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規范P2P平臺信保業務 提“限額”要求金融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督管理,網貸平臺與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模式多為履約保證保險(即履約險)。
6月19日,中國保監會官網發文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只能與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
網貸之家訊 6月19日,中國保監會官網發文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保監會指出,該征求意見稿旨在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保監會指出,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zrxc@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責任保險監管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09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25日
網貸之家注意到,該份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定義,即:
指保險公司與依法設立,并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簡稱網貸平臺)合作,為網貸平臺上的借貸雙方提供的信保業務。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國尚未有網貸平臺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最新的消息是,因工作量太大、合規性認識需要時間且不斷有新情況(政策發布等)出現等原因,互金專項整治基本確認延期。
來自財新方面的消息稱,北京已有部分平臺全部完成整改,正“坐等備案”。另有媒體報道稱,福建也有部分網貸平臺完成整改,已進入申請備案階段。
另據該份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在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
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余額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余額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余額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余額超過20萬元。
去年12月曾有媒體報道,彼時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保險金額控制明確了監管要求,即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而最新的征求意見稿則將上述有關保險金額的“限額令”進一步細化。值得注意的是,網貸信保業務(其他信保業務)“限額”的金額上限與此前發布的網貸平臺借款人“限額令”的金額上限相吻合,即同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余額不超過20萬元。
此外,最新的征求意見稿還指出:
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當對合作的網貸平臺制定嚴格的資質準入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臺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合作網貸平臺公布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的保險產品重要信息,相關宣傳內容應當經雙方共同審核同意,避免網貸平臺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網貸之家今年5月中旬曾轉載報道,彼時保監會已就出臺信用保證保險的綱領性文件――《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在業內征求意見。當時的報道稱,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禁止“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整改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從當前的文件來看,這一禁止項已演變為保險公司只能與的“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平臺開展信保業務。
目前,網貸平臺與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模式多為履約保證保險(即履約險)。據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截止5月10日,包括還未上線但已經完成和保險公司進行履約險合作簽約的P2P網貸平臺共有27家。具體平臺名單如下:
資料來源:網貸之家研究中心
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范金融交叉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本辦法所稱履約義務人,是指信用保險中的信用風險主體,以及保證保險中的義務人。
本辦法所稱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與依法設立,并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簡稱網貸平臺)合作,為網貸平臺上的借貸雙方提供的信保業務。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財產保險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穩健審慎、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確保信保業務的整體規模與公司資本實力相匹配。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關注底層風險,充分評估信保業務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做好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五條 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并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后恢復開展信保業務。
第六條 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余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
保險公司承保履約義務人權利質押融資信保業務,對于權利質押物屬于同一兌現主體的,參照本條對單個履約義務人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謹慎評估風險,準確測算風險損失率,合理預估利潤率,基礎費率的厘定應當與承保的風險相匹配。
第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
(一)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
(二)主體信用評級AA及以下的債券發行業務;
(三)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
(四)中國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承保投保人違法違規、規避監管等行為;
(二)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已確定的損失;
(三)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借貸合同項下融資期限或融資金額不相匹配的信保業務;
(四)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實質性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率、賠付方式、賠償處理等;
(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應當遵守第九條規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
1.TMT觀察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
2.TMT觀察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TMT觀察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TMT觀察網或將追究責任;
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TMT觀察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