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監管 “新三駕馬車”:誰也離不開誰金融
金融科技創新應與風險監管適度平衡縱觀世界金融發展歷史,就很難建立基于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數據基礎上的RegTech的監管,并將金融科技創新與監管問題置于發展戰略性高度。
移動支付、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既帶動了金融服務效率的提升,促進了數字普惠金融發展,也帶來了如網絡欺詐、洗錢等一系列金融安全問題
移動支付、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既帶動了金融服務效率的提升,促進了數字普惠金融發展,也帶來了如網絡欺詐、洗錢等一系列金融安全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在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主辦的、以“科技驅動全球金融變革”為主題的第四屆金融科技外灘峰會期間,業界專家就金融科技發展可能引發的潛在危機和如何進行行之有效的風險監管展開討論,并將金融科技創新與監管問題置于發展戰略性高度。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表示,金融科技能夠提高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將更多的小微經濟主體納入經濟金融活動中。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應用也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提高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但是金融科技提供跨市場、跨機構、跨地域的金融服務時,會使金融風險的傳染性更強、波及面更廣、傳播的速度更快。
“對科技金融的有效監管,最后還是需要用科技支持,就是通常所說的RegTech(監管科技)。而如何創設和嘗試RegTech,需要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之間更多的合作,共同嘗試有效的監管框架。”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學術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在峰會期間表示。金融科技創新應與風險監管適度平衡縱觀世界金融發展歷史,由于金融內生的脆弱性和外部規制的滯后性等原因,每一輪重大的金融創新在誕生之初,往往伴隨著風險的快速累積,甚至引至金融危機的過程。
例如,紙幣取代金屬貨幣,擴大了通貨膨脹的幅度、范圍。股票交易的出現,催生了資產泡沫的形成。特別是本世紀初,歐美資產證券化領域的過度創新和風險管理的滯后,引發了本輪國際金融危機。
“不過,從金融業抑制創新風險規制的動態循環演進可以看出,金融創新和風險監管并不矛盾,兩者之間必須形成適度平衡。”李東榮稱。
就目前金融科技的發展對監管帶來的新要求和挑戰而言,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總結了三個方面:首先,是如何將新興的金融科技、商業模式嵌入到現有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框架中;其次,是金融科技帶來了大量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主體上的分工合作再定義;再者,目前金融創新和新技術的應用、普及以及推進速度,遠大于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
本屆峰會上,SFI發布的年度報告《金融科技發展的國際經驗和中國政策取向》(下稱《報告》)建議,要推動中國金融科技的發展,須強化以功能監管為重點的金融監管協調,并加快監管沙盒機制的試點與推廣,加強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互動。未來金融科技必將在更大范圍內納入到審慎監管、行為監管以及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之內。
李東榮認為,在金融科技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要考慮借鑒監管沙盒、監管科技的理念,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創新管理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應用試點、產品實驗,讓所有金融產品創新走得動、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應通過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的并行互補,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建立金融科技風險全覆蓋的長效監管機制,讓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創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
SFI監事長、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會長萬建華表示,在監管原則方面,結合國際經驗和我國實際來看,對于金融科技的監管應把握好以下五條原則:一致性,依據市場行為的本質而非機構主體,實施原則一致的監管;可靠性,通過技術驗證和治理規范各類亂象,提升行業可靠性;互動性,監管者主動參與金融創新的全過程,加強與市場主體的互動,共同推進負責任的創新;普惠性,確保金融科技發展緊密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經濟金融穩定;自律性,高度重視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約束企業自律經營上的重要作用。
《報告》還提出了關于監管當局提高自身監管能力的建議,包括推進監管數據的共享和使用;在一國內部以及國與國之間協調數據標準和數據定義;不在KYC(客戶身份驗證)流程中強制要求面簽,允許運用如生物識別、視頻電話、第三方核實等在線身份識別機制;探索監管法規本身的代碼化,為金融機構實現自動化的合規控制創造條件等。監管科技發展迎來風口在此次峰會上,監管科技也被廣泛熱議。雖然對于RegTech的定義,目前行業內并沒有一個公允的標準,但英國市場行為監管局(FCA)已將其描述為“運用新技術促進達成監管要求”。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提出,RegTech可以定義為“科技和監管的有機結合”,也就是將科技運用于監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席金融科技官SopnenduMohanty則提出,監管科技的三個重要原則是“分析、執行和試驗”。
德勤近日發布的相關研究報告顯示,監管成本的增加是近年來RegTech在國外快速發展的根本原因。金融危機之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漸收緊,金融機構遵守監管法令的成本增加。很多銀行大量雇用人力,增加支出,為了滿足監管要求,避免巨額罰款,很多銀行引入了科技手段,促進自身滿足監管能力的提升。
此外,從供給的角度看,近年來,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機器學習進入了新的發展水平,因此,RegTech的發展潛力也得以釋放,特別是出現了一些專業的RegTech公司,可以提供更加專業的服務。
“而中國的RegTech發展,有它的獨特之處。”孫國峰稱,“除了滿足監管需要的角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現實問題,就是中國的金融市場比較大,發展速度快,跨行業、跨市場,有很多新的產品,很多創新,而這些創新也隱含著一些金融風險。”
孫國峰認為,在中國發展RegTech,首先要完善金融監管的雙支柱。微觀功能監管方面,要建立Fintech(金融科技)行業監管規則,實現風險監管的全覆蓋,避免監管空白。要進行穿透式監管,把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穿透、連接起來;宏觀層面則要完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采取逆周期的操作,避免順周期的風險。
其次,要推動金融數據標準化。孫國峰表示,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的數據,如果不能實現標準化,就很難建立基于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數據基礎上的RegTech的監管。同時,數據的準確性、標準化基礎建立以后,才有可能進行比較好的大數據分析。
再者,監管當局要制定相關規則、標準,包括行業技術標準,有效規范市場準入、退出,為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發展提供一個有序的公平競爭環境。金融科技監管需加強國際合作目前,國際社會對金融科技發展的監管框架,已經有了基本共識。很多國家的監管部門和國際組織,都出臺了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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