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重拳治理銀行理財,要求銷售過程錄音錄像金融
銀監會再出重拳治理理財“飛單”等市場亂象———昨日,銀監會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要求今年10月20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銷售專…
銀監會再出重拳治理理財“飛單”等市場亂象———昨日,銀監會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要求今年10月20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銷售專區,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對此,中國工商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任西明認為,雙錄既有利于規范銀行的銷售行為,又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厘清銀行與消費者的責任,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培育“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市場理念。
監管:首次對“雙錄”提出原則性指導意見
事實上,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6年底,絕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本完成了銷售專區“雙錄”的建設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
廣東作為率先全面鋪開實施“雙錄”的地區,廣東銀監局此前在針對金融消費者的“雙錄”實施情況調查中發現,有機構對“雙錄”陽奉陰違。
廣東銀監局方面曾披露,問題主要集中在“雙錄”話術不全、“雙錄”資料保存期限不足、“先買后錄”等方面。南都記者統計發現,今年以來,廣東銀監局公開的26張罰單中,就有9張罰單案由涉及“違規推介投資產品”。
而正是針對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暫行規定》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銷售專區錄音錄像首次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及工作要求。
具體來看,《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的產品范圍,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之外的理財及代銷產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
不僅如此,過往銀行銷售人員代客操作、介入自助購買的行為也被明確叫停。《暫行規定》明確要求,自助終端應提示消費者如有銷售人員介入進行營銷推介,則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轉至銷售專區內購買。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產品。
在理財銷售過程中,消費者最擔心的就是誤導及欺詐銷售行為。對此,《暫行規定》也要求機構設計統一的服務話術標準,至少應包括產品類型、發行機構、風險等級、收益類型、產品匹配度等內容。
走訪:廣州地區個別中小銀行或存瑕疵
南都記者走訪發現,廣州地區銀行“雙錄”已鋪開,但個別中小銀行或仍有瑕疵。
近日,南都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在一家廣東本土銀行海珠區某網點咨詢理財產品時,該行客戶經理推薦了一款年化收益5.35%的一年期理財產品。記者注意到,在理財銷售專區的柜面上,除了客戶經理的工牌信息外空無一物,并無“錄音錄像”字樣的明顯標識。
此外,客戶經理在完成產品介紹、推銷以及風險評估后,向記者推薦采用手機銀行購買,但直至記者在柜臺上使用手銀渠道購買失敗這整個過程中,客戶經理也向南都記者確認,并未進行錄音錄像,原因就是“手機銀行自己操作的話,就沒有錄音錄像”。
如此操作算不算鉆了監管要求的空子?對此,廣東某國有大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負責人昨天向南都記者表示,客戶咨詢產品的過程一般沒有進行雙錄,待客戶有了購買意向后,理財經理會提醒客戶將進行雙錄,取得同意后將按照銷售話術要求向客戶重新介紹產品要點、簽訂合同等。
“自助渠道購買自有完整的銷售過程,內置有風險提示、產品介紹等,客戶采取自助渠道成功購買就是完成了該過程,應當買者自負,與理財經理推薦無關,因此并不是走形式、鉆空子”,前述廣東某國有大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負責人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李愛君教授也認為,“雙錄”是監管機構實現技術監管的一種監管方式,亦是實現行為監管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降低了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能夠實現在公平的前提下“買者自負”,而買者自負的前提條件是賣者盡責。此外,“雙錄”還實現了理財及代銷的銷售環節監管無真空,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融360理財分析師劉銀平昨天向南都記者表示,《暫行規定》只針對銀行自營及代銷的理財產品,但不包括存款,所以無法有效制止“貼息存款”、“存款失蹤”等現象。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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