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大科技巨頭富可敵國 或難逃脫被拆分命運通信
?外媒日前撰文稱,蘋果、亞馬遜、谷歌、Facebook或許是美國經濟最大頑疾的罪魁禍首,因此或許應該考慮將其分拆。
外媒日前撰文稱, 蘋果 、 亞馬遜 、 谷歌、 Facebook 或許是美國經濟最大頑疾的罪魁禍首,因此或許應該考慮將其分拆。
以下為原文內容:
喬納森?塔普林(Jonathan Taplin)曾經擔任鮑勃?迪倫(Bob Dylan)和The Band巡演經紀人,雖然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學者,但他最近卻發表了一系列有關市場份額、壟斷和在線平臺的大部頭著作。他的結論是:亞馬遜、Facebook和谷歌已經過于龐大、過于強勢,如果不阻止他們,可能就需要將其分拆。
聽起來是不是很瘋狂?或許未必。70歲的塔普林著有《快速行動,突破僵局:Facebook、谷歌、亞馬遜如何壟斷文化、削弱民主》(Move Fast and Break Things: How Facebook, Google, and Amazon Cornered Culture and Undermined Democracy)一書。他目前負責南加州大學的安納伯格創新實驗室,對數字媒體可謂了如指掌。
早在YouTube創辦10年前,他就是早期的流媒體點播服務領域的創業者之一。他還在1980年代擔任美林的投資銀行家,對媒體行業的并購非常熟悉。在塔普林看來,谷歌目前的壟斷地位已經非常接近1956年的貝爾電話系統。
他還指出,根據市場研究公司的數據,Alphabet旗下的谷歌占據美國搜索廣告市場約77%的營收。谷歌和Facebook共同控制了移動廣告市場約56%的份額。亞馬遜大約占據美國電子書銷量的70%和美國電子商務市場的30%。塔普林認為,Facebook的移動社交流量份額高達75%,其中包括該公司旗下的WhatsApp、Messenger和Instagram。
經濟學家也注意到這些數據,甚至得出了更大的結論:他們認為,市場過度集中是美國經濟最大頑疾的罪魁禍首。例如,工人占國民收入比例下降、不平等程度加劇、創業公司數量減少、就業創造乏力、研發投入降低。
科技巨頭真的是罪魁禍首嗎?經濟學家逐漸開始呈現各種證據。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大衛?奧特(David Autor)曾經因為展示自由貿易協定對美國中西部地區造成的沖擊而聞名于世。他最近參與撰寫的一篇論文認為,頂尖科技公司可以借助互聯網的觸角排擠對手,成為贏家通吃的“超級明星”。他們盈利能力極強,他們的員工也都普遍獲得了更高的薪水。
他們已經不再采用低價傾銷等老套的掠奪行為來奪取份額、打擊對手。畢竟,Facebook和谷歌這樣的服務本來就不收費(如果你不把提供個人數據和隱私權視作一種成本的話。)
然而,學術機構卻記錄了令人驚訝的一幕:這些公司聘用的人員遠少于過去幾十年的商業巨頭,但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卻遠高于人員比例。隨著他們的成長壯大,加之經濟占比越高,整個社會的工資中位數卻停滯不前,勞動力占GDP的比例也在下滑。勞動力在經濟產出中的占比降低會產生廣泛影響,導致整體經濟增長放緩。
還有其他研究表明,隨著市場越來越集中,老牌企業的力量越來越強,創業公司的成功率也在下降。由于半數新就業崗位都來自成功的創業公司,所以這一趨勢同樣對就業創造形成了負面影響。
《彭博觀察》(Bloomberg View)主筆彼得?奧斯扎格(Peter Orszag)表示,這就難怪超級明星企業獲得了超出正常水平的資本回報,并進一步加劇收入不平等了。他和奧巴馬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詹森?弗曼(Jason Furman)都指出,較高的資本回報并未促使企業增加投資――這是壟斷力量的又一個表現。
作為現代反壟斷理論的源泉,芝加哥學派的一些學者對此表示贊同。在1970和1980年代,芝加哥大學的一批學者通過自己的主張顛覆了反壟斷法。他們認為,并購產生的經濟效率,足以超過公司規模擴張引發的任何擔憂。
關鍵需要考量消費者利益:合并是否讓合并后的公司有權提高終端價格?又是否導致行業門檻過高,阻礙新的企業加入競爭?美國反壟斷執法者也受到影響。從1970年到1999年,美國平均每年提交15.7起壟斷案。這一數字后來下降,在2000至2014年期間僅為每年不到3起。
