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眼中的網絡醫院:我有病你真能看嗎?金融
“網絡醫院”在2016年井噴發展,隨之而來是監管叫停、回應曖昧,在這個大家瘋狂進入又緊急剎車的領域,還有很多東西沒有厘清,還有很多疑問需要解答。
網絡醫院的邊界在哪里?網絡醫院能做什么?
回答邊界問題,“網絡醫院”通常涉及兩個說法——“輕問診”和“遠程醫療”,但細究起來,所謂的“輕問診”模式更偏于健康信息咨詢,而所謂的“遠程醫療”也沒有相應正式文件。
回答第二個問題,“網絡醫院”的職能往往與互聯網藥品交易、醫療大數據分析相聯系,逐條來理,“誰賣?誰送?”是藥品交易的重點,而醫療大數據分析所涉及的患者隱私該由誰來保護又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今天推薦閱讀的文章正是從以上幾個角度切入,以法律的眼光去深度解讀“互聯網醫院”。
近幾年,“網絡醫院”(含“云醫院”、“互聯網醫院”、“智慧醫院”等類似概念,下同)實現了井噴式的發展。據公開數據顯示,從2011年到2016年,有533家互聯網醫療企業總計獲得了33.21億美元的投資,平均每家企業的融資額約為623萬美元[1]。尤其在2015年下半年后,在《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政策導向的刺激下,“網絡醫院”在2016年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各地生長壯大。
盡管如此,這絕不意味著“網絡醫院”的發展已經是一片坦途。在資本市場一路高歌猛進的同時,國家和部分地方的衛生主管部門卻并沒有顯示出相應的積極態度。2017年5月,網絡上流傳的一份國家衛計委就《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非公開征求意見的文件規定,“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于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同時要求在《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應當在辦法發布后15日內予以撤銷”。但隨后在5月1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金小桃在公開場合又回應稱,國家衛計委正在征求意見,“會支持這一新生事物走向更高境界”。
主管部門這一曖昧的態度,讓是否上馬網絡醫院成為無數投資人糾結不已的問題。網絡醫院,在資本市場和觀眾一片叫好的情況下,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障礙?
網絡醫院:邊界在哪里?
1. 網絡醫療就是“輕問診”嗎?
事實上,何謂“網絡醫療”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這也導致早期大多數試水“網絡醫療”的項目僅限于“輕問診”而不敢真正去觸碰只有線下醫院才有資格從事的“診療”活動。除一些地方主管部門積極支持或者默許的特定項目以外,大部分所謂的“網絡醫院”其實更偏向健康信息咨詢一類的平臺,線上的醫生通常僅能給予不涉及診療的健康保養建議或者建議訪客去線下醫院做進一步確診。
2. 網絡醫療就是“遠程醫療”嗎?
從國家政策來看,與“網絡醫療”最直接相關的概念是“遠程醫療”,但相應的正式文件卻是鳳毛麟角。其中,引用率最高的文件莫過于2014年頒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遠程醫療意見》”)。
《遠程醫療意見》指出,“遠程醫療服務是一方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以下簡稱信息化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同時其又補充,“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技術,向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診療服務,屬于遠程醫療服務”。從字面上來看,《遠程醫療意見》中提到了兩種模式的“遠程醫療”,一種是作為邀請方的醫療機構與作為受邀方的醫療機構之間利用信息化技術為患者提供診療的醫療活動,另一種是醫療機構利用信息化技術向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診療服務。而我們通常理解的“網絡醫療”,似乎更像是第二種情形。
正當我們認為“網絡醫療”終于有政策可循之時,國家衛計委隨后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關于《遠程醫療意見》的解讀[2]中卻又指出,《遠程醫療意見》“明確了遠程醫療服務的定義和內容”,即“一方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并沒有提到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技術向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診療服務的情形。在實踐操作中,國家衛計委認可并推行的“遠程醫療”項目也屬于醫療機構之間(尤其是醫療條件和技術較為落后的地區的醫療機構作為邀請方,并由醫療條件和技術較為先進的地區的醫療機構作為受邀方)開展的遠程醫療服務。
我們注意到,部分省市(例如江蘇省)在其地方性的規定中也明確限制“遠程醫療”目前僅限于醫療機構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暫不涉及向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診療服務。不過與此同時,也有部分地方在網絡醫療的道路上先試先行,走在了前列。例如,寧夏銀川市自2016年底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互聯網醫院的地方政策,其中由銀川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銀川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銀川互聯網醫院,是指在銀川市注冊,與銀川智慧城市實現數據對接、融合,以互聯網為載體,借助互聯網新技術,向患者提供健康咨詢、問診、導診、遠程醫療等服務的機構”,同時在其實施細則中明確互聯網醫院分為“互聯網+醫療服務模式的互聯網醫院”以及“醫療機構+互聯網技術模式的互聯網醫院”。與《遠程醫療意見》相比,銀川市的地方政策顯然更能受到目前大多數“網絡醫院”的熱烈歡迎。根據公開的新聞報道顯示,自2016年12月10日,作為第一家落地銀川的互聯網醫院——好大夫在線的銀川智慧互聯網醫院正式開業以來,已有前后數十家互聯網醫院落地銀川。
相關配套服務:網絡醫院還能做什么?
