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探案:我們投資比特幣,法律在做什么區塊鏈
《區塊鏈:數字貨幣到信用社會》一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在立法尚未完善時,法院對新型技術所涉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判斷新型技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風向標……法院對于虛擬財產的態度,或可以為日后,對待區塊鏈技術的糾紛所借鑒。”雖然這本書是兩年前出版的,但是在虛擬貨幣領域立法尚未完善的今天,仍有其建設性的意義。
2016年11月,馮斌(化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OKCoin上注冊了賬號,然后陸續買入比特幣。截至2017年1月,他在平臺上總共擁有了38.748個比特幣。
由于比特幣要發生分叉(2017年8月1日),OKCoin幣行于2017年7月18日至8月1日,發布了三份公告,告知投資者在分叉時間無法提取和充值比特幣,并承諾用戶可獲得所擁有的比特幣金額提供等額的比特幣現金。
然而,當馮斌在2017年12月準備提取這筆比特幣現金時發現,已無法提取。馮斌隨后與OKCoin幣行的客服進行多輪溝通后,無果。
今年年初,馮斌將OKCoin幣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承諾給予的38.748個比特幣現金,并要求幣行賠償因失去高點賣出比特幣現金的機會,造成的交易損失。
2018年7月12日,該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開庭。當天的庭審中,OKCoin幣行承認確有無法提取比特幣現金的事實,但對于原告李斌是否擁有合法提現資格卻提出了質疑。根據央廣網8月1日消息,本案開庭后沒有當庭宣判,馮斌表示,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實際上,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參與比特幣、代幣等虛擬貨幣投資或交易,全國各地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責任糾紛。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截至2018年8月7日,比特幣相關的訴訟案件(檢索關鍵詞:比特幣)共274件,具體數據如下圖:
那么,法院是如何處理虛擬貨幣糾紛案的呢?巴比特記者為此采訪了國浩(杭州)律師事務所的齊青律師。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數字貨幣、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和電子貨幣這四個概念之間,目前并沒有權威文件對它們的定義進行明確,本文暫將比特幣歸為“虛擬貨幣”。
巴比特記者:目前在杭州,從事虛擬貨幣糾紛案的律師有多少?全國范圍內又有多少?
齊青:目前來說,律師參與到這個行業里的人很少。在杭州也是極少的律師會專門研究這個領域,應該在個位數左右;在全國范圍專門研究這個領域的律師也是數得過來的,應該在百人以內。一般集中在一線城市,杭州算是二線城市中的特例,因為杭州互聯網比較發達,比特幣及虛擬貨幣的從業人員很多都是原來從事互聯網行業的。
巴比特記者: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案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齊青:法律上的訴訟案件,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種。虛擬貨幣相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納入這三種類型的案件之中。違法和犯罪是一個界限的劃分問題,也是一個定量的程度問題,在很多時候沒法明確劃分。虛擬貨幣的糾紛案件,目前重要集中于民事和刑事兩個領域。民事糾紛中合同糾紛居多,刑事領域目前存在的分歧是定性問題,即定罪為盜竊罪還是定罪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巴比特記者:前幾天開庭的“國內首例因比特幣分叉引發的糾紛案”,你會怎么分析這個案件?
齊青:首先,要確定分叉在技術上的起點在哪里,是交易所產生的,還是比特幣分叉程序產生的。因為只有發生分叉之后產生了新的虛擬貨幣及相應權益,有利益之爭才有糾紛。在我看來,分叉可以擬作是衍生,也可以說是衍生出來的一個新的權益;
其次,要完整分析該案件,至少要去OKCoin官網,看當時所有相關的公告,公告里確實沒有出現提取比特幣現金BCC的截止時間。
然后,這個案件還涉及到責任分配的問題。交易所本身不產生比特幣現金,它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場所。那么,如何去認定交易所和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個最基礎的法律問題。這個法律關系體現在用戶在交易所注冊賬戶的時候,會有一系列的程序說明用戶和交易所之間的法律關系。
最后,交易所的公告發出之后,投資者接受這些公告,那么兩者之間形成了怎么樣的法律關系該案件分析的法律基本點。但是,至少他們之間的合同是一個服務性質的合同。
巴比特記者:如果你是法官,你來判決這個案件的話,你會怎么判?
