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環境要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起全國試行智能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試點方案》),啟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環保部將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
本報記者 馬維輝 北京報道
雖然我國《憲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了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又缺乏具體的索賠主體的規定,使得追責發生困難。
“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似乎已經成了環境污染解決“三步曲”的固定套路。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其中明確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從試點到全國
在全國首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聯合國“人與生物圈”自然保留地和國際A級自然保護區長白山旁邊,僅僅100米的地方,就存在著酒店污染物直排等問題。
原來,誰是對污染酒店進行追責的主體,存在司法方面的困難。但從今年上半年開始,吉林省環保廳派出的隊伍已經完成了對該酒店生態傷害的評估,并代表省政府與之就賠償方案確定的賠償金額和修復方式簽訂了賠償協議。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試點方案》)。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確定,吉林等7個省成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隨后7個省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開始展開,長白山的例子只是其中具體案例之一。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7省市的試點實踐表明,《試點方案》總體可行,其內容涵蓋了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基本內容。結合試點實踐情況和深化改革需要,此次在《試點方案》的框架基礎上又進行了補充修訂,并形成了全國《方案》。
相比《試點方案》,全國《方案》補充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之所以把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是為了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在實踐中,損害賠償案件主要是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所以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完善技術保障
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技術做支撐。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方案》印發實施后,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
事實上,早在2011年,環保部就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啟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6年來,這項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首先是技術規范逐漸完善,6年來相繼印發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損害調查》等,已經初步構建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技術體系。
其次是相繼在江蘇、山東、紹興等12個地方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并分兩批向社會推薦了29家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此外,環保部還組建了由76名專家組成的“環境保護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發揮專家優勢,為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出謀劃策、研究咨詢、指導把關。
2015年,環保部還與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進行了規范。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環保部將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研究編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質鑒別、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此外,還要聯合司法部,規范和加強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國家庫)建設。
責任編輯:李明徽;主編:陳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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