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賬戶、刻公章、買通內部人,9家銀行卷入11億元票據“黑洞”金融
2015年夏天的“股災”之前,季銘銘曾從河北的廊坊銀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結果“虧損4億余元”。季銘銘拿這套取的10億多元資金,一部分就來還了廊坊銀行的借款。
盤下“空殼公司”、租用銀行的同業賬戶、再私刻幾枚“蘿卜章”,然后買通銀行內部關鍵人員。
浙江金華人季銘銘,與河北張家口人孫占新,就是通過上述幾種手段,借道“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從銀行成功“套取”11億元資金。隨后,他們將所“套取”的資金用于償還炒股舊債,還有約3億元被“同行”“黑吃黑”套走。
此案將民生銀行(600016.SH/01988.HK)、興業銀行(601166.SH)、寧波銀行(002142.SZ)、平安銀行(000001.SZ)、蘇州銀行等9家銀行卷入其中。
截至2017年6月底,這樁票據案件,至少引發了兩地警方的介入;也導致至少7家涉事銀行的連環訴訟,僅法院的受理費,一次審理,少則五十多萬元,多至兩百多萬元。官司之多、鏈條之復雜,令人咋舌。
本文作者通過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披露的6份司法文書,蘇州銀行IPO預披露的文件,以及走訪多位知情人士后,將展示這起案件的“冰山一角”。
買下“殼公司” 租下兩個銀行對公賬戶
這起案件的核心“作案工具”是一種叫商業承兌匯票的票據。其原理簡而言之為:當A公司向有生意往來的B公司支付一筆錢款,但又不能或不愿立即支付現金時,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簽發一張商業承兌匯票。這張匯票上,要注明到期兌付日,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收到這張匯票的B公司,如果急于變現,可將其折價后,轉讓讓給其他公司或者銀行,這叫“貼現”。實際操作中,一張匯票可能在多個公司,或多家銀行間流轉,“層層貼現”。匯票的最終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開票的A公司兌付款項。
在這樣的業務模式上,也由此誕生了一批專門從事尋找票據、聯系貼現業務的票據中介及中介公司,從中收取中介費用。
“浙江杭州是票據中介集中的一個大本營,他們的力量,經常可以左右票據市場的定價,包括盈利與否。”從事票據業務的人士,向本文作者介紹。
生于1982年,家住杭州的浙江金華人季銘銘,就是這樣一個票據中介。
知情者介紹,2015年4月,季銘銘、展猛以僅僅5萬多元的代價,從王加明、黃泉永手中受讓了杭州漢康公司的全部股權,其中季銘銘占股20%,展猛占股80%。
而從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漢康公司納稅總額僅有1200余元,并且自季銘銘接手之后,再無任何納稅。
“季銘銘收購漢康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做票據的生意”。上述知情人士稱。
盤下“空殼公司”,只是季銘銘等人謀劃的第一步。
兩家位于偏遠邊陲之地的村鎮銀行——貴州黔東南州從江縣的從江明月村鎮銀行(下稱從江村鎮銀行),及新疆阿克蘇地區庫車縣的庫車國民村鎮銀行(下稱庫車村鎮銀行),進入了他們的視野。
這兩家銀行均在其他銀行開設了自己的對公賬戶。
季銘銘分別租下了這兩家銀行的對公賬戶,價格均為每月200萬元。
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向從江村鎮銀行及庫車村鎮銀行,發去了問詢郵件,但未獲回復。
而知情人士介紹,與季銘銘共同謀劃,租下這兩家銀行賬戶的,還有一位他的“合作伙伴”——孫占新。
孫占新,1978年生,河北張家口人。
2015年3月,孫占新獨資注冊成立了杭廈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杭廈國際),并任法定代表人,季銘銘為公司的監事。
搞定民生銀行內部人——資金中轉在此完成
在季銘銘、孫占新之外,還有一位銀行內部人士,也成為他們的重要“合作伙伴”——那就是生于1981年,時任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票據部副總經理的姚東。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在2013年9月,獲得銀監部門批準開業。
如后所述,這兩起總涉案11億元的票據案,在其資金的周轉過程中,核心中轉站即為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2015年7月1日,杭州漢康公司簽發了6張金額均為1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收款人是中航國運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航國運貿易公司)。杭州漢康公司為這6億元票據的承兌人,其開戶銀行是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票據到兌付期日均為2016年1月1日。
中航國運貿易公司于2014年8月被萬春賀買下。此外,萬春賀也與孫占新一道,每人持股50%,成立了北京中航國運科貿有限公司(下稱中航國運科貿公司)。
知情人介紹,無論是中航國運貿易公司,還是中航國運科貿公司,其實都是孫占新用來“倒票”(買賣票據)的公司。
這6億元票據簽發之后,開始了連環的“背書”轉讓,最后落入興業銀行福州分行。不過,后來,興業銀行福州分行又將其中的3億元票據,“背書”轉讓回了平安銀行寧波分行。(見下圖)
于是,平安銀行寧波分行、興業銀行福州分行成了這6億元票據的最后“背書”者,兩者分別持有3億元。
所謂“背書”,《票據法》界定為“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并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銀行界人士稱,“合乎監管規定”的交易,理應這么進行:交易環節中的后手從前手那里拿到票的同時,應將票面款項扣除“過橋費”(即手續費、利潤等)后支付給前手。
然而,交易記錄顯示,在這個交易中的前面環節,層層“倒票”并沒有真實的現金流轉,只是到了興業銀行福州分行、平安銀行寧波分行這兩個最終的持票人手中時,才向各自的前手——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扣除“過橋費”后分別支付了對應3億元票據的資金。
