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你找對代辦第三方平臺了嗎?金融
ICO發行方為了保持獨立性,常委托第三方平臺協助發行“原生代幣”,那么,這些平臺提供的服務,哪些需要改進,哪些可能觸及法律底線?
ICO發行方為了保持獨立性,常委托第三方平臺協助發行“原生代幣”,那么,這些平臺提供的服務,哪些需要改進,哪些可能觸及法律底線?今天,我們來聊聊。
1募集美金是吸收公眾存款嗎?
我們在觀察一些ICO第三方(眾籌)平臺過程中,在項目申請環節發現,除卻用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投資外,還有申請美金投資的。
如果我們把ICO的本質定性為“以物換物”,用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換取另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也許還有解釋空間。如果直接募集他國“法幣”--美元、歐元等,則可以理解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
因此,選擇ICO第三方平臺、眾籌平臺,不宜直接募集他國法幣;而ICO第三方平臺也不宜在項目收集階段即采用XX美金為計價單位的比特幣這樣的描述,以免被監管機構誤傷。
2分紅與回購
分紅:作為股權的重要特征,一旦智能貨幣具有“分紅功能”,其性質類似“股票”,是一種等額分份的有價證券。
回購:作為債權的重要特征,一旦智能貨幣具有“保底功能”,其性質類似“債券”,是一種保本功能的理財產品。
ICO代辦平臺,多數將分紅一項為虛設,多數成熟的ICO項目方不會選擇分紅一項,一旦有分紅就有可能陷入“股權眾籌”范疇內。
根據2016年4月《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證監會等部門對于擅自公開發行股票;變相公開發行股票;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虛假廣告宣傳;挪用占用投資者資金,進行分類處置。如果國際項目,還要考慮瑞士、新加坡、加拿大、美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基本歸口SEC監管,其中新加坡和美國較為嚴格。
回購是ICO常見“勾選項”,目的是給投資人一個定心丸,也符合國人“保本保息”的一貫金融消費習慣。
所謂“回購”,金融消費者認可的做法是:用法幣進行回購發行方的原生代幣,也許會被辦案機關認定為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符合傳銷行為的,按照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請腦補當年蘭花案,不是以勞動凝結換取收益,而是以投機換取收益。實質上,幣或實物就是一個面具,背后的實質是融資和回報。
3所謂“私募”實質是VIP“留份額”
在白皮書中,常見“私募20%....”,那么這里的私募是法律上的私募嗎?與私募相對應的詞匯為“公開發行”,在《證券法》中對于公開發行給予了邊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
無論ICO私募的份額是多少,涉及人數只要超過200人(代持要穿透,算總人數)即不再是“私的環境”而成為公開發行。
如果人數不到200,是不是就算私募了呢?不一定,還需要以“合格投資者”為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7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蛘呤杖胨?,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或個人。同時,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該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聰慧的讀者可能會說,募集比特幣不用按照這一套來吧,我們建議“好人舉手”,先把能做合規的地方盡量做合規,將合格投資人制度設立起來,人數控制在200人以內,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4實時溝通途徑不足,投資者知情權保護不周
觀察幾家ICO第三方平臺,也許是為了保護項目客戶的隱私權和安寧權,普通ICO參與人只能看到項目基本信息(項目簡介、回購與否、分紅與否等)和白皮書全文,但如有問題想更細致了解,只能在第三方平臺留言,等項目方工作人員慢慢回復,甚至石沉大海。
我們建議,為了更好地保護ICO參與人利益,應該開設溝通、投訴、調解網上通道,根據參與人的不同需求給予回應和提供進一步信息。在P2P網絡借貸暫行管理辦法中,也特別載明了給網貸借貸雙方提供網絡調解、投訴的渠道,更好為金融消費者服務,道理都是相通的
結語
綜上,ICO第三方平臺作為受托方,承擔具體信息撮合和募幣輔助工作,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ICO項目團隊,so,選擇一個合規的第三方平臺很重要。
【來源:零壹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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