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貸備案辦法下發,律師帶你解讀3大趨勢!金融
TIPS 相比上海和深圳網貸辦法中對于平臺備案登記的規定,更加重視對消費者的直接保護 《意見稿》在第一章總則的第四條以及第三章備案登記的相關條款中,北京的《意見稿》在第三章備案登記、第四章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銀行資金存管的相關規定中。
北京的網貸出新規,法大大高級法務經理田衛民系統解讀三大趨勢。
7月7日,《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頒布,全文分為九章共33個條款,相比日前上海及深圳發布的文件,北京的網貸主要呈現出以下三個特征:
更加重視對消費者的直接保護
《意見稿》在第一章總則的第四條以及第三章備案登記的相關條款中,明確了網貸平臺的相應責任,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第一章“總則”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如下:
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 參與網絡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并承擔相應風險。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認真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并在互聯網平臺和相關文件、協議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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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者適當性的強調,著重強調了網貸機構對適當投資者的審核,并要求建立適當性審核制度,使網貸機構通過制度建設以保護消費者。
《意見稿》第三章“備案登記”第七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糾紛投訴,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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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上海和深圳網貸辦法中對于平臺備案登記的規定,北京的規定明顯更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該要求直接反映了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平臺合規相應流程更為細化
與其他地區相比,北京的《意見稿》在第三章備案登記、第四章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銀行資金存管的相關規定中,關于平臺的備案流程、資金存管等要求更為細致,有了明確的時間節點及辦理要求。
《意見稿》在第三章“備案登記”的第十二條中,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公示和審核】 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區金融辦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報市金融工作局。TIPS與上海、深圳相比,北京的審核流程更為細致,有了更為明確的監管部門。各平臺可根據自身情況,及早與相關部門對接,爭取更快完成平臺備案登記及資金存管事宜。根據《意見稿》第四章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北京市網貸平臺進行資金存管與上海、深圳有所不同,明顯更為細化,有明確的時間節點及對接機構。
第十五條【資金存管】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應當持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由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所在區金融辦,區金融辦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TIPS從上述條款不難看出,監管部門對于網貸平臺銀行存管的條件非常詳細,有具體的辦理時限和要求。對于平臺而言,也有了更為明確的合規方向及合規路徑。
第三方電子存證未被提及,但仍是合規要素
與上海、深圳的網貸辦法不一樣,北京本次頒布的《意見稿》中并未提及法律意見書、信息安全等級要求以及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但根據今年3月份北京監管部門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合規有效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服務仍是網貸平臺的合規要素。參照上海、深圳的文件,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依然是大勢所趨。
對于平臺而言,提早布局電子合同,必然有利于平臺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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