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巨頭企業紛紛投入局無人駕駛 立法應先行通信
近些年來,無人駕駛汽車受到社會的空前重視,國內外巨頭企業紛紛投入重金研發相關技術。
[我國法律也應當及時更新,政府有必要盡早出臺《無人駕駛汽車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許可和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道路安全行使制度,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致損責任賠償與保險制度]
近些年來,無人駕駛汽車受到社會的空前重視,國內外巨頭企業紛紛投入重金研發相關技術。
被視為21世紀公路交通智能化標志的無人駕駛技術,將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的駕駛方式,或許將全面顛覆傳統汽車行業。通過運用先進的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無人駕駛汽車不僅可以解放人的“四肢”,而且還可以大大減少由于人為操作失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并有助于實現節能減排,減少環境污染。
然而,科技發展迅速,法律還沒有跟上。我國目前關于無人駕駛汽車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說還是空白,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規定,所調整的對象僅僅為有人駕駛汽車。所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無人駕駛汽車直接在公路上測試還面臨合法性質疑,更不能直接在公路上行駛。
多年來,我國傳統汽車制造技術一直落后于發達國家,缺乏一些有強大競爭力的國產汽車品牌。我國目前的無人駕駛汽車技術已經走在了世界前列,和一些發達國家的技術相比已難分伯仲。如果我國政府能審時度勢對相關法律進行立、改、廢,不僅可以有效保障路人的權利,更可以有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使我國無人駕駛汽車技術獲得黃金發展時機。
無人駕駛,法律需要先行。
2017年6月,德國聯邦議院通過專門規范無人駕駛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2017年9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自動駕駛法案》。筆者認為我國未來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法律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許可與質量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人駕駛行為屬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必須設立行政許可。所以駕車人必須持有駕駛證,是傳統有人駕駛汽車上路的前提條件。對于無人駕駛汽車來說,則沒有實際的自然人駕駛,但其上路同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所以同樣也需要許可。
不同的是,有人駕駛汽車的被許可對象是駕駛員,無人駕駛汽車被許可的對象是車本身,實質上是無人駕駛汽車的開發者、生產者。無人駕駛汽車可能良莠不齊,質量千差萬別,所以并不能允許所有無人駕駛汽車隨意上路。對完全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等不同種類的無人駕駛汽車,可以設定不同的許可。只有達到了相應的標準與條件的無人駕駛汽車,出廠后才能合法上路。因此,應當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許可與質量管理制度,完善市場準入,有效規范無人駕駛汽車的開發者、生產者,完善檢驗監管制度,確保無人駕駛汽車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二,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道路安全行駛制度。
為了確保公共交通安全,應當對于無人駕駛汽車上路的基本條件、通行時速、信號燈識別、載人載貨標準、故障處置等基本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了積累立法經驗,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開展無人駕駛汽車行駛道路“試點”工作。
事實上,在很多域外國家,無人駕駛汽車早已獲得授權,可以合法在公共道路上進行測試。例如,2012年,Google領到了美國首張自動駕駛車輛測試許可證牌照。2015年,英國挑選了3個“試點”城市,允許無人駕駛汽車進行為期18至36個月的上路測試。2017年,瑞典準許一定數量的無人駕駛汽車在哥德堡指定長度30公里的街道上試行。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技術多么先進,人工智能仍然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的智能。在一些復雜、特殊路段,無人駕駛汽車可能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在技術還沒有完全成熟的情況下,可以禁止或限制無人駕駛汽車在某些特殊的區域、路段行駛。
第三,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致損責任賠償與保險制度。
無人駕駛汽車集環境感知、規劃決策等多個系統,通過運用先進技術可以達到預防碰撞、追尾、預防偏離軌道等,相比人類駕駛具有極大的優越性與安全性。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即使“電車難題”情況出現,也只是極少數個別現象。但不管怎樣設計,算法如何精確,無人駕駛技術還是不可能完全杜絕交通事故,這就涉及損害責任分擔機制。
在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中,主要存在無人駕駛汽車開發者(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消費者)、受害人等幾個關鍵角色。假如受害人沒有過錯,無人駕駛汽車的使用者也不存在操作過錯,平時也盡到了及時檢查、維護的義務,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無人駕駛汽車自身的缺陷造成的,那么一般就應當由開發者(生產者)承擔責任,即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開發者有所獲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而且如此更能促使開發者審慎地設計相應的代碼程序。在索賠方式上,使用者、受害者可以直接找開發者索賠,也可以找銷售者索賠。如果使用者、受害者存在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了使受害者、使用者得到公平賠償,法律應當對無人駕駛汽車致損的歸責原則、賠償方式與標準、制裁責任等問題做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避免開發者負擔過重,促進技術創新,可以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開發者和使用人的雙保險制度。
總的來說,如今無人駕駛技術正在全球如火如荼地發展,我國法律也應當及時更新,政府有必要盡早出臺《無人駕駛汽車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許可和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道路安全行駛制度,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致損責任賠償與保險制度。
科技的創新性與法律的穩定性永遠是一對矛盾。科技需要變動,需要不斷創新,才不會被淘汰;而法律則需要一定的穩定性,人們才能產生準確的行為預期。在互聯網時代,由于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就更應處理好科技與法律的關系。科技只有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才能走得更遠,才能變得更強。面對方興未艾的無人駕駛技術,法律應當及時有所作為,以有效保障路人的權利,有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并有力促進無人駕駛技術的良性快速發展,使我國無人駕駛汽車產業直道超車,率先搶占全球無人駕駛技術制高點。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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