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指引解讀:6個月內未完成整改或影響備案金融
8月25日,銀監會正式下發《網貸機構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披指引”),至此,銀監會已下發暫行辦法、存管指引、備案指引、信披指引。
8月25日,銀監會正式下發《網貸機構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披指引”),至此,銀監會已下發暫行辦法、存管指引、備案指引、信披指引。
1、對審計報告要求更高
信披指引第七條規定,網貸平臺應向公眾披露備案登記信息、電信經營許可證、銀行存管,以及實繳資本、經營地址、主要人員信息、股東股權占比、組織架構及從業人員概況,分支機構所在地及負責人信息。
此外,相比824網貸暫行辦法要求的信披內容,信披指引在強制披露財務審計報告基礎上,又強制要求披露經營合規重點環節審計結果以及上一年度合規性審查報告。
信披指引第八條規定,網貸平臺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之內,向公眾披露上一個月的交易數據,包括累計成交額、待還金額及筆數,累計出借人數、累計借款人數,前十大借款人待還占比,關聯關系借款余額及筆數。
網貸天眼在做信披測評報告時注意到,很多平臺都沒有披露待還金額、累計投資人數。而前十大借款人待還占比更能直觀地確認平臺是否違反限額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信披指引特別提到,要求平臺公布關聯關系借款,這也意味著,監管允許關聯借款,但要求平臺真實準確披露交易數據。
2、平臺要共享借款人信息?
信披指引第九條規定,網貸平臺應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的征信報告中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貸平臺借款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在其他平臺借款情況,這與824網貸暫行辦法要求的同一個人、企業在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余額分別不得超過100萬元、500萬相一致。
然而,由于各家平臺的借款人信息是平臺的核心商業機密,因此平臺很難知道借款人在競爭對手那里的借款情況,即便真有這樣的信息共享平臺,由于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很容易引發行業惡性競爭。因此,這一條是否具備可操作性有待觀察。
3、投資后才給看借款人信息屬違規行為
信披指引同時強調,網貸平臺應當于借款人出借資金前向出借人披露。這也意味著,平臺應當向潛在出借人(注冊用戶)披露詳細的借款人信息,而不能等到投資人投資后才對其披露借款人信息。網貸天眼此前曾留意到,很多平臺私自規定投資了才給看項目資料,現在看來都違規了。
4、違規平臺或無法備案
信披露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本指引要求開展信息披露的相關當事人,由相關監管部門按照“824網貸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
網貸天眼查詢“暫行辦法”發現,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貸平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貸有關監管規定,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未作處罰規定的,注冊地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通報并記錄違規記錄,以及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及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貸平臺出借人及借款人違法法律法規和網貸監管規定,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披指引第二十五條又補充道,已開展網貸業務的機構,在本信披指引公布6個月內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暫行辦法、備案指引執行。這也意味著,逾期未完成信披整改的,地方監管可以不予備案。
5、“零逾期、零壞賬”將成為歷史
對于銀監會發布信息披露指引,網貸天眼詢問業內主流平臺發現,從業者普遍認為,信披指引有利于網貸行業進一步透明化、規范化,最終實現“良幣驅逐劣幣”。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表示,隨著信披指引的正式下發,網貸平臺“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的監管框架基本完成,這標志著行業向合規發展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從監管層面來看,強監管不是為了遏制新事物的發展,而是在鏟除行業“毒瘤”之后,給予行業更加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
聯連理財副總趙健表示,信披指引要求披露關聯關系借款,這在以前的監管法規中是沒有提過的。要求平臺公布前10大借款人待還占比,這個會把一些大標平臺的真實情況暴露出來。另外,信披指引還要求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在其他平臺的借款情況,這需要平臺之間打破數據孤島,實現起來還是有比較大難度。
嘉石榴CEO樓曉岸表示,完善的信息披露對網貸平臺是一種保護,信披指引出臺之后,網貸平臺的責任就更清晰了,更加強調了信息中介的市場定位。
果樹財富CEO吳復申表示,信披指引的落地,是對國內網貸監管體系的進一步豐富和補充。過去,網貸平臺在逾期和壞賬的披露上,都是在“自律”前提下的披露,每個平臺對逾期、壞賬的定義都不盡相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無從考據。信披指引的出臺,讓平臺不可選擇性披露、不可美化數據,這也意味著,“零逾期、零壞賬”也將徹底成為歷史。
【來源:網貸天眼 作者:巴莫、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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