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機構不碰資金池也存風險 監管層嚴查這三點金融
《通知》只是限制了非持牌機構通過聯合放貸或助貸模式接入銀行等持牌機構資金,聯合放貸或助貸模式中也存在其他風險,一位銀行系資金端機構業務負責人表示。
規避風險,“不碰資金池”,是許多消金企業開展助貸模式的初衷。漸漸地,助貸模式成為了消費金融行業中的主流放貸模式。 日前,一份疑似為監管層針對“助貸”模
規避風險,“不碰資金池”,是許多消金企業開展助貸模式的初衷。漸漸地,助貸模式成為了消費金融行業中的主流放貸模式。
日前,一份疑似為監管層針對“助貸”模式的征求意見稿――《關于聯合貸款模式征求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引發業內熱議,一位業內人士向清流消費金融透露,銀行都收到了該文件。
《通知》中提到了“聯合放貸”的概念,而非“助貸”,事實上,關于這兩個概念,業內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也有觀點認為,聯合放貸本質上就是助貸。
該通知中指出,“聯合貸款”的主要環節之一為“由銀行和合作機構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雙方出資比例,合作規模,合作期限等。”
其中,對合作機構的定義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營銷、風險分擔、風險數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根據《通知》內容,聯合貸款合作機構的準入條件為:“經銀監會批準設立,持有金融牌照并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此,一位消金平臺創始人認為,該文件可能主要針對小貸公司在助貸或聯合放貸業務過程中,存在放大杠桿和跨地域經營等問題。
“銀行、持牌消金公司等經過一行三會批準設立的機構,其放貸業務應該不受影響,但對一般的互金企業來說,以后要和銀行等持牌機構合作會更難。”
在他看來,聯合放貸是由多個放貸主體聯合發放同一筆貸款。如果多個放貸主體中包括持牌和非持牌機構,則可能不被允許;如果由多個持牌主體聯合放貸的,比如微眾銀行的聯合放貸模式,是更合規的。
“助貸是針對Fintech企業來講,他們本身不放貸,而是需要找到放貸主體。我認為這是合規的,問題在于其資金端組成。”
同時,他還表示,助貸模式中有幾點可能是監管層重點關注的。
“第一,助貸機構能否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助貸機構能否直接使用人行征信報告;第三,杠桿問題。助貸機構是否承擔風險?如果承擔風險,對助貸機構的杠桿要求是什么?這塊的監管還是空白的,也沒有經驗可循。”
所謂的聯合貸款模式,有兩種比較常見。
例如,目前微眾銀行已與40家銀行合作建立了聯合貸款業務合作關系,據微眾銀行某聯貸合作方內部人士透露,聯合放貸的風控環節主要由微眾銀行負責,收益和風險則由雙方按照約定比例共擔。
事實上,另一種常見的聯貸模式,則是由資金方自行負責風控。一位中郵消費金融的內部人士告訴清流消費金融,這類聯合貸款模式很常見。“對某些消費金融平臺來說,部分申請用戶并不完全符合其當前的放款條件,比如其放款條件中要求用戶必須有600以上的芝麻分,但有的用戶芝麻分不足甚至沒有這項數據,這時平臺可以通過聯合貸款的方式將這部分數據導給其他資金方進行自主風控、放款,借此驗證這部分數據表現,再隨之調整其放款規則、風險策略等細節。”
分期管家CEO潘豪杰表示,主流助貸模式中,一般由助貸機構按約5%-15%的比例向資金方繳納風險保證金,并對逾期資產進行墊付、兜底。
“但如果發生逾期風險,最終還是看資產質量和助貸機構的兜底實力。”他說,如果不良率已高到突破助貸機構的兜底能力,“資金方還是會有一定損失,風險保證金是無法完全填補的。”
其實,對資金端來說,除了逾期風險外,聯合放貸或助貸模式中也存在其他風險。
“我們不能和違規的主體或產品進行助貸合作,因為借款人往往投訴的是資金方。一個投訴就可能導致牌照被監管暫停。”一位銀行系資金端機構業務負責人表示,由于助貸機構處在監管盲區,如果出現助貸機構的年化利率超過36%,或催收流程不符合規定等情況,一旦被投訴,直接受“連累”的就是銀行等持牌的資金端企業。
對他而言,這份《通知》的出現并不意外,“從一開始,我們就知道這是必然的路。不監管會亂,不如早點監管。”
某現金貸平臺的資金負責人認為,《通知》只是限制了非持牌機構通過聯合放貸或助貸模式接入銀行等持牌機構資金,但非持牌機構有可能將資金目標轉向P2P平臺,有條件的,或將爭取獲得相關牌照。
“現在誰有牌照誰就占得先發優勢。”他向清流消費金融透露,除了獲取網絡小貸牌照,有的現金貸平臺甚至考慮通過并購或控股小型村鎮銀行的方式獲取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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