次交換證據是在6月8日。但是迄今為止,三方說法各異,成為又一起銀行同業的疑似“飛單”事件。
疑似“飛單”
“產品、合同和公章,都是假的。”一名知情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
2015年4月,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金融事業部的員工,通過東吳證券購買了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
根據當時簽訂的合同,這是一筆同業業務,購買的是叫做“乾元”存款型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財產品,期限24個月,金額10億元,預期利率6.3%。
臨近到期,東吳證券在接到興業銀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后,向建行咸寧分行發函要求其兌付,東吳證券人士表示,建行咸寧分行回函則稱并沒有簽署過該協議。
在距離產品到期還有1個月左右的時間,該交易合約簽署方建行咸寧分行潛山支行行長肖俊突然被公安部門控制。建行咸寧分行則拒絕兌付這筆理財產品,稱合約的簽署是肖俊的個人行為。
與此相印證的一個事實是,該產品所蓋合同章為建行咸寧分行,而肖俊本人實為咸寧分行轄下潛山支行的行長。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此案十有八九是肖俊個人收受賄賂,弄虛作假。建行方面認為產品、合同以及公章都是假的,是肖俊私刻公章,咸寧分行對此案的發生并不知情。
如今肖俊和上述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金融事業部員工都已被公安機關控制。之所以興業方經辦人也被公安機關控制,其疑點之一在于流程中的合規問題。
據悉,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在購買此單業務時,曾上報總行。興業銀行總行的風控文件中則顯示:本筆業務辦理前,分行須落實中國建設銀行“乾元”保本理財產品已完成相關監管機構的備案手續。
據悉,事發之后,建行表示,這一理財產品并不存在。
在此期間,興業銀行經辦人是否核實過此單理財產品的監管備案手續,成為疑點之一。
中國銀監會管理委員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李文紅在近期召開的中國財富論壇上曾表示,其負責的理財中心建設了一個全國性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所有理財產品對應的資產信息和產品本身信息都要在這個系統里登記,該系統已經運轉了四年。而所有的理財產品信息都可以在中國理財網看到。“通過這個網站可以查到所買的產品是真的是假的,防止‘飛單’。”
一位曾在銀行工作的基金業人士表示,銀行公布的理財產品和虛假的理財收益產品等信息是否相符,一查就知道,銀行作為機構投資者,這是基本常識。
錢去哪了?
建行、興業雙方爭論的另一焦點在于,案件曝光的時點似乎本應遠比到期日要早。
興業銀行杭州分行購買建行咸寧分行的這筆產品的收益相對較高,達6.3%。同一時期,同類存款保本型理財產品在其他銀行的收益率在4%-5%之間。
根據雙方當初簽訂的協議,本筆同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期內,銀行和投資者均無提前終止權,理財產品到期當日,建行咸寧分行根據合同約定,將本金和理財收益按照指定劃款路徑劃至相應賬戶。
而在2016年7月,興業銀行杭州分行指令東吳證券和建行咸寧分行簽訂一份提前兌付協議。上述東吳證券人士表示,這份提前兌付協議要求建行咸寧分行在2016年底之前兌付10億元本金,收益則按照原來約定時間兌付。
這也是為什么在到期之前,興業銀行杭州分行追回了1.37億元的資金。
但據悉,建行咸寧分行則對這項交易毫不知情,直到興業銀行發函到建行咸寧分行要求兌付剩余的8億多元資金。
按照一般流程,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將10億元劃給東吳證券在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開設的托管賬戶;東吳證券依據理財協議在建行咸寧分行開戶,然后按照興業銀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將錢劃進該賬戶,兌付的時候也是建行咸寧分行將錢打入東吳證券的該賬戶,東吳證券再將錢劃給興業銀行杭州分行的托管賬戶。
知情人士表示,由于這筆理財產品根本就不存在,所以那10億元資金沒有進入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通道。
為了追討剩余的8億多元資金,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將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告上了法庭。
一位曾在銀行工作的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是“蘿卜章”,錢是不會進入銀行賬戶的,“因為銀行理財產品是有專有匯款賬號的,銀行作為成熟的機構投資者,這些賬戶信息很容易辨別清楚”。
前述東吳證券人士表示,東吳證券在建行咸寧分行開具了理財產品賬戶,并根據興業銀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將錢轉入了該賬戶中,至此,算是完成了興業銀行杭州分行指令東吳證券購買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的義務。
這10億元資金通過什么渠道,到底去了哪里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
根據東吳證券和建行咸寧分行簽訂的協議,理財產品所募集的資金納入建行湖北分行資金統一運作管理,投資于同業存款等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其他投資工具。
但是了解內情的人士表示,這10億元被肖俊違規用來放貸給了當地的企業,已經有一些嫌疑人被當地公安機關控制。
如今,距離這筆理財產品的最后兌付日已經過兩個多月,資金仍不知去向。
一位曾在銀行工作的基金業人士表示,一般基于地域性的原因,以及業務溝通便利方面的考慮,銀行同業理財選擇跨省跨行的幾率較小,選擇跨省跨行同業理財,不排除出于規避監管的考慮。他認為,這個案子是兩家工作人員相互串通的可能性極大,可能是一種資金過橋。
如今肖俊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即便告上法庭,興業銀行能否追回剩余的資金尚未可知。
某股份制銀行私人銀行資管部門總經理表示,出現這樣的情況,有可能是銀行風控不嚴格,也可能銀行并不知情。“同業有一個圈子,圈內人勾兌同業理財是沒問題的,工作人員個人放貸的情況也不少見。”
興業銀行向《財經》記者表示:“我們只是買了理財產品,至于這個理財產品后來發生了什么事情,現在公安正在偵查中,我們還不知道真實情況。”
同業“飛單”頻出
近期銀行同業市場里,“飛單”、“蘿卜章”事件頻出。影響比較大的是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和西客站支行的兩起“飛單”案,從中謀求私利。
飛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自己的信任,私自出賣不屬于自身銀行的理財產品。
民生銀行一開始聲稱這屬于員工個人行為,包括支行行長以及多名工作人名涉入其中。但最后民生銀行承擔了責任,兌付了投資人本金。
國海證券的“蘿卜章”事件,也是歸咎于員工個人,最后在監管方的調解下,鏈條上的數十家機構共同承擔了責任。
此次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和建行咸寧分行的糾紛不同之處在于,這10億元資金是興業銀行自有資金,并不涉及自然投資人。卷入此案的四方都是企業,除了興業銀行、建行、東吳證券之外,還有當地的貸款企業。
一位股份制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是自然投資人,銀行會顧及民生問題、監管方面的壓力等,想著大事化小,把本金先兌付了。如果涉及的只是機構就很難說了,機構和機構之間存在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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