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老賴”開保函,光大銀行領百萬大罰單,何苦互聯網+
導讀
近日,江蘇銀保監局官網披露多條行政處罰信息。10多家被罰機構中,光大銀行(601818.SH)南通分行攬下罰金紀錄:由于
近日,江蘇銀保監局官網披露多條行政處罰信息。10多家被罰機構中,光大銀行(601818.SH)南通分行攬下罰金紀錄:由于存貸掛鉤等三項違規行為,該行被重罰130萬元。
文 | 蘇金劍
近日,江蘇銀保監局官網披露多條行政處罰信息。10多家被罰機構中,光大銀行(601818.SH)南通分行攬下罰金紀錄:由于存貸掛鉤等三項違規行為,該行被重罰130萬元。
對比歷史數據,這也是光大銀行江蘇轄內分支機構中,罰金最高的一次。
此外,該行三名員工因對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均受到警告及罰款6萬元的處罰。
存貸掛鉤、以貸轉存,多年以來一直是監管重點整治的違規行為。 2020年5月,銀保監會等六部委曾聯合發文,嚴禁存貸掛鉤。
就江蘇銀保監局層面來看,過往兩年也均有處罰存貸掛鉤的案例。光大銀行南通分行此次違規,則成為今年首例。
存貸掛鉤在光大銀行系統內似乎是相當通行的做法。去年2月,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光大銀行侵害消者權益情況的通報》,指出該行10家分行存在存貸掛鉤的違規問題。
為何光大銀行的存貸掛鉤亂象屢禁不止?從其發布的年報中可以管窺一二。
截至2021年底,光大銀行的公司存款余額為24496億元,相比上一年末僅增長2.87%,不僅創下有數據統計(2005年)以來的新低,在股份行中也是排名倒數。
負債端壓力的上升,讓光大銀行更有動力通過存貸掛鉤的方式來留住客戶存款。
根據通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文件,該行員工袁蓉蓉對存貸掛鉤負直接管理責任。企查查顯示,袁蓉蓉于2021年8月以前,擔任光大銀行如東支行行長一職。
工商信息顯示,光大銀行如東支行成立于2018年4月,至今不過4年。而如東當地銀行機構眾多,攬存競爭相當激烈。以如東農商行為例,該行今年以來已經發售了21期大額存單,利率普遍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增加70個BP以上。
這種情況下,光大銀行如東支行作為市場后來者,獲取批發資金的難度和成本可想而知。故此,存貸掛鉤也就成為其緩解吸儲壓力的隱晦手段。
只是,強制存款或保證金的存貸掛鉤行為,無形中增加了貸款企業的資金成本,尤其對小微企業來說,影響會更加明顯。
光大銀行南通分行的另一項違規行為,是個人經營貸用途監控不到位。
處罰信息并未解釋經營貸的實際流向,不過從過往處罰案例來看,很有可能是流向了樓市。比如,去年9月,某國有大行鎮江分行被罰款30萬元,原因即是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流入房市。
由于暗箱操作過于猖獗,以至于去年3月,銀保監會會同住建部和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要求全國銀行都進行專項排查,從九個方面嚴防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
將房貸轉為經營貸的根本原因,在于兩種信貸產品存在利息差。
以南通樓市為例,去年6月,南通主流銀行首套房房貸利率在5.2%-5.6%之間,二套房的房貸利率則多數位于5.4%-5.8%。同期的經營貸利率,大致處于3.4%-3.85%。兩者相差大約2個百分點。
照此計算,當房貸年化利率為5.5%、經營貸年化利率為3.5%時,轉換100萬元,一年即可產生2萬元的利差;如果貸滿30年,兩者利差將高達60萬元。
而光大銀行的經營貸產品,在業內做得也是相當有特色。比如某款拳頭產品,可以允許貸款人持有暗股(即自己沒有營業執照,可以憑借一張暗股證明來辦理),對營業執照的注冊時間、注冊金額、注冊地址都沒有要求。
這就給經營貸流入樓市提供了溫床,原本服務于小微企業的經營貸,成了部分購房者暗度陳倉之計。
“小微企業經營貸很大一部分屬于普惠金融貸款范疇,挪用小微企業貸款到房地產領域,違背了支持實體經濟的政策初心。” 某大行合規部人士向財經無忌表示。
光大銀行去年年報顯示,截至2021年末,其普惠金融貸款余額2370.01億元(扣除貼現),較年初增長26.72%,近3倍于各項貸款整體增速。
表外業務,也是銀行違規高發領域。 有案件表明,光大銀行南通分行此次的表外業務管理不善,跟一般的違規還不太一樣。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去年底發布的一份民事裁定書,2019年4月17日,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科工”)沙特分公司與南通工泰建設有限公司(簡稱“南通工泰”)簽署了分包合同,約定中冶科工沙特分公司將沙特住房項目中MakkahKhalis地塊的保障房(別墅)建設項目分包給南通工泰。
分包合同約定,南通工泰應向中冶科工分別提供一份履約保函和一份預付款保函,且均“應是獨立、無條件、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
2019年7月29日,光大銀行南通分行根據南通工泰的申請,向中冶公司分別開具了一份履約保函及一份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擔保金額為1117萬元,預付款保函擔保金額為4290萬元。
擔保類業務,正是典型的銀行表外業務。 光大銀行南通分行開具的保函,屬于獨立性保函。即,無論南通工泰是否履行分包合同,只要中冶科工索賠,光大銀行南通分行就應該支付賠償金。
事實上,光大銀行南通分行在兩份保函中也均聲明并承諾,在其收到中冶科工書面索賠通知后,即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索賠金額。
此后,南通工泰出現違約行為,中冶科工遂于2020年12月25日向光大銀行南通分行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8日由該行簽收。
但光大銀行南通分行卻拒絕支付案涉保函下款項,理由是,該行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了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中冶科工認為,正是由于光大銀行南通分行嚴重違反了案涉保函下的付款義務,才導致案涉保函被法院裁定中止支付。
最終,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裁定:光大銀行南通分行應向中冶科工支付相關損失74.17萬元(罰息暫計至2021年4月30日),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光大銀行與中冶科工的糾紛告一段落了,但前者的麻煩并未結束。
根據企查查信息,光大銀行南通分行在為南通工泰擔保前,后者早已是失信被執行人,歷史被執行記錄也多達29條,被執行金額合計1500萬元。
那么,問題來了:光大銀行南通分行為何要替這樣一家案底累累的問題公司,開具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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