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乙方賄賂70余萬,蘇寧易購品牌部3名員工被判刑互聯網+
以被告人宋旸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宋旸、渠慎漁、宋晗身為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被告人宋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蘇寧易購三名負責品牌的媒介經理,因收受供應商賄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沒收贓款76.9萬。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宋旸、渠慎漁、宋晗經過事先通謀,分別利用擔任蘇寧易購集團區域管理部媒介經理、傳統媒介采購部經理、南京地區公司市場與品牌中心媒介部經理,負責蘇寧易購全國墻體廣告招標工作的職務便利,采取向參與投標的北京杰銳博思互動廣告有限公司透露其他參與投標人報價等手段,為該公司中標該項目提供便利,并收受陳某(另案處理)給予的人民幣70萬元后予以均分。
2019年1月,被告人渠慎漁利用擔任蘇寧易購集團傳統媒介采購部經理,負責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燈箱廣告投放業務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西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提供便利,并收受陳某給予的人民幣6.9萬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宋旸、渠慎漁、宋晗在蘇寧總部16樓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三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三被告人共計退出人民幣76.97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旸、渠慎漁、宋晗身為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宋旸、渠慎漁、宋晗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歸案后三被告人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人宋旸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渠慎漁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被告人宋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贓款,其中76.9萬元予以沒收,余下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一審宣判后,宋旸提出上訴認為:1.其是主動投案,應認定為自首;2.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適用緩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查,上訴人宋旸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非主動投案,故依法不能認定構成自首。原審判決在量刑時已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其具有的各項量刑情節,量刑結果及執行方式均無不當。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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