齊青:我沒有從事過法官工作,不能代替法官去判決,案件的結果我們需要尊重審判法院的最終判決。我只能說就該案現有的公開資料分析,我傾向于支持原告的第一個訴求。假設投資者的賬戶中有比特幣,且他按照交易所的公告內容去操作,但由于是交易所的技術原因,導致投資者最終沒有拿到分叉出來的比特幣現金,那么交易所對于投資者沒有取得比特幣現金確實是有責任的。
另外,這個案件里有個有趣的地方在于,投資者有兩個訴求,一個是要求賠償價值20多萬的比特幣現金,另一個是要去賠償因失去高點賣出比特幣現金的交易機會,而造成的交易損失。后者是沒法賠償的,因為這是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這個預期收益是基于事后判斷做出的,法律無法保護該預期利益,除非預期利益的保護在合同中預先有約定。
齊青律師介紹,目前,法律對虛擬貨幣領域的投資者的保護是很弱的。由于它是新事物,所以還沒有政府部門專門去制定如何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規定。之前虛擬貨幣相關的規定大多是部門規章,這在法律上的層級是較低的。經巴比特記者整理,與比特幣相關的法律規定有這么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第一百二十七條
《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 關于盜竊虛擬財產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除了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之外,法律工作者在面對法律問題時,還會參考裁判案例。而這一點在新興的虛擬貨幣領域也是如此。齊青律師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有3種基本的司法態度:
“虛擬貨幣為特殊虛擬商品,其財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承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作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
否認虛擬貨幣本身的價值,認定虛擬貨幣為數據。
第一種觀點的典型案例是武宏恩盜竊一案 (2016)浙10刑終1043號
事件回顧:
法院觀點:
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后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
第二種觀點的典型案例是高玉平與包麗紅委托合同糾紛一案 (2017)蘇0115民初11833號
事件回顧:原告高玉平與被告包麗紅為同事關系。2017年1月,被告動員原告投資購買蒂克幣。
法院觀點:
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蒂克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蒂克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蒂克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種觀點的典型案例是陳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案 (2015)金刑初字第00090號
事件回顧:公訴機關金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通過非法網站查詢到吳某在796交易所網站的賬戶密碼,登錄吳某個人賬戶,將賬戶內約1.64個比特幣兌換成899.10美元(約合人民幣5501.59元),后將899.10美元轉入自己的796交易所賬戶用于投資經營虛擬貨幣。
裁判結果:一、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及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觀點:
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區塊鏈:數字貨幣到信用社會》一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在立法尚未完善時,法院對新型技術所涉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判斷新型技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風向標……法院對于虛擬財產的態度,或可以為日后,對待區塊鏈技術的糾紛所借鑒。”雖然這本書是兩年前出版的,但是在虛擬貨幣領域立法尚未完善的今天,仍有其建設性的意義。采訪的最后,齊青律師給普通投資者提出了一些建議:
心態淡定
投資的心態應當是收益和風險的融合,不能只想著收益,同時還得看到風險,尤其數字貨幣這類新項目其中蘊含的風險遠遠超過傳統投資項目。
獨立判斷
投資應當是基于對項目的本身的詳細了解做出的預期判斷,而不是茫從,目前很多項目都是忽悠,所以更需要大家謹慎了解后適當投資。我認為對熟悉貨幣項目的投資最需要了解的應用場景的詳細了解,只有對場景進行深入分析后,很多本身違背基本邏輯的點才能暴露出來,才有助于甄別該項目本身的可靠性;
同時,大家請不要相信所謂的大咖,大咖其實有自己都不知道在為某個項目站臺,如果站臺也許也是出于某些利益考量,但很少是出于保護投資的角度站臺的。
咨詢專業人員
適當時可以咨詢身邊真正了解此類項目的專業人士,從多個視角看看項目。
1.TMT觀察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
2.TMT觀察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TMT觀察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TMT觀察網或將追究責任;
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TMT觀察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