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652.48億、侵占100億:吳小暉案一審回顧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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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3日,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吳小暉被指控集資詐騙罪實際騙取652.48億元,職務侵占100億保費。
本次庭審涉及兩項罪名、四大證據以及兩大爭議點,以下為盒飯財經對上海一中院內容整理編輯:
作者丨盒飯君丨盒飯財經(ID:daxiongfan)
兩項罪名
2011年,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后,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臺,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主導產品設計,授意制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招募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后,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并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余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328.67億元,并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于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2007年1月,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于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于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吳小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許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已觸犯《刑法》第192條、第271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對于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吳小暉均提出異議。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
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在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向法庭進行舉證,出示的證據分為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占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
四大證據之一:揭開錯綜復雜的主體迷局
公訴人出示主體情況相關的證據。
安邦財險于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后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
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余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
起訴書還顯示,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臺,采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
吳小暉妹妹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資入股安邦。
公訴人還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余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閱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前述證言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前述證言的內容。
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
辯護人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部分產業公司成立于安邦財險之前;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后進入產業公司,并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公訴人出示證據,進一步印證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后,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由資金。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四大證據之二:揭開騙取652.48億迷局
公訴人出示第二部分關于集資詐騙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復規模后,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吳小暉表示,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辯護人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邦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采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吳小暉表示,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辯護人提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準。
公訴人對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了回應:
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于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于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騙取652.48億元的事實。
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增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后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于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吳小暉表示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對吳小暉及辯護人意見作了進一步說明,指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并未將保費資金用于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四大證據之三:揭開侵占100億元迷局
公訴人出示第三部分關于職務侵占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占為己有,用于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后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到產業公司,非法占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于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后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表示,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70億元是用于購買房地產。
公訴人對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說明,指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占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于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并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于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四大證據之四:吳小暉對綜合證據沒有意見
公訴人出示第四部分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資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于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辯護人提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吳小暉認為鑒定意見不客觀。辯護人還提出安邦劃轉到產業公司的資金及回流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據此不能認定吳小暉個人占有涉案資金。
針對保監會、銀監會出具的行政認定函,合議庭經評估后要求該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問題向法庭作了說明。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出庭說明,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并隱瞞股權關系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并隱匿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并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保送虛假信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并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也出庭說明,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承諾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征。
兩大爭議點
在法庭辯論環節,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要點為:一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資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二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其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公訴人發表了四項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暉的行為屬于非法集資。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采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
最后,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占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采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二、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于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占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占罪。
三、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于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四、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數罪并罰。吳小暉在案發后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吳小暉表示因法律知識欠缺,委托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認為,吳小暉及安邦違規使用保險資金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風險,但起訴指控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證據尚不夠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吳小暉沒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目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安邦資不抵債、也沒有保民因受到損害而報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吳小暉及安邦存在超募資金、循環注資、轉移資金至產業公司投資、虛設財務報表等違規行為。吳小暉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在案證據足以產業公司系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所有和控制,不再重復。吳小暉將保費用于個人公司還債、投資,具有將保費占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并且在長達十多年間不斷以新還舊,從未用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歸還,顯而易見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關于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事實都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所謂資金用于真是投資的辯解已被證據所推翻,相關資金均被被告人實際占有,投資只是為掩蓋犯罪事實而虛構的名目。辯護人提出沒有被害人和沒有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于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于保監會接管才避免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并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于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罪。
在最后陳述階段,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致罪悔罪,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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