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密切關注ICO市場,ICO項目將必須獲得SEC批準?金融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在著眼于對開展ICO的區塊鏈公司進行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在著眼于對開展ICO的區塊鏈公司進行監管。
隨著越來越多的區塊鏈創業公司通過ICO模式為自己的項目進行眾籌,區塊鏈專家擔心這些代幣發行透明度的缺失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危險,也可能是政府監管機構擔心的原因之一,而ICO如今已經處于監管機構的”監管雷達之上“。
據路透社報道,SEC“據說正在密切關注這種產品的使用增加,所謂的ICO在最近幾個月數量正在暴增?!?/p>
由于虛擬性質,ICO可能會被用于洗錢活動,所以像SEC這樣的監管機構正密切關注。
監管機構面臨挑戰
監管機構面臨的問題是這些區塊鏈公司的經營模式問題。由于其去中心化性質意味著沒有單一實體對發行這些代幣負責,監管機構只能從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下手,包括錢包提供商和比特幣交易所平臺。
監管機構面臨的問題:是代幣還是證券?
2014年,美聯儲主席Janet Yellen曾澄清說美聯儲對比特幣沒有管轄權。
“美聯儲根本沒有權利監督或監管比特幣…就我所知,比特幣與美聯儲所監管和監督的銀行之間沒有交叉點?!?/p>
SEC仍舊不確定要如何對待區塊鏈和ICO
《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大體上定義了“證券”的范圍,包括所有股票、債券、期貨、掉期、投資合同等。由于沒有監管指導方針來規范比特幣或區塊鏈,所以SEC已經決定使用區塊鏈技術用于證券交易目前的企業需要注冊登記為一個交易所,替代性交易系統(ATS)或者券商/交易商。
《證券交易法》中3(a)(1)中對“交易所”進行了定義:
“任何組織,協會或由人組成的團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的,構成、維護或提供一個市場或設施將買方和賣方證券一起,或者擁有通常只有股票交易所才會執行的證券職能的,包括市場和這種交易所所維護的市場基礎設施。”
Exchange Act Rule 3b-16(a)對這種定義的解釋意味著任何的組織、協會或由人組成的團體:(1)將大量買家和賣家的訂單匯集到一起;(2)使用了現有的不可任意支配的方法(無論是通過通過一種交易基礎設施或者是通過設定規則),使這些訂單在這些方法下進行,進入這些訂單的買家和賣家對某項交易的條款達成協議。
因此,如果一個區塊鏈技術平臺吸引了一些被視為證券的數字資產的賣家和買家,那么這個平臺就需要注冊為一個證券交易所,除非被排除在需要登記的范圍之外。
為了被歸類為證券,擁有加密貨幣的公司需要提供股票。例如,SEC在BTC Trading, Corp. and Ethan Burnside案件上的反對立場,因為該公司允許用戶使用虛擬貨幣購買股票,他們違反了《交易所法案》的第5部分和15(a)部分所要求的必須注冊為一個券商/交易商,或者一個國家證券交易所。
《財富》特約撰稿人 Jeff John Roberts表示:
“即使是最合法的和財務健全的ICO項目也會對他們的發行帶來潛在威脅?!凹用茇泿拧被虼鷰趴雌饋砗芟駛鹘y的證券,因為這些代幣使其公司能夠獲得投資者的資金同時聲稱能夠帶來利潤。而未經SEC的許可就出售證券是違反聯邦法律的。”
盡管ICO代幣的交易仍舊沒有政府監管,SEC提出某種監管形式只是時間問題,這最終可能會使很多區塊鏈公司及其ICO遭受挫折。
【來源:巴比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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