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是濟世良藥,還是洪水猛獸?金融
央行對于比特幣的監管態度既未令行禁止,該種模式下的比特幣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該種模式將比特幣納入監管體系。
從2009年誕生之初的不到1美元,到2017年最高達到3000美元,比特幣價格“跳躍”幅度之大讓人唏噓不已,不設漲停板、去中心化、24h×7的交易時段、總量有限等因素
從2009年誕生之初的不到1美元,到2017年最高達到3000美元,比特幣價格“跳躍”幅度之大讓人唏噓不已,不設漲停板、去中心化、24h×7的交易時段、總量有限等因素,都讓人對比特幣琢磨不透:它到底是什么,其價格波動背后的推手是什么,未來走向如何?
中國人民銀行(“央行”)行長周小川提到:“比特幣不是央行啟動,也不是央行批準的幣種,談不上取締,而是類似于郵票的收藏品,不具有支付性”,并同時表示對比特幣交易的擔憂。而也有專家學者認為比特幣交易不公平,本身沒有內在價值,缺乏主權信用,僅是純粹的炒作。
權威人士們對褒貶不一的態度讓人對比特幣產生較多的猜想和誤解。本文主要就比特幣存在的客觀性做簡要分析。 比特幣的法律地位 我國對于比特幣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關于比特幣的法律屬性。2013年12月,央行聯合四部委下發《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界定由于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而是虛擬商品。這是我國首次對比特幣作出界定。
第二,關于比特幣交易主體。2014年3月,央行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禁止內地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替比特幣交易平臺提供開戶、充值、支付、提現等服務。對比特幣交易主體進行明確限制,即限制比特幣的市場流通。
第三,關于比特幣的風險。2017年1月,央行約談三大比特幣交易平臺,了解其合法合規情況。并有媒體報道央行將于2017年6月出臺針對比特幣交易平臺及有關比特幣平臺反洗錢的管理辦法。
第四,關于比特幣的法律保護。由于比特幣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因此,對其保護主要依據計算機信息數據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在《<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及新出臺的《民法總則》中,都提到了對于比特幣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措施。
從上述內容看出,央行對于比特幣的監管態度既未令行禁止,也非放任不管,而是持觀望態度,究其原因,央行早在2014年就專門成立研究團隊研究數字貨幣,來提升央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
因此,比特幣的應用從某種程度上對央行普及數字貨幣的概念和研究數字貨幣帶來很大的益處。 比特幣的角色差異 與我國一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比特幣的監管態度尚不明晰。大體上各國對比特幣的監管模式可分為三種:
第一,監管沙盒。該種模式要求在政府可控范圍內,允許金融科技公司進行金融創新。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的監管沙盒機制,對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活動通過設置申請及退出機制持積極引導其發展。
第二,立場明確。該種模式將比特幣納入監管體系,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比特幣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支持引導的,如澳大利亞宣布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把比特幣視為貨幣,并將廢除比特幣商品與服務稅。比特幣交易者和投資者通過受監管的交易所和交易平臺購買和出售比特幣將不會再被征稅;全面禁止的,如俄羅斯明確禁止比特幣交易。
第三,監管真空。該種模式下的比特幣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不能確定其將納入何種監管體系,如馬來西亞、波蘭等,對比特幣的使用、交易并未出臺任何監管規范。 比特幣的應用價值 了解比特幣的在國際上的“差異化待遇”后,或許從其技術原理上更能理解比特幣的應用價值,以及讓各國“又愛又恨”的深層次原因。 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征最重要的技術手段即采用了區塊鏈技術,從而實現了數據的不可篡改性,并由此建立起“無須信任”的超信任體系,該信任體系需要在區塊鏈網絡中通過冗余計算的共識協議來完成,這成為了區塊鏈的核心應用價值,我國將區塊鏈概念寫入“十三五”規劃之后,不少地方政府都把區塊鏈技術作為下一階段政府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眾多行業開始研究區塊鏈技術和本行業結合的可能性以升級金融基礎設施、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特別是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開始和區塊鏈科技公司展開合作。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受關注度和接受度越來越高,其必然會遇到越來越多的實踐考驗,能否在實際落地應用中證明存在價值,決定了區塊鏈技術在下一個階段命運。筆者認為,從中立的角度來看待區塊鏈技術的未來,既不應否認其公開透明和分布式賬本技術等特征在部分應用場景中的不可替代性,也不應低估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對其發展的限制,但目前我們愿意去理解、探索、嘗試和期待的態度本身就是我們在技術革新過程中的進步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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