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P2P債轉模式基本確認被一刀切 依據何在?金融
其規定網貸平臺不得進行期限拆分和不得進行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目前P2P平臺上常見的‘債權轉讓’或其他形式的平臺客戶未到期債權轉讓行為和服務,將持有的債權轉讓給平臺的其他投資人。
今日,一家廣州當地的網貸平臺向網貸之家表示,其月底將下線一款基于債權轉讓設計的產品。該平臺平臺高管在與監管層溝通的過程,監管層明確表示,個人與個人之間
網貸之訊 自昨晚網貸之家報道廣東(不包含深圳地區)將禁止P2P網貸平臺進行個人之間債權轉讓之后,引發了業內外人士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就在今日,一家廣州當地的網貸平臺向網貸之家表示,其月底將下線一款基于債權轉讓設計的產品。該平臺平臺高管在與監管層溝通的過程,監管層明確表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債轉行為需要禁止。
另外,還有知情人士透露,本次廣東整改的依據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六款和第八款,其規定網貸平臺不得進行期限拆分和不得進行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據了解,7月初廣州平臺收到的消息稱,“目前P2P平臺上常見的‘債權轉讓’或其他形式的平臺客戶未到期債權轉讓行為和服務,都屬于雖無期限分拆的主觀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觀事實,并由此蘊含風險,因此都需要整改,整改后平臺不能再對客戶提供‘債權轉讓’服務。”
目前,平臺方普遍擔心所有債轉模式將被一刀切,但監管層的態度似乎比較堅決。盡管如此,還是有不少平臺嘗試著與監管層溝通,希望可以從寬處理債轉業務。
有廣東平臺月底下線涉債轉產品
債轉對于投資人而言,可能只是保證流動性的工具。但對于平臺而言,則可能關乎著平臺的發展。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表示,除了散標外,絕大多數網貸理財產品都包含個人投資者債權轉讓的設計,通過債權轉讓可以解決期限匹配問題,如活期類理財是通過實時債權轉讓實現隨時退出,集合類理財也是通過債權轉讓將不同期限的借款標的組合成同一期限的定期理財產品。
針對上述各類產品的風險,從業者都認為還是底層資產的風險。薛洪言表示,債權轉讓的設計,最怕出現債權逾期,這樣會把從底層借款人到歷次參與轉讓的投資者都卷入其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也大大擴大了債權逾期的影響范圍,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風險擴散。如果不出現逾期,原則上沒有額外風險。
另外,之前擔心債權轉讓形成的打包資產,外界還認為有資金池風險,但從業者表示,技術上已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計劃類產品不一定有資金池,技術上可以做到一一匹配。”
對于此次監管的新動作,平臺方備感壓力。“我們100%的業務涉及債轉行為,業內基本所有平臺都有債轉業務。以債轉作為底層原理的智能理財計劃,基本是各大平臺的標配,保守估計成交額占行業成交額50%以上。”廣州一家平臺高管向網貸之家表示。“這個(禁止個人債轉)問題很嚴峻。”
而外界包括當地平臺,有的還在猜測,真的是一刀切嗎?如果網貸平臺不參與債轉行為,純粹的由個人到個人完成債轉行不行?“不行!”涉及債轉業務的平臺方與監管層溝通后,得到了否認的回復。
上述平臺高管向網貸之家表示,因為涉及債轉業務,月底將要下架一款已經進行資金存管的活期產品。
一刀切不允許債轉 依據是啥?
網貸之家通過接近監管層的人了解到,此次整改的依據,源自廣東省金融辦根據銀監會在三月份舉行的一場研討會上的解讀,在當時,已經確定了限制個人的債權轉讓。
據上述人士表示,參考條例的依據在8?24《暫行辦法》的第十條第六款和第八款,其規定網貸機構不得進行期限拆分和不得進行份額拆分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業務。
兩條款分別規定,網貸機構不得從事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網貸之家專欄作家肖颯表示,監管機關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根本目標,為了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大局,為了管理好轄區內的P2P網貸平臺,因而采取了更嚴格的處理方式。
8?24《暫行辦法》中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為禁止行為。肖颯表示,“禁止和杜絕的是平臺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持牌機構從事的金融產品的兜售和轉讓,但不應該是出借人內部自行緩釋流動性的債權轉讓。” “出借人債權轉讓被禁,確實存在著不恰當之處,從法規依據層面來看也是缺乏有力的根據。”
8?24曾劃過紅線 個人間債轉尚不明確
債權轉讓也分不同形式,這次的一刀切政策使得業內進行了充分的討論。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文婷律師,從不同的模式予以分類,一是資產端的債權轉讓;二則是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另外,很多網貸平臺還存在“超級放貸人式”的債權轉讓形式。
投資端的債權轉讓,一般是投資人為了流動性需求,需要提前退出,將持有的債權轉讓給平臺的其他投資人。文婷表示,“投資端的債權轉讓行為,各地監管態度沒有明確,也都不一致。”
在《暫行辦法》剛推出之時,網貸行業內就進行了解讀分析,普遍認為對于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并不會禁止。
資產端上的債權轉讓,按照底層資產來分,可分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收益權轉讓,保理公司的保理資產等形式的轉讓。資產端上的債權轉讓,涉嫌構成8?24《暫行辦法》類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踩了紅線。廣東平臺方也表示,該模式在當地也是禁止項。
超級放貸人式的債權轉讓,是在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引入一個超級放貸人,一般是網貸平臺或其合作機構了解并能實際控制的某個或某幾個自然人,甚至是與網貸平臺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這類模式,也曾引起過廣泛的討論,不少平臺都有涉及,其中不乏行業的領軍平臺。
據網貸之家了解,超級借貸人模式,廣東當地目前尚未明確要求。但就在昨日,廣州市普惠金融協會主辦的一個研討會上,多家廣州平臺針對熱點關注話題展開研討。
值得一提的是,有監管方人士在場表示,“以平臺或平臺高管的賬戶進行發放貸款;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等”依然是廣州平臺的主要問題。據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預計該模式將會被要求整改。(文 網貸之家/昏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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