除了通過互聯網給患者看病,網絡醫院能夠引起眾人關注的焦點還在于其他相關的互聯網配套服務,例如大多數項目希望打造的讓患者足不出戶實現看病買藥的一站式服務,或者在大數據概念和技術不斷發展的當下將患者的診療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以及商業化利用。不難理解,在醫療資源長期匱乏和高度壟斷的歷史背景下,民間資本近年來終于可以通過有限的渠道進入醫療市場,其對于如何能夠最大程度地開發和利用相應的醫療資源有著濃厚的興趣和利益驅動。然而,鑒于醫療服務本身的敏感性以及相關法規的滯后性,真正能夠開發出的商業化項目仍然微乎其微。
1. 互聯網藥品交易:誰來賣?誰來送?
看病和買藥通常是緊密相關的兩件事。網絡醫院在提供網上看病服務的同時,也自然會觸及網上賣藥的需求。然而,藥品銷售目前在我國仍然是一個相對高度管控的領域,無論是線下賣藥還是線上賣藥,涉及眾多資質上的要求和條件上的限制。比如,由于我國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根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只能在網上銷售本企業經營的非處方藥,而不能銷售處方藥。
在“網絡醫院”的模式下,通常會由一家非醫療機構的第三方平臺公司(比較常見的是普通的IT公司)在其互聯網平臺上展示和銷售藥品。在此情況下,該第三方平臺公司可能會需要取得不同的證照,例如藥品交易相關的資質。然而,隨著2016年國家食藥監總局結束了第三方平臺藥品網上零售的試點工作,第三方平臺公司已經無法再通過其自身網站作為平臺方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在此情況下,第三方平臺公司只能基于現有的法律框架調整相應的商業模式。
此外,通常意義上的藥品零售模式中,個人消費者直接到藥店購買藥品,一般不存在藥品配送的需求。在現有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也僅對藥品批發過程中的藥品運輸與配送做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如上述“網絡醫院”的基本合作模式圖中所示,當患者通過互聯網購買藥品后,通常會由一家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藥品配送的功能。在此情況下,該第三方物流企業是否必須作為一家藥品經營企業取得GSP證書?尤其在針對無需冷鏈運輸的一般藥品時,是否對其配送商可以有不同的要求?這些問題也有待立法進一步明確。
2. 醫療大數據分析:患者的隱私信息誰來保護?
患者前往線下醫院就診時,通常會產生大量的就診數據,例如各種病歷記錄、化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網絡醫院”的模式下,提供平臺服務的第三方平臺公司作為一家非醫療機構客觀上可以接觸到大量的醫療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用于商業化目的(例如根據某位患者近期的就診信息向其推送相關的醫藥產品),那么對于整個醫療行業而言無疑會帶來巨大的變革。
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針對醫療領域中的數據使用,立法者和相關政府部門普遍采取了嚴格控制的監管思路,原則上要求相關醫療數據僅能用于針對該患者的診療活動,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相關資料。同時,在今年《網絡安全法》出臺的大背景下,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網絡醫院”模式下涉及的患者信息,應當如何保護和使用,也將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誰來給網絡醫院正名?
正如前文所述,雖然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網絡醫院”這樣一個概念,而在政策層面上,國家和地方對于“網絡醫療”的內涵外延似乎也沒有統一的定論,但縱觀目前市面上號稱“網絡醫院”、“云醫院”、“互聯網醫院”、“智慧醫院”的實例,采用醫院借助第三方平臺通過互聯網直接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這種模式的不在少數,通過“網絡醫院”模式延伸開展相關互聯網服務的嘗試也層出不窮。
然而,鑒于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任何政策文件明確支持“網絡醫院”這種模式,據部分地方主管部門透露,各地開展起來的“網絡醫院”普遍是在當地主管部門默許的態度下進行的試點,甚至都沒有取得任何書面許可或者批復,也鮮有如銀川市政府出臺專門的地方規定進行積極推動的情況。這似乎讓名聲大噪的“網絡醫院”處于了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加上本文一開始提到的前不久流傳的國家衛計委起草的兩份非公開文件中對于互聯網診療活動的保守態度,也讓這種模式今后的發展道路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注:
[1] 見新浪財經:《國家出手整治互聯網醫療:不能再忽悠》,發布時間2017年5月12日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5-12/doc-ifyfecvz1015536.shtml。
[2] 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的解讀》,發布時間2014年8月29日
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93g/201408/1b464a4d8b54497d804d6da5da83c418.shtml。
來源:金杜研究院(KWM_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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