芝加哥大學斯蒂格勒中心主任路易吉?津加萊斯(Luigi Zingales)提醒人們,谷歌和Facebook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是因為1998年的比爾?克林頓政府起訴 微軟 將IE瀏覽器捆綁在Windows系統中,借此打擊網景。初審裁定微軟應該分拆,但后來通過上訴駁回(并未駁回壟斷事實認定),該案最終在小布什主政期間得以和解。
但這起官司拖慢了微軟主導互聯網的速度。津加萊斯表示,當今的壟斷者就是昨天的創業公司,健康的系統需要給新秀創造成長空間。
市場集中的根源很多,其中之一肯定是所謂的“網絡效應”。這也是微軟案的主要焦點。這種原理認為,使用一個平臺(例如iPhone或Facebook)的人越多,這個平臺就越有用,主導地位也就越強。例如,iPhone之所以得以流行,是因為蘋果App Store提供海量應用,而App Store之所以如此流行,則是因為開發者愿意為這款熱門智能手機編寫應用。網絡效應可以形成沃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所謂的“護城河”。
問題在于,芝加哥學派的重點是對消費者的影響――至少在美國如此――但這卻無法幫助反壟斷執法者抽干護城河。例如,由于Facebook的服務是免費的,監管者并不擔心它2014年對WhatsApp 220億美元的收購會提高消費者的終端價格。
事實上,由于WhatsApp身處不同行業,它甚至不會增加Facebook在社交媒體領域的市場份額。
科技行業的超級明星企業堅稱他們彼此激烈競爭,很多情況下都壓低了價格。他們還表示,自己的主導地位只是暫時的,因為潛在對手的進入門檻很低。谷歌經常表示,消費者只要“點一下鼠標”,就會跑到競爭對手那里。既然消費者喜歡他們的平臺,為什么要對這種成功加以懲罰呢?
但是,當炫酷的創新涌現時,這些超級明星既可以收購,也可以抄襲。根據彭博社匯總的數據,Alphabet、亞馬遜、蘋果、Facebook和微軟過去10年共進行436筆收購,總價值高達1310億美元。反壟斷執法者卻始終袖手旁觀。
Snap與Facebook的對抗經驗頗具指導意義。自從Snap在2013年拒絕了Facebook 30億美元的收購要約之后,Facebook就不停地抄襲Snapchat的創新。其中包括Snapchat Stories,這款服務允許用戶上傳圖片和視頻,以供好友觀看,但卻會在24小時內自行銷毀。
Facebook把同樣的功能增加到Instagram、WhasApp和Messenger中,甚至沿用了Stories的名稱,最近還增加到Facebook的主應用里。Snap股價目前在15美元左右,低于3月上市時的17美元發行價。通過向廣告主提供相同的功能,以及百倍于競爭對手的受眾,“Facebook基本殺死了Snapchat?!彼樟终f。
反壟斷監管者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但歐洲和亞洲政府采取的措施多于美國。歐盟6月末對谷歌處以27億美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偏向自家比價服務。這令塔普林和其他關注超級明星企業的人歡呼不已。他們悲傷地指出,美國在2013年也針對同樣的行為展開了調查,但最終卻選擇不起訴谷歌。
執法者或許不能簡單套用傳統反壟斷理論(例如并購對終端消費價格的影響),而是應該考慮使用其他工具。其中之一就是把反壟斷與隱私對等起來,這并不是傳統競爭政策所擔憂的問題。
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就在調查Facebook收集用戶隱私的行為:該公司被控強迫用戶同意一些條款,使之可以通過用戶未必理解的方式收集其上網活動數據。如果用戶不同意這些條款,就無法進入Facebook那擁有20億人的社交網絡。
另外一種方式是審查大數據控制權。谷歌通過10億多人收集了上網和網購數據。它使用這些數據投放個性化廣告,推薦視頻內容和搜索結果。Facebook和谷歌在消費者數據上的壟斷程度已經引發了韓國和日本當局的關注。
塔普林建議政府參照1956年的案例,美國當時迫使貝爾實驗室將其專利授權給所有參與者,由此引發了大量創新(半導體、天陽能電池、激光、手機、計算機語言和衛星),并在一些新企業(包括仙童半導體、摩托羅拉、 英特爾 和德州儀器)的努力下實現了商業化,甚至催生了硅谷。
為什么不對科技行業的超級明星企業也提出同樣的要求?誰知道這會釋放出多大的力量?(編譯/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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