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債轉非彼債轉,別枉殺了好同志金融
其次投資人之間的債轉業務也不屬于以實現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它不是平臺向投資人出售收益權。
近期,多數非取締類平臺已經收到了整改通知書,并制定整改計劃。
近期,多數非取締類平臺已經收到了整改通知書,并制定整改計劃。華北某地市監管部門要求對債權轉讓項目進行清理,認為債權轉讓業務違背了《網貸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實際上,暫行辦法提及的債權轉讓不是網貸行業里常見的債轉業務,雖然名字一樣,但此債轉非彼債轉。網貸平臺常開展的債轉業務有兩種,一是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買賣行為,二是平臺把自己手里的債權賣給投資人并承諾回購。第二種業務合規性存疑,隨著整改進程的深入,不常見了,現在主要就是第一種,為了滿足投資人的緊急現金需求而設立的流動性工具,一些地方監管部門指出的不合規業務也正是這一種,但這一種不是暫行辦法里提及的兩種違規業務。
首先它不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資產證券化流程可以這樣理解,狗東公司有一系列債權A,債務人會在未來24個月還本付息, 每月都有現金流入,因此債權A是有價值的,所以叫它資產A,但狗東公司因為膨脹速度比較快,等不了24個月,就計劃把資產A賣掉,一次性獲得資產A的全部本金,利息就歸新的債權人所有。本是一樁好事,但現在產生了一些障礙,狗東的資產A資產涉及20萬債務人,如果要要完成債權轉讓,就需要尋找海量的投資者,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狗東算來算去不劃算,就決定出讓收益權,所有權不變,如此行事便簡單多了,成本也大大降低??墒桥f問題解決了,新的矛盾也隨之產生,投資人不放心啊,資產所有權不轉移,狗東萬一破產了,資產A也會被狗東的債主追繳呀,君不見樂看公司一凍結就數以十億計,那我的收益如何保證呢,結果很可能是狗東的收益權沒人買。這個時候狗東的軍師提出建議,要不我們把債權A賣給不會破產的招工銀行,讓招工銀行出售收益權,這樣普通投資人就可以放心購買了,狗東CEO覺得此計甚妙,便依計而行,果成大事。
在狗東公司資產證券化流程里,關鍵公司是招工銀行,它的出現使得狗東破產與資產A受損成了相互獨立事件,再加上其自身不可破產的特點,不用向公眾出售資產A的所有權而只出售收益權的設想就便成了現實。此環節里,招工銀行的作用有兩點,一是隔斷狗東公司破產對資產A的影響,這叫破產隔離,二是利用自己不可破產的特點做信用背書。
網貸行業曾經發生過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又是什么呢?其實就是狗東公司直接向公眾出售資產收益權。早年間有平臺滿標速度慢,就采取了假債轉模式,即資產端找到借款人后,平臺先放款,再把該筆債權放到平臺上出售,合同不規范導致轉讓的其實是收益權,所有權還在平臺,潛在危害是平臺一旦置身于生死存亡之秋,投資人收益權的實現就難以得到保障。與真正的資產證券化流程相比,因為沒有招工銀行這種角色存在,無法實現破產隔離,所以被稱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即非真正的資產證券化。
我們回過頭來看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業務,與類資產證券化完全不同,它不是平臺向投資人出售收益權,而是投資人之間進行債權所有權的真實出售。
其次投資人之間的債轉業務也不屬于以實現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這個概念可以這樣理解,雖然平臺實現了債權所有權的真實出售,無須考慮破產隔離等問題,但資產來源決定了此種行為會產生其合規性問題。比方說有個信托計劃,按照銀監會的要求,該信托計劃單個自然人的投資門檻是100萬,低于100萬就是違規,這么做是為了篩選出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直白地講就是,你連100萬都拿不出,我怎么相信你可以承受信托計劃的風險?但如果某網貸平臺CEO購買一定金額的信托計劃,然后將自己購買的份額放在網貸平臺上出售,不要100萬,也不要50萬,100塊就能投了,這就變相突破了銀監會關于合格信托投資人的規定,在穿透式監管的利劍下,相關部門豈能容你?其他幾項門檻也都高低不等或底包不明,比方說打包資產,多是財大氣粗的資管公司的獵物,根本不是普通投資人的碟中之物。
再次審視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業務,顯然也完全不是監管細則中的債權轉讓。所以債權轉讓是可以有的,它不僅提高了資產流動性,為急用錢的投資人創造了便利,還可以鼓勵平臺去滿足期限較長的借款需求,是真正的雙贏工具,深圳互金協會還專門出臺了這類債轉業務的合同指引,希望更多的地市可以認同這種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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