交易記錄亦顯示:這一系列涉及到八九個環節的票據“背書轉讓”行為,都發生在2015年7月1日同一天。
多家銀行被卷入其中
按照常理,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應該在扣除自己的“過橋費”后,將對應這6億元票據的現金,打給庫車村鎮銀行了。
但是,這時候,“蹊蹺”發生了。
7月2日,即轉讓第二天,庫車村鎮銀行作為乙方(賣出方),與甲方(買入方)內蒙古鄂爾多斯農商行,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約定將這6張匯票,轉給后者。
但實際上,如前所述,這6張匯票,已經通過“背書”的方式,層層轉讓,到了平安銀行寧波分行、與興業銀行福州分行手中。
“季銘銘、孫占新,通過私刻的公章,自行制作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冒充庫車村鎮銀行,與鄂爾多斯農商行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知情人士介紹。
在7月2日同一天里,通過層層轉貼現,這6億元票據,到了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手中。(見下圖)
然后,票據對應的資金通過層層扣除“過橋費”后,最終從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到了庫車村鎮銀行手里。
為什么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明知這6億元票據已在7月1日“背書”轉讓到了興業銀行福州分行、平安銀行寧波分行手中,還要“張羅”多家銀行層層簽訂《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
一位參與這項交易的銀行界人士表示,“民生銀行的解釋是,他們與庫車村鎮銀行之間‘地位不對等’,雙方體量差距過大,所以需要找幾家銀行‘過橋’,才能把資金,打到庫車村鎮銀行的賬戶上。”
部分已經公開的判決書也提到了類似的信息,當事銀行之一——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就稱:
這些“票據流轉的主體、順位、方式、時間,均是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精心安排。在票據的流轉中,所涉十余家主體,均是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事先找好;票據不論是以背書轉讓還是以合同轉讓,都是在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主導下短短2天時間內操作完成”。
而促成這一交易的“關鍵人士”,就是時任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票據部副總經理姚東。
接近案情的人士稱,季銘銘與姚東相識,他們共同策劃、完成了這套復雜的交易。姚東也涉嫌從季銘銘等人手中收取了巨額的“好處費”。
對此,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亦向民生銀行發去了問詢郵件,但始終未獲回復。
2015年7月6日,四天之后,季銘銘等人如法炮制。杭州漢康公司又簽發了另外5張共5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這些票據通過層層背書轉讓最終到達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見下圖)
7月7日,季銘銘、孫占新等,故技重施,以從江村鎮銀行為起點,通過各家銀行的層層轉讓,這5億元票據,最終“轉到”了民生銀行珠海分行手中。(見下圖)
7月7日這一天,通過層層扣除“過橋費”后,票據對應的資金最終從民生銀行珠海分行到了從江村鎮銀行手中。
根據寧波銀行紹興分行在海南省高院法庭上提交的證言,這一系列交易的發起、路徑,及參與交易的各家銀行,都是由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事先確定的。
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介紹,在這筆5億元票據的“生意”中,時任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票據部副總經理姚東,涉嫌從季銘銘等人處,收取“好處費”200萬元。
票據到期了錢卻兌付不了
由于季銘銘、孫占新已經租下了庫車村鎮銀行、從江村鎮銀行的對公賬戶,上述票據金額扣除“過橋費”獲得的10億多元的資金,進入兩家銀行的賬戶后,迅速被二人轉移到其他的賬戶里。
知情者介紹,這些已為季銘銘、孫占新“自由支配”的資金,一部分是“還舊債”、“補窟窿”。
2015年夏天的“股災”之前,季銘銘曾從河北的廊坊銀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結果“虧損4億余元”。季銘銘拿這套取的10億多元資金,一部分就來還了廊坊銀行的借款。
具有諷刺性的是,季銘銘、孫占新還有3億元的資金,后來被北京一家醫療設備公司同樣以票據之名所“騙取”,為此他們向北京警方報案。2016年11月,北京警方以該醫療設備公司涉嫌票據詐騙罪,立案偵查。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披露的司法文書也顯示,在這些票據“過橋”中曾經出現,并且為孫占新持股的中航國運科貿公司,也向這家醫療設備公司,發起了票據追索的民事訴訟。
2016年1月1日、6日,第一批6億元票據,與第二批5億元票據,相繼到期。
通過背書轉讓獲得這11億元票據的最終持票人——平安銀行寧波分行、興業銀行福州分行、民生銀行珠海分行,開始向出票人漢康公司兌現票據,但被拒絕。
同年2月1日,漢康公司的開戶行——民生銀行杭州分行出具的拒絕付款理由書,稱:“無法聯系上(漢康公司)單位負責人,(漢康公司)單位賬戶余額不足”。
出具拒絕付款理由書的第二天,漢康公司兌付了1億元。
幾天之后,即2016年2月5日,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甲方)出面,與漢康公司(乙方)、中航國運科貿公司(丙方)、季銘銘(丁方)、孫占新(戊方),簽訂了編號為MSS201601號的《還款協議》。
這份《還款協議》約定:
