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儲超573萬 鼎大投資法人代表獲刑二年金融
張某在任某(另案處理)實際出資成立的山東,該公司更名為山東鼎大非融資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山東“鼎大投資”以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吸金總數超過573萬元。法院一審判決: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3月,時報刊發了警方通報的一條消息:山東鼎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鼎大投資”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希望受騙者盡快向警方報案。這條消息,也引發市民對類似非法集資案件的關注。
7月4日,記者獲悉該案最新的審理情況:山東“鼎大投資”以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吸金總數超過573萬元。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一審判刑。該公司的實際所有人任某,另案在審中。目前,部分贓款已被追回。庭審中,更多作案細節也被披露出來:在任某的操作下,其司機竟稀里糊涂“注資”1000萬,成了公司所謂的大股東。公司里的會計也證實,客戶資金不往公司賬戶上存,公司賬戶只是繳稅使用。
以投資擔保為由從29人處吸存573萬余元
據介紹,山東鼎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公司地址位于天橋區的泉星小區內,被告人張某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為任某。從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該公司以投資擔保為由,以月息1%到1.8%的高息為誘餌,利用業務員推廣、散發傳單等方式,面向29名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3年9月起,張某在任某(另案處理)實際出資成立的山東“鼎大投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及咨詢,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資產重組及咨詢。2014年9月,該公司更名為山東鼎大非融資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張某在任職期間,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明知該公司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仍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采取以向伊川縣鑫怡礦產品有限公司投資擔保為由,以月息1%至1.8%不等的高息為誘餌,誘使集資參與人簽訂投資管理合同進行資金投資,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有證言介紹,鑫怡礦產實際也是由任某控制。
案發后,根據到公安機關登記的集資參與人登記情況,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張某面向社會公眾白某等29人,吸收公眾存款5739000元,已返還本金及利息630263元,尚未返還4750387元。同時,公安機關凍結伊川縣鑫怡礦產品有限公司在銀行相關賬號的存款,此時賬面上僅剩6889.95元。
稀里糊涂“被注資”千萬司機竟成大股東?
涉案的“鼎大”投資公司會計證實,公司的賬目管理比較混亂。大多數時候,客戶直接把現金交給她,她將款存到她個人的賬戶內,后在山東鼎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POS機刷卡,將款轉至商戶名為伊川縣鑫怡礦產品有限公司的賬戶內。客戶資金基本不往鼎大公司賬戶上存,該賬戶只用于繳稅。
另一證人介紹,該公司實際老板是任某,而他是任某的司機。他在公司負責購買發給投資客戶的大米和油。2013年4月,他經人介紹給任某當司機,當時注冊公司時,任某說借他的身份證辦個公司的營業執照用,過了一個月,公司注冊登記辦好,他才知道自己成了股東,出資1000萬,實際上他沒有出資,都是任某操作的。
天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高息為誘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清楚。張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退賠大部分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扣押在公安機關的退賠款280萬元(張某退賠80萬元、任某退賠200萬元)及凍結在河南伊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的存款6889.95元,由公安機關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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