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京發布網貸備案登記征求意見稿(附解讀)金融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網發布《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北京網貸備案辦法》),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依申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并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對寬松。
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據悉,《北京網貸備案辦法》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
網貸之家訊 7月7日下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網發布《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北京網貸備案辦法》)。至此,作為網貸規模名列前茅的北上廣深四地均已下發了備案登記監管文件,行業合規進程加速。
據悉,《北京網貸備案辦法》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8月6日,為期一個月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網貸備案辦法》提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地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后,將機構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北京網貸備案辦法》指出,對于已設立并正常運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除了提交相應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和整改情況說明等。區金融辦和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做出相關決定。
對于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辦理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區金融辦予以受理。
區金融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
對于申請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區金融辦或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申請補正書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于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
對于外地已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總公司備案登記文件送達所在區金融辦。
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選擇銀行存管方面,《北京網貸備案辦法》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選擇由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所在區金融辦,區金融辦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承諾或有關規定報送材料或告知情況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銀監局有權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換存管銀行。
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總監于百程表示,總體來說,《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對寬松,對比廣東、上海和深圳的相關網貸監管辦法,大致有以下重點:
一、對于北京平臺的資金存管銀行的要求。北京的網貸平臺需選擇由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這意味著,北京將實行存管銀行的白名單制度,部分在北京沒有實體的存管銀行,經過監管部門認可后也有可能納入白名單,這相比上海和深圳的屬地化政策,相對寬松;
二、關于平臺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一致的問題,在北京的監管辦法也做了同樣要求,和深圳的政策一致,比上海嚴格。據網貸之家和平臺的溝通,此條一般的平臺解決難度并不大;
三、關于備案審核期,北京也和上海類似,存量平臺整個備案流程下來至少100個工作日。辦法規定,區金融辦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并做出相關決定。北京和上海因平臺眾多,較長的審核期也是從實際情況出發的結果,不過深圳的辦法規定存量平臺審核期在50個工作日以內;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辦法規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銀監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應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信息分析,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市工商局應適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提示風險,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信用信息共享一直是網貸界比較頭疼的問題,同上海一樣,此條的提出有利于行業的良性發展。
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截至到6月底,北京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有404家,僅次于廣東,北京網貸平臺待收總規模為3653.98億元,居全國第一,占全國的35%。同時,6月北京網貸平臺總成交572.5億元,位居全國第二。(網貸之家 文/舒乙)
附《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 為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釋義】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依申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并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轄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是本市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辦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各區金融辦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可委托外部中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北京銀監局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市通信管理局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市工商局及各區工商分局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注冊。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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