“鑒于甲方(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為乙方(漢康公司)為出票人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并為乙方票據背書,乙方獲得資金,甲方在票據到期后陸續對持票人付款,甲方成為實際付款人。現甲乙丙丁戊五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將甲乙方票據關系明確為普通民事欠款關系,丙丁戊方自愿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甲方為債權人,乙丙丁戊方為債務人。
漢康公司(乙方)與中航國運科貿公司(丙方),承諾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現金方式償還(甲方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全部欠款及利息”。
由于季銘銘是新三板掛牌公司浙江啟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5941)的前十大股東之一,持有該公司股份1000萬股。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與季銘銘,就這1000萬股證券,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辦理了證券質押登記。
中航國運科貿公司持有的在此案之外的另3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債權,也轉讓給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此外,季銘銘、孫占新等人擁有的云南省石屏縣范柏寨鉛礦的采礦權,也質押給了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季銘銘、孫占新等人還是有一定的資產,他們雖然用票據的途徑,‘套取’銀行的資金,其實質一開始并非是純粹騙錢來揮霍。其本來的意圖,可能是以較低的資金成本,用來進行投資,或者投機——在這11億元里,其全部的資金成本,包括票據貼現的利率,租用賬戶的成本,行賄的成本等等,加起來,不會超過10%(年利率),對于他們來說,這是相當低廉的。”一位接近交易的銀行界人士稱。
涉案銀行展開連環訴訟
上述《還款協議》約定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然而涉案的銀行等不及了。在還款截止日前幾個月,一場連環訴訟開始了。
興業銀行福州分行,起訴了它的“前手”——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并將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列為第二被告。
平安銀行寧波分行,也起訴其“前手”——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同樣起訴了其他銀行。
“興業銀行福州分行、平安銀行寧波分行,與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之間,是背書轉讓,按照《票據法》規定,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作為‘前手’,對票據的兌付清償有明確的責任,所以這兩起官司,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必輸無疑。”一位參與案情的司法界人士介紹。
按照背書轉讓的路徑,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應該向庫車村鎮銀行,以及從江村鎮銀行,提起訴訟,要求追索這11億元的資金。
但是,民生銀行卻依據所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向通過“合同轉讓”方式轉讓路徑,當時“賣”給其票據的“賣家”——寧波銀行紹興分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提起訴訟,進行追索。
有接近交易的銀行界人士分析,“如果依據背書轉讓,起訴庫車村鎮銀行、從江村鎮銀行,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肯定會贏。但是這兩家村鎮銀行,體量太小,注冊資本都只有幾千萬元,不可能有能力來進行11億元的賠償”。
隨后,按照這兩起票據案各自層層轉貼的路徑,連環訴訟隨之引發。
這些案件的法院受理費,每一審,少則50多萬元,多則200多萬元。
季銘銘、孫占新,在2017年年初,已因涉嫌票據詐騙,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迄至2017年6月底,11億元票據里他們兌付的現金,只有約2.5億元;同時被批捕的,還有涉嫌巨額受賄的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票據部副總經理姚東。
此外,有參與交易的銀行界人士稱,時任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分管票據業務的副行長王東芝離任一事,或與這一票據案件相關。
王東芝,曾任民生銀行總行健康事業部總經理、總行票據業務部副總經理、三亞分行副行長,2016年前后,離開民生銀行,轉投民生銀行原董事長董文標領導下的中國民生投資集團;現任該集團旗下子公司中民未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民未來)總裁。
2017年6月27日,本文作者就此向中民未來公司求證。中民未來答復稱,2016年10月,王東芝是經正常手續從民生銀行離職后,入職中民未來擔任總裁職務。“關于是否涉及該票據詐騙案,民生銀行內部早已有稽核定論,可聯系民生銀行有關部門進行了解。”
如前所述,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曾向民生銀行發去問詢郵件,但始終未獲回復。
至于對外出租賬戶的兩家銀行——從江村鎮銀行、庫車村鎮銀行,則分別在2016年7月、2017年2月,更換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
這樁“刑事民事”交叉、復雜異常的案件,究竟何時才能了結;各家參與機構,最終將承擔多少損失;涉嫌刑事犯罪的季銘銘、孫占新、姚東等人,最終將受到何種懲處,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來源:微信公眾號 棱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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