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6》今日發布通信
行政執法、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兩項指標仍然不及格 對九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進行橫向比較可以發現,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成為制約法治政府發展的關鍵因素 在評估體系的九個一級指標中,直接影響到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的落實。
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張雨)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今天發布了《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6)》。這是該院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法治政府評估工作的年度成果,也是該院連續第四年發布評估報告。
全國法治政府水平持續進步
本次評估使用的2016年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100個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63.07分,平均得分率為66.31%,較之2015年上升4.57%,較2014年上升6.61%。此外,在所有100個被評估城市中,有88個城市得分在600分以上,及格數量較2015年增多了26個。從廣州、北京、佛山、成都、上海等典型城市的情況看,2016年的得分也都高于2014年和2015年。可以看出,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水平逐年提高,進步的幅度加大。
涌現出一批法治政府建設水平較高的地方政府
連續四年的評估報告顯示,地方法治政府建設中出現一批樣板城市,具有率先在全國建成法治政府的潛力。
本年度評估中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別是:寧波、深圳、杭州、南京、廣州、合肥、長沙、蘇州、濰坊、臺州。
此外,有11個城市在連續四年(2013年至2016年)的評估中始終處于前二十位,這些城市是:北京、上海、廣州、杭州、長沙、南京、廈門、成都、深圳、蘇州、合肥。(排名不分先后)
法治政府的平均水平尚處于低位,部分城市持續落后
全國范圍內,地方法治政府建設平均水平僅略高于及格線,且呈現出較明顯的區域間發展不平衡現象:東部城市好于中西部,部分西部城市仍處于落后狀態。
行政執法、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兩項指標仍然不及格
對九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進行橫向比較可以發現,不同指標之間的得分率存在著較大差異。根據得分率從高到低排列,最高的是“政府信息公開”,得分率達到77.14%;排在第二位的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得分率為76.23%;排在第三位的是“行政決策”,得分率為68.87%;排在第四位的是“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得分率為68.10%;排在第五位的是“監督與問責”,得分率為68.02%;排在第六位的是“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得分率為64.89%;排在第七位的是“政府制度建設”,得分率為63.45%。上述七個一級指標得分率都在及格率(60%)以上。兩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則在及格率之下,分別是:“行政執法”,得分率為57.93%,“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得分率為49.24%。得分率最高的“政府信息公開”和得分率最低的“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之間相差了27.9個百分點。
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的“最后一公里”現象需要關注
現階段,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某些方面的微觀制度仍然缺失,其原因正是制度建設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本次評估的結果顯示,在制度建設這一指標下,部分地方政府仍未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進行建章立制;部分城市雖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出了專門規范,但仍存在制度內容陳舊、更新不及時、缺少實效性和針對性等問題。盡管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已經提出有十余年,但仍有3個城市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方面得了0分。
工作機制缺失,使得制度難以落地
與此同時,很多法律制度無法落實的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工作機制。“行政決策”一級指標的評估結果顯示,因為對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界定不清,直接影響到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的落實。大多數城市中,能夠嚴格按照“五步”程序進行決策的事項少之又少,甚至有些政府職能部門全年沒有一件事項納入重大決策程序。大量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本應作為重大決策卻沒有被納入,這對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的實施效果造成嚴重影響。
行政不作為現象嚴重,法律實施效果不佳
本次評估結果顯示,盡管規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政策及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但相關制度的實施卻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一方面,行政不作為現象較為突出,執法監督流于形式,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律的權威,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詬病。另一方面,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清理尚未實現常態化,民主化和開放性均嚴重不足,導致實施過程中存在依據不明、權責沖突的現象。
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成為制約法治政府發展的關鍵因素
在評估體系的九個一級指標中,“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這一指標持續處于低位狀態。2015年的評估中,該指標的平均得分率為41.66%,2016年雖然有所進步,但是仍然處于所有指標的末位,得分率只有49.24%。究其原因,在于地方黨委政府對于法治政府建設仍然停留在“說起來重要,忙起來不要”的狀態。
公眾獲得感不強,社會對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評價整體較低
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公眾對于政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不認同、不配合現象,究其根源一方面在于已有的制度設計未對公眾參與給予充分重視,另一方面在于對相關制度沒有遵循以人為本、便民、公開的原則。
首先,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中,對決策依據、專家論證意見、聽證會記錄等公開力度不足,導致公眾對重大決策的認同感急劇降低。其次,執法領域,相關部門未及時梳理執法公示事項、完善執法結果公示信息,無法滿足公眾知情權,背離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最后,依法行政組織領導的能力及水平是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因素,部分領導未能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層次上和依法行政與依法執政共同推進的角度上認識法治政府建設,不利于提升公眾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參與積極性和獲得感。
針對評估中發現的上述問題,評估報告還提出了九項建議:
(一)加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
(二)通過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實現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的突破;
(三)加強微觀制度建設,切實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四)構建有效工作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
(五)落實執法責任制,強化執法監督平臺的功能,著力解決行政執法不作為;
(六)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快數據開放進程;
(七)加強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提高便民性;
(八)落實問責制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
